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76号)20180622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8〕76号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规定,为进一步降低工商业电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工商业电价

执行政府定价用户,单一制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19元(含税,下同),两部制电价降低0.0034元;参加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用户,单一制输配电价降低0.0218元,两部制输配电价降低0.0062元。调整后标准详见附件。

二、扩大系统备用费减免范围

将分布式天然气发电、沼气发电、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纳入系统备用费减免范围。具体申报流程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临时接电费和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上述电价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已经收取5月份电费的用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5月份实际抄见天数折算差额电费进行退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1.山东省电网输配电价表

2.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点击下载.pdf

山东省物价局

2018年6月22日

附件1.山东省电网输配电价表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76号)20180622

附件2.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76号)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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