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8年第三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9〕45号)20190408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8年第三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9〕45号)20190408

各有关单位 :

根据《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了2018年第三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在各区初审基础上,我委委托上海投资咨询公司进行了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49个光伏项目(包括2个全额上网光伏电站项目和47个分布式光伏项目,共28090.93千瓦)和1250户个人光伏(共9485.87千瓦)符合条件,列入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予以支持(详见附表)。

2、经闵行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已纳入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的“上海航天产业园(804、805、806所)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上海航天812所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上海航天新力机器厂1.06兆瓦项目”、“上海航天万源稀土电机有限公司2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和“上海航天149厂336千瓦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等5个项目,项目单位名称从“上海耀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航天智慧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3、经宝山区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实,已纳入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的“上海新建29.52千瓦屋顶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项目”(2017年目录)属于学校屋顶项目,奖励标准从0.25元/千瓦时调整为0.55元/千瓦时,奖励起始时间不变;由于补贴标准差异造成的前期电量奖励资金拨付差额,请市电力公司在下一期奖励资金申报中一并申报。

4、请市电力公司从2019年2季度开始,做好本批奖励项目电量统计工作。从2019年3季度开始,每季度第1个月初将奖励项目的上季度实际上网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我委(分布式光伏和个人光伏项目,初次申报电量的起始时间以并网时间为准),并在市财政资金到帐后10个工作日内转付项目投资主体,奖励时间为5年。请各有关区发展改革委做好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发挥应有的效益。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8年第三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表(光伏项目).doc

2、2018年第三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表(个人光伏).doc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8年第三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9〕45号)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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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1年风电、光伏项目

上海市发改委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1〕20号 ) 20210118

  • 确认本市2020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为215.3657兆瓦;
  • 各区在不发生弃光、满足消纳条件的前提下,备案总规模不受规模实施方案的限制;
  • 自2021年起,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本市消纳责任权重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于每年上半年下达年度可再生能源建设任务

上海市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国网上海营销部关于上海吉祥航空等分布式光伏电力消纳意见(国网上电销〔2020〕63号)20200610

  • 原则同意上海吉祥航空等135个项目(总容量99.7MW)接入电网;
  • 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要求优先全额消纳本批次项目上网电量。

上海市发改委关于做好2020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能源〔2020〕48号)20200409

  • 平价光伏项目:2020年4月20日前,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将申报文件(含项目信息及支撑文件)上报我委,申报项目应确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备案并开工建设。
  • 竞价光伏项目:5月31日前,各区发展改革委将项目申报表、相关支持性文件及说明书面报送我委;6兆瓦及以上光伏电站企业须在5月25日前在线提交竞价资格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不需提交竞价资格申请,可直接填报分布式发电竞价项目信息。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光伏发电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0〕5号)20200113

  • 关于2019年建设规模:本市2019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为210 兆瓦;
  • 关于2020年工作:2月28日前将本区2020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规模计划及实施方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7号)20200602

1.海上风电。近海风电奖励标准为0.1元/千瓦时,深远海风电项目奖励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2.光伏项目。2019年光伏电站奖励标准为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含户用光伏)奖励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学校光伏为0.36元/千瓦时)。2020年、2021年投产光伏项目奖励标准以2019年标准为基准分别减少1/3、2/3。2019年底前完成备案并开工、2020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19年的奖励标准。2020年内完成备案并开工、2021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20年的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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