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20190524

5月24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下列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财务会计、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二)与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包括:
1. 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 务等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及“三产”企业的成本费用;
2. 电网企业所属单位从事市场化业务对应的成本费用;
3. 抽水蓄能电站、电储能设施、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定上 网电价的电厂的成本费用;
4. 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的成本费用;
5. 其他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

(三)与输配电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 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各类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 金。

(五)各类广告、公益宣传费用(停电故障信息公告、电力 安全保护宣传、电力设备安全警示等费用除外)。

(六)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 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 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在监审期间内除政策性因 素外造成的未投入实际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擅自提高建设标 准的输配电资产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国家重大输配电项目建设中, 因企业自身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重复建设等造 成的额外投资费用支出。

(九)其他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的费用。

政策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我们对2015年制定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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