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宁、青三省(区)电网企业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收情况简析20190213

为了解掌握近年来陕、宁、青三省(区)电网企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征收情况和存在问题,更好地实施价格与成本监管,切实维护好电力市场秩序,我局组织开展了2017-2018年度陕西、宁夏、青海三省(区)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收情况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收情况

(一)政策沿革
2017年4月前,陕、宁、青三省(区)电网企业代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主要有六类,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地方水库)、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以及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2017年4月1日起,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陕、宁、青三省(区)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出台相关文件,取消了随电网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2017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要求,陕西、宁夏取消了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陕西、宁夏、青海分别下调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宁夏、青海进一步下调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及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征收范围不变。
2018年,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和《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2018年7月1日起,陕西、宁夏、青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进行下调。
目前,陕、宁、青三省(区)电网企业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主要有四类,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二)征收范围
1、农网还贷资金: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以外的所有省内售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陕西为一省多贷,作为基金上缴地方财政,财政随后进行返还。宁夏、青海农网还贷资金(一省一贷)作为电网企业销售收入,不再作为基金上缴地方财政,但专款专用。
2、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以外的所有省内售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所有省内售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4、地方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和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仅陕西省征收。
5、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此外青海的居民生活按照1元/千千瓦时征收。
6、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所有省内售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7、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陕西、宁夏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三)征收标准
从2017年4月到2018年8月,陕、宁、青三省(区)三次下调基金及附加征收水平,切实减轻企业用电成本。其中陕西企业基金及附加水平从每千千瓦时77.7元下降至47.5元,降低了30.20元,降幅38.87%;宁夏每千千瓦时降低了14.65元,降幅25.66%;青海每千千瓦时降低22.25元,降幅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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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情况
2017年陕、宁、青三省区电网企业代收代缴基金及附加合计113.38亿元(含农网还贷基金,不含自备电厂基金及附加,下同)。其中陕西(含地电)代收代缴59.51亿元,宁夏代收代缴29.21亿元,青海代收代缴24.6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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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售省内直供电量计算,2017年国网陕西公司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平均折价水平为50.84元/千千瓦时,占省内到户销售电价比重为8.32%;宁夏平均折价水平为43.28元/千千瓦时,占省内到户销售电价比重为9.83%;青海平均折价水平为38.58元/千千瓦时,占省内到户销售电价比重为10.23%;;陕西地电平均折价水平为53.8元/千千瓦时,占省内到户销售电价比重为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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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9月陕、宁、青三省区电网企业代收代缴基金及附加合计83.75亿元。其中陕西(含地电)代收代缴41.77亿元,宁夏代收代缴20.45亿元,青海代收代缴21.5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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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售省内直供电量计算,2018年1-9月国网陕西公司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平均折价水平为39.98元/千千瓦时,占省内到户销售电价比重为6.70%;宁夏平均折价水平为40.81元/千千瓦时,占省内到户销售电价比重为8.99%;青海平均折价水平为42.18元/千千瓦时,占省内到户销售电价比重为10.74%;陕西地电平均折价水平为47.5元/千千瓦时,占省内到户销售电价比重为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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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备电厂代征费及系统备容费收取情况
根据国家发改委2015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并足额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同时要求自备电厂要缴纳合理系统备容费。
2017年,为减轻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推动燃煤消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规定》(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出台了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办法。
目前陕、宁、青三省区自备电厂系统备容费收费标准如下:陕西按容量每千伏安每月5元;宁夏按容量每千伏安每月30元、按需量每千瓦每月38元;青海按容量每千伏安每月19元。2017年三省区电网企业共收取64家自备电厂基金及附加3.84亿元,系统备用费10.61亿元;2018年1-9月共收取62家自备电厂基金及附加3.71亿元,系统备容费9.7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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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建议
一是建议因地制宜,加大农网改造投资和政策倾斜力度。近年来,随着农村建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治污降霾环保要求,农村地区煤改电、电采暖需求不断加大,用电负荷逐年攀升,农网建设的资本金和还贷资金严重缺乏,建议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农网还贷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分析,动态调整农网还贷资金收取标准,支持地方电网升级改造投入。
二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中《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及《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纪要》(发改办经体〔2017〕1435号)文件有关要求,建议国家和各地相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修订、细化自备电厂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自备电厂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收缴工作。
三是随着可再生能源电价退坡机制的不断完善,建议逐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还原电价的原本属性。

附件:

2017年至今国家出台的基金及附加相关政策文件.doc

本文来自西北监管局,本文观点不代表光动百科|PVMeng.com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原文链接http://xbj.nea.gov.cn/website/Aastatic/news-197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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