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合政〔2018〕101号)20180917

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合政〔2018〕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18〕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绿色+”产业集群要求和打造“创新之都”决策部署,坚持创新驱动、产用融合、提质提效,推动光伏产业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转变。到2020年,形成一批具有创新活力和竞争优势的光伏企业,产业整体实力和并网规模位居全国前列,建成世界一流光伏制造基地和创新应用桥头堡,打造中国“光伏第一城”,为“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产业支撑。

二、促进企业做强做优

1.鼓励企业多产多销。2018年1月1日后,对电池片、组件、逆变器、汇流箱、光伏玻璃、背板、储能电池、支架、接线盒等光伏产品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在国内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销售收入每增加0.1亿元再给予1.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光伏企业争创单项冠军和隐形冠军企业,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

2.支持企业升级。鼓励企业申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和智能光伏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对新进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企业不断研发推出新产品,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当年国内光伏产品检测认证费用超过50万元的,按费用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光伏产业创新联盟,进行订制化技术研发,提升产品技术指标、降低生产成本。鼓励光伏联盟、企业在肥举办高层次学术论坛、产业峰会和新技术、新产品发布会,不断提升影响力和知名度。

4.支持智能光伏产业发展。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对符合行业技术发展要求,并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光伏产业智能化改造项目,按整条生产线、整个车间、整个工厂分别给予设备投资的12%、15%和20%奖补,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光伏企业在享受研发投入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如下标准予以补助: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及以下、5000万元-2亿元(含)和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分别超过5%、4%、3%以上的部分,每年分别按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的20%、15%、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6.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定期发布《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2次/年),目录公告企业产品相关技术指标不低于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有关要求。鼓励系统集成企业采购《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内产品。

7.推动光伏企业合作发展。鼓励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对2018-2020年期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收购价格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给予并购方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目标企业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原材料共同采购、企业间产能匹配等措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强化产业链配套招商,对本政策发布后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单个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配套企业,按照到位资金的5‰,给予项目引进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符合《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光伏产业制造类项目,经审定,可按照大项目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三、支持“光伏+”应用

8.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对符合光伏发电利用要求,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中应设置光伏发电系统。促进特色行业应用,开展智能光伏在工业园区应用、建筑及城镇应用、交通应用、农业应用、电站应用、扶贫应用等示范,推动绿色发展。对本政策发布后至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政策要求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15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5年,其中,并网规模超过0.1兆瓦的屋顶光伏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3万元/兆瓦的一次性奖励。

9.鼓励建筑光伏一体化。对使用建筑用光伏构件替代建筑装饰材料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在本政策发布后并网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投资人0.2元/瓦的一次性工程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投资人0.3元/瓦的一次性工程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10.支持光伏储能系统应用。对本政策发布后建成运行的光伏储能系统,项目中组件、储能电池、逆变器采用工信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产品或《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推荐产品的,自项目投运次月起对储能系统按实际充电量给予投资人1元/千瓦时补贴,同一项目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

11.支持创新示范项目建设。对本政策发布后,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互联网项目或微电网等创新示范项目(光伏发电占比不低于10%),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发展智能光伏集成运维,推进光伏电站智能化生产及管理。

12.支持光伏电站参与碳排放交易。对获得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备案(CCER),并在国家能源局认定的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成功交易的并网光伏项目,给予交易额30%的奖励,单个项目、同一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光伏电站参与电力交易,同时提高建有分布式光伏电站企业的有序用电等级。工商业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所发电量计入企业节能量,在年度节能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减,其中自发自用部分可参与市节能量交易。

13.支持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对并网20兆瓦以上光伏电站,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完成认购,且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电站开发人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光伏产业创设具有合肥特色的绿色金融产品。

四、附则

14.强化合肥市光伏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除度电补贴按并网项目实际电量给予补贴外,本意见其他条款资金每年实行总量控制。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追回,涉事单位纳入产业政策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财政资金支持,相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布。同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5.本意见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解释,并根据意见要求出台实施细则,同一条款内政策及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相同或相似条款不重复享受。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政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3号)同时废止。

2018年9月17日


地方能源安徽省 合肥市

光伏项目补贴:20180917合政〔2018〕101号 【至2020年12月31日】

对本政策发布后至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政策要求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15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5年,其中,并网规模超过0.1兆瓦的屋顶光伏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3万元/兆瓦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建筑光伏一体化。 对使用建筑用光伏构件替代建筑装饰材料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在本政策发布后并网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投资人0.2元/瓦的一次性工程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投资人0.3元/瓦的一次性工程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光伏储能系统应用。对本政策发布后建成运行的光伏储能系统,项目中组件、储能电池、逆变器采用工信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产品或《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推荐产品的,自项目投运次月起对储能系统按实际充电量给予投资人1元/千瓦时补贴,同一项目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

支持创新示范项目建设。对本政策发布后,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互联网项目或微电网等创新示范项目(光伏发电占比不低于10%),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发展智能光伏集成运维,推进光伏电站智能化生产及管理

合肥市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第三批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光伏储能系统应用、创新示范项目的通知20190227
合肥市关于开展2019年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第一批)申报的通知(合经信电子〔2019〕55号)20190212
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合经信电子〔2018〕553号)20181229
20180926合肥市经信委-关于2017年度光伏产业类扶持政策补贴资金兑现的公示
合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合政〔2018〕101号)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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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能源文件

关于建立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2021-2023年)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2021〕21号)20210309

申报范围:2021-2023年拟开工建设(含在建)的光伏发电、风电、电化学储能、生物质能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申报入库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需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基本具备用地、用林、生态环境、系统消纳等支撑条件,项目规模和开工时间合理科学。
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之前报送省能源局

风电和光伏电站

1.项目应明确项目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已与所在乡镇(街道) 及以上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或者土地(屋顶)租赁协议。 其中,光伏电站项目应明确项目使用土地面积。
2.项目申报容量不小于 6 兆瓦, 原则上单个项目不超过 250 兆瓦。
3.项目选址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 可提供 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支持性 文件。其中,光伏电站应提供拟占用地类性质、用地面积以及场 址主要拐点经纬度坐标。
4.提供初步接入方案,包括拟接入变电站、接入电压等级和 送出线路长度等内容。
5.提供计划开工时间和预计并网时间

电化学储能项目

鼓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第三方社会资本采取新能源+储 能、独立储能电站、风光储一体化等多种发展方式,共同参与储能项目建设。
1.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明确投资主体, 投资主体已与所在乡镇 (街道)及以上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
2.明确电站规模、应用场景及初步电网接入方案
3.提供计划开工时间和预计并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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