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1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
国家能源局
2021年4月19日
附件
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做好今年能源发展改革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能源安全风险不容忽视,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任务艰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以能源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能源与生态和谐发展,着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着力推进能源低碳转型,着力推进能源科技创新,着力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着力加大能源惠企利民力度,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
2021年主要预期目标如下:
能源结构。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56%以下。新增电能替代电量2000亿千瓦时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达到28%左右。
供应保障。全国能源生产总量达到42亿吨标准煤左右,石油产量1.96亿吨左右,天然气产量2025亿立方米左右,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力争达到11亿千瓦左右。
质量效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左右。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保持较高水平,跨区输电通道平均利用小时数提升至4100小时左右。
科技创新。能源短板技术装备攻关进程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关键装备、关键产品的自主替代有效推进。聚焦能源新模式新业态发展需要,新设一批能源科技创新平台。
体制改革。实现第一批电力现货试点地区更长周期结算试运行,稳步扩大现货试点范围,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健全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相衔接的电力市场体系。
三、增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促转型,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加强能源供需形势分析研判,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加强电力、天然气等供需走势分析研判,针对可能出现时段性、区域性供需矛盾较突出的地区,从资源供应、基础设施布局、需求侧管理等方面,提前谋划应对举措。密切关注东北、“两湖一江”等地区煤炭供需形势变化,加强产运需调度,保持港口、电厂库存处在合理水平。健全完善能源形势分析和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会商机制,准确把握行业发展动态,注重防范化解影响我国能源安全的各种风险挑战,提高能源宏观调控能力。
进一步提升能源储运能力。立足“全国一张网”,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和互联互通。积极推进东北、华北、西南、西北等“百亿方”级储气库群建设,抓好2021年油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管道、地下储气库和LNG接收站等一批重大工程建设。提升煤炭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库存水平。
加强电力应急调峰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等试点城市坚强局部电网建设,加强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能力建设。研究促进火电灵活性改造的政策措施和市场机制,加快推动对30万千瓦级和部分60万千瓦级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开展全国新一轮抽水蓄能中长期规划,加快长龙山、荒沟等抽水蓄能电站建成投产,推进泰顺、奉新等抽水蓄能电站核准开工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储能项目试验示范。
强化能源供应保障基础。推动油气增储上产,确保勘探开发投资力度不减,强化重点盆地和海域油气基础地质调查和勘探,推动东部老油田稳产,加大新区产能建设力度。加快页岩油气、致密气、煤层气等非常规资源开发。防范化解炼油产能过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夯实煤炭“兜底”作用,坚持“上大压小、增优汰劣”,认真开展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按照产能置换原则有序核准一批具备条件的先进产能煤矿。稳妥推进煤制油气产业高质量升级示范。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有序推进跨区跨省输电通道建设。
完善电力安全风险管控体系。要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为重点,深入实施电力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计划,认真落实“季会周报”管控机制,构建可量化的电力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开展能源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强化重大风险源头管控。完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体系,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应急保障预案,确保重要用户、重大活动电力保障万无一失。
四、加快清洁低碳转型发展
深入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高质量发展可再生能源,大幅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化石能源消费总量,着力提高利用效能,持续优化能源结构。
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研究出台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1%左右。扎实推进主要流域水电站规划建设,按期建成投产白鹤滩水电站首批机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推动有条件的光热发电示范项目尽早建成并网。研究启动在西藏等地的地热能发电示范工程。有序推进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加快推进纤维素等非粮生物燃料乙醇产业示范。
增强清洁能源消纳能力。发布2021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加强评估和考核。健全完善清洁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机制,积极推广就地就近消纳的新模式新应用。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提升输电通道新能源输送能力,提高中东部地区清洁电力受入比重。加快建设陕北~湖北、雅中~江西等特高压直流输电通道,加快建设白鹤滩~江苏、闽粤联网等重点工程,推进白鹤滩~浙江特高压直流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完善电网主网架布局和结构,提升省间电力互济能力。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化、规模化示范,促进储能技术装备和商业模式创新。完善电力需求侧响应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健全完善峰谷分时交易机制,合理规范峰谷价差。
推动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强化和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合理分解能耗双控目标并严格目标责任落实。深入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强散煤治理,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推广高效节能技术,支持传统领域节能改造升级,推进节能标准制修订,推动重点领域和新基建领域能效提升。积极推广综合能源服务,着力加强能效管理,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实施电能替代,大力推进以电代煤和以电代油,有序推进以电代气,提升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
五、统筹能源与生态和谐发展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责任,统筹推进能源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不断推动实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充分发挥规划引领和政策推动作用。加强规划谋划,突出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能源发展目标和任务,明确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目标,强化能源规划与国土空间、生态环保等专项规划及能耗双控政策的衔接。坚决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能源行业绿色标准建设和绿色技术创新,协调落实好能源资源开发和重大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绿色生产。
加强煤炭开采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谋划煤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进落实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评管理,优化煤矿项目环评管理,根据环评批复要求实现绿色开发。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矸石排放、林地占用、土地复垦等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积极推广煤矿充填开采先进经验,鼓励煤炭企业因地制宜应用煤矿充填开采技术。
持续优化煤电布局和装机结构。督促落实属地责任,制定关停整合方案,按照关停拆除、升级改造、应急备用等方式,对重点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完成关停整合。因地制宜做好煤电布局和结构优化,稳妥有序推动输电通道配套煤电项目建设投产,从严控制东部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新增煤电装机规模,适度合理布局支撑性煤电。持续推动煤电节能减排改造。
六、加强能源创新能力建设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大能源“卡脖子”技术装备和核心部件攻关力度,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打造自立自强的能源科技体系。
加强能源科技攻关。研究制定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系统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攻关方案,设立专项重点推动。建立落实“揭榜挂帅”体制机制,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推进能源短板技术装备攻关,加快核电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瞄准“找油找气”战略重点,推动接续实施油气开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完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现有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评价考核,做好存量资源优化管理。结合氢能、储能和数字化与能源融合发展等新兴领域、产业发展亟需的重要领域,研究增设若干创新平台。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示范和推广应用。完善能源行业标准化管理机制,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提升能源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进能源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积极开展煤矿、油气田、管网、电网、电厂等领域智能化建设。推动分布式能源、微电网、多能互补等智慧能源与智慧城市、园区协同发展。探索北斗系统、5G、区块链等新技术新装备在能源领域的推广应用。开展氢能产业试点示范,探索多种技术发展路线和应用路径。
七、提升惠企利民水平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民生用能保障力度,推动能源服务进一步向欠发达地区延伸,扎实做好能源领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落实,复制推广条件成熟的改革经验。建立健全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巩固深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落实《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在全国推广“三零”“三省”服务。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
加大清洁取暖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建立健全清洁取暖政策体系,确保取暖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实现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0%。研究探索南方地区清洁取暖,在长江流域和南方发达地区,鼓励以市场化方式为主,因地制宜发展清洁取暖,培育产品制造和服务企业。研究推进西南高寒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电网、天然气管网等建设。
改善乡村用能条件。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针对东、中、西部地区制定差异化目标,重点支持脱贫地区,补齐农村电网短板。加大农村低电压和频繁停电的治理和改造力度。因地制宜推进清洁能源在农村地区利用。配合指导地方做好光伏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运行维护、收益分配、补贴发放等相关工作。
提升城镇电网智能化水平。按照“源网荷储一体化”工作思路,持续推进城镇智能电网建设,推动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广供需互动用电系统,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电动汽车等多元化接入需求。持续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长三角一体化等区域智能电网建设。
八、持续提高能源治理能力
坚持能源行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强化立法、规划、改革、标准和监管的作用,不断完善能源治理各项制度,提高能源治理水平,有力推动能源革命。
完善法律规划和标准体系。加快《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石油储备条例》《能源监管条例》制修订。深入推进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印发实施“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和分领域能源规划,制定规划实施方案,确保规划有序实施。落实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研究编制黄河流域能源转型规划、新疆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落实《关于加快能源领域新型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建设能源标准信息化服务平台,推进能源行业标准公开,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
加快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推动第一批电力现货试点地区开展更长周期结算试运行,稳步扩大现货试点范围。进一步推动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和增量配电试点项目落地。积极推进新能源“隔墙售电”就近交易。有序放开电网企业设计、施工等竞争性业务。推动制定管网调度运营管理办法(含管容分配、托运商等制度),有序推进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稳步推进油气交易平台建设。做好山西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海南能源综合改革工作。
强化能源行业监管。落实《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2020版)》。建立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之间上下联动、横向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实施《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加大对重大能源规划、项目落实和市场秩序监管,将生态环保落实情况作为一项持续性监管内容。推进电网、油气管网等自然垄断环节监管机制改革,加大规划落实、公平开放、运行调度、价格成本、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监管力度。
九、加强能源国际合作
坚持互利共赢,依托我国强大市场优势,深化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务实合作,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努力实现开放条件下能源安全。
深化设施联通和产能合作。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秉持绿色、开放、廉洁理念,高质量推动“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推进与周边国家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聚焦重点国家和重点项目,以“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为目标,开展电力、油气、新能源、核电等领域合作。拓展与发达国家能源合作空间,推动企业间按市场化原则开展合作,加强双边和第三方市场合作。
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深化中欧智慧能源、氢能、风电、储能等能源技术创新合作,推动一批合作示范项目落地实施。发挥各地区位优势,深化区域和次区域合作,加强与能源国际组织交流合作,加强联合研究,拓展对外培训交流。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根据疫情防控和全球形势变化,加强国际能源市场分析和预测,适时研究提出应对举措,化解重大风险。统筹推进境外项目疫情防控和生产建设,通过多种途径缓解境外中资企业和项目困难,坚定维护中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有关能源企业,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全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推动能源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
中国光伏发电电价十三次调整过程
国家发改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 )20210607
一、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二、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三、2021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四、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511号 )20200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光伏发电行业合理投资,推动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集中式光伏发电继续制定指导价。综合考虑2019年市场化竞价情况、技术进步等多方面因素,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35元(含税,下同)、0.4元、0.49元。若指导价低于项目所在地燃煤发电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则指导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二、降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5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所有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5元。
三、降低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8元。
四、符合国家光伏扶贫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的上网电价保持不变。
五、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20190428发改价格〔2019〕76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完善集中式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
(一)将集中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综合考虑技术进步等多方面因素,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40元(含税,下同)、0.45元、0.55元。
(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已经批复的纳入财政补贴规模且已经确定项目业主,但尚未确定上网电价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作废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规定执行;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导价执行。
(四)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对应的I~III类资源区上网电价保持不变,仍分别按照每千瓦时0.65元、0.75元、0.85元执行。
二、适当降低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
(一)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即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
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0元。
(二)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
(三)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0181009发改能源〔2018〕1459号-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一、今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备案、开工建设,且在今年6月30日(含)之前并网投运的合法合规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标杆上网电价和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二、已经纳入2017年及以前建设规模范围(含不限规模的省级区域)、且在今年6月30日(含)前并网投运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执行2017年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属竞争配置的项目,执行竞争配置时确定的上网电价。
20180531发改能源〔2018〕823号-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05元,I类、II类、III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元、0.6元、0.7元(含税)。
(二)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2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符合国家政策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保持不变。
20171219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一、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20161226发改价格〔2016〕2729号-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建光伏发电和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具体价格见附件1和附件2。2018年前如果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之前发布的上述年份新建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不再执行。光伏发电、陆上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20151222发改价格〔2015〕3044号-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
一、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光伏电站,下同)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为使投资预期明确,陆上风电一并确定2016年和2018年标杆电价;光伏发电先确定2016年标杆电价,2017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具体标杆电价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利用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选择“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20130826发改价格〔2013〕1638号-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
20110724发改价格〔2014〕1594号-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一)2011年7月1日以前核准建设、2011年12月31日建成投产、我委尚未核定价格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统一核定为每千瓦时1.15元(含税,下同)。
(二)2011年7月1日及以后核准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及2011年7月1日之前核准但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除西藏仍执行每千瓦时1.15元的上网电价外,其余省(区、市)上网电价均按每千瓦时1元执行。
20100402发改价格〔2010〕653号-关于宁夏太阳山等四个太阳能光伏电站临时上网电价的批复
核定宁夏发电集团太阳山光伏电站一期、宁夏中节能太阳山光伏电站一期、华电宁夏宁东光伏电站、宁夏中节能石嘴山光伏电站一期发电项目临时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1.15元(含税)
20080721发改价格〔2008〕1868号-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崇明 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一、核定内蒙古鄂尔多斯伊泰集团205千瓦太阳能聚光光伏电站和上海崇明前卫村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4元(含税)。
2008年至今
两次批复电价
两次特许权招标
八次发布标杆电价(指导电价)
十一个电价文件
十三次电价调整
中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
每kWh
从4元到全面平价
(直接执行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
每次光伏发电电价调整
都是中国光伏发展的里程碑节点
2008年国家发改委第一次明确项目光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4元(含税)
2008年7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8〕1868号文件中核定内蒙古鄂尔多斯伊泰集团205千瓦太阳能聚光光伏电站和上海崇明前卫村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4元(含税);
2020年3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I类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每千瓦时0.35元(含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511号 )文件中规定: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35元(含税,下同)、0.4元、0.49元。
导读-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
- 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本)》20210311
- 公开征求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200529
- 工信部关于开展光伏制造 锂离子电池 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公告工作的通知(工电子函〔2019〕75号)20190214
- 工信部公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20180115
- 20150325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 20131012工信部电子〔2013〕405号-关于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30916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3年本)
企业名单
- 工信部公告2020第46号: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九批)/撤销企业名单(第四批)20201117
- 工信部公告2019第64号: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八批)/撤销企业名单(第三批) 20191231
- 20181229工信部2018第72号-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七批)、撤销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企业名单(第二批)、6家光伏制造规范企业变更公告信息予以公告
- 20180302工电子函〔2018〕107号-关于开展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 20170704公示拟公告的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六批)
- 20170609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拟撤销光伏规范公告企业名单(第一批)的公示
- 20160522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五批)
- 20150820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
- 20141120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
- 2014062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
- 20131230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导读-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
标签: 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 光伏领跑实施、 光伏领跑监测
基地 | # | 容量(MW) | # | 招标时间及结果 | # | 并网时间 |
第三批:2017年领跑基地 | 5000 | |||||
山西大同二期 | 500 | |||||
山西寿阳 | 500 | 20181230 | ||||
陕西渭南 | 500 | 20181220 | ||||
河北海兴 | 500 | 20180211 | 20181228 | |||
吉林白城 | 500 | 20181220 | ||||
江苏泗洪 | 500 | 20181228 | ||||
青海格尔木 | 500 | 20181229 | ||||
内蒙古达拉特 | 500 | 20181210 | ||||
青海德令哈 | 500 | 20181224 | ||||
江苏宝应 | 500 | 20181228 | ||||
2017年技术领跑基地 | 1500 | |||||
江西上饶 | 500 | |||||
山西长治 | 500 | |||||
陕西铜川 | 500 | |||||
第二批:2016年领跑基地 | 5500 | |||||
冬奥会光伏廊道 | 500 | 20181119 | ||||
阳泉采煤沉陷区 | 1000 | 20180928 | ||||
芮城县 | 500 | 20180707 | ||||
包头采煤沉陷区 | 1000 | 20181210 | ||||
乌海采煤沉陷区 | 500 | 20180629 | ||||
两淮采煤沉陷区 | 1000 | 20180927 | ||||
济宁汶上采煤沉陷区 | 500 | 20180622 | ||||
新泰采煤沉陷区 | 500 | 20170929 | ||||
第一批:光伏领跑基地 | 1000 | |||||
大同一期 | 1000 | 2016年6月 |
领跑者相关文件
20181128国能综通新能〔2018〕168号-关于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奖励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229国能发新能〔2017〕8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2017年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130国能发新能〔2017〕7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7年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名单及落实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71122国家能源局-2017年光伏发电领跑基地优选结果公示
20170922国能发新能〔2017〕54号-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领跑者” 计划实施和2017年领跑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60603国能新能〔2016〕166号-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导读结束-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
序 | 省份+发文单位 | # | 公示 | # | 公告 |
17 | 安徽省能源局-风电 | 20181228 | |||
16 | 宁夏自治区发改委 | 20181112 | 20181226 | ||
8 | 上海市发改委-光伏 | 20181225 | |||
15 | 江西省能源局 | 20181224 | |||
14 | 吉林省能源局 | 20190107 20181221 |
|||
13 | 山西省能源局 | 20181219 | |||
12 | 陕西省能源局 | 20181212 | |||
11 | 湖北省发改委 | 20181212 | |||
10 | 甘肃省发改委 | 20181204 | |||
9 | 黑龙江省发改委 | 20181203 | |||
8 | 上海市发改委-风电 | 20181130 | |||
7 | 辽宁省发改委 | 20181123 | |||
6 | 福建省发改委 | 20181119 | |||
5 | 广西发改委 | 20181115 | |||
4 | 北京市发改委 | 20181102 | |||
3 | 天津市发改委 | 20181102 | |||
2 | 云南省能源局 | 20181101 | |||
1 | 海南省发改委 | 20181031 |
导读-光伏扶贫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20151127
-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0150918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光伏/风电用地政策
- 陕西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20200708
- 海南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0410
-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 广西能源局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20180702
- 20180616鲁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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