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

为落实北京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中的重点任务,继续推进北京市2019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关于北京市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背景

  为加快北京市2019年电力市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3号),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参与北京市2019年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所有主体。

  三、主要内容

  通知由交易电量规模、交易组织安排、直接交易价格、偏差考核、相关工作要求组成,共五部分。

  (一)交易电量规模

  根据京津唐电网2019年发电量安排及电网安全、供热约束条件,2019年度北京市市场化直接交易总电量规模为140亿千瓦时。

  (二)交易组织安排

  北京市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由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协助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

  1.交易方式:电力直接交易组织采用双边交易的方式开展,具体按照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执行。

  2.交易结果发布: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联合发布交易结果。交易结果一经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即作为交易执行依据,交易各方不再签订纸质输配电服务合同。

  (三)直接交易价格

  直接交易电价为通过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形成的价格。

  北京市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的购电价格=直接交易电价+北京输配电价+华北电网输电价(含网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四)偏差考核

  偏差考核参照《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处理与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18〕86号)相关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五)相关工作要求

  2019年度,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只能通过一家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售电公司暂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加交易。如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出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原则上依据《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京管发〔2018〕71号)、《北京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京管发〔2018〕70号)执行。

相关阅读: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 (京管发〔2019〕7号)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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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6号)20201118

  • 对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备案,并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采用“自发自用为主,余量上网”模式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对象为法人单位或个人。其中:

适用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或农业生产电价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个人利用自有产权住宅建设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

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全部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北京市顺义发改委《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90422

  1. 自然人度电补5年最高0.46元/kWh;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360元/kW,最高不超108万;
  2. 自然人-河西地区:(不含北石槽镇)每度电0.3元,如自然人为低收入群体奖励标准为每度电0.4元;
  3. 自然人-河东地区:(含北石槽镇)每度电0.36元,如自然人为低收入群体,奖励标准为每度电0.46元。
  4. 法人建设-河西地区:(不含北石槽镇)法人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次性给予每千瓦225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75万元;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每千瓦3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90万元。
  5. 法人建设-河东地区:(含北石槽镇)法人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次性给予每千瓦27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90万元;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的项目,一次性给予每千瓦36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8万元。
  6. 合同能源整村建设:除自然人给予每度电0.3元(北石槽镇及河东地区为0.36元)奖励外,额外一次性给予能源企业每千瓦装机容量300元的奖励(北石槽镇及河东地区为360元),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90万元(北石槽镇及河东地区为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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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节能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补助和直接奖励。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愿申报资金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方式
  • 第十条  支持标准:
    1.节能降耗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2.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推广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4.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北京市政府补助基础上给予市级补助资金50%的补助;
    6.能源管控项目,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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