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1〕338号)20210603

加急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为推进内蒙古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结合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管辖区域的并网接入条件,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分散式风电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采用技术措施严格控制向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侧送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配电侧,不得升压外送。单个分散式风电规模不应超过50兆瓦,单个分布式光伏规模不应超过6兆瓦原则上要求自用电量比例不低于75%。

二、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存量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2019年之前安排的存量项目原则上应于2021年底前全容量并网,2019〜2020年安排的项目应于2022年底前全容量并网,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未能按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的项目予以清理废止。

三、  请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在满足规划和电力消纳条件下,科学合理安排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自治区印发的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建设规模抓紧组织实施2021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光伏发电项目,及时组织项目完成核准(备案),并将2021年新增核准(备案)项目信息于2021年9月底前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请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好建设条件,确保项目尽早开工建设。自治区能源局每年一季度将根据往年项目的建设进度,对全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三年行动计划进行滚动调整,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不得在三年行动计划滚动调整前提前安排、核准(备案)后两年的项目。

四、 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已纳入年度建设规模、落实投资主体的项目不得向其他投资人转让,投资主体无力建设,应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从年度规模中取消,相应规模予以废止。

五、 请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根据电力消纳等情况,加快办理项目接入电网相关手续,及时出具接入系统评审意见,并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保证我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安全可靠,确保项目建成之后所发电量就地全额消纳。

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1年6月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1年5月

—、概述

(一)发展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在促进能源发展、保障能源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托丰富的风能、太阳能等资源优势,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规划布局和开发建设,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为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截至2020年底,内蒙古可再生能源累计发电装机容量达5296万千瓦,其中风电并网装机容量3786万千瓦,包含分散式风电并网容量25.95万千瓦;光伏发电并网装机容量1237万千瓦,包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总容量为98万千瓦。

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发电及能源综合利用方式,具备灵活性开发的特点,它倡导就近发电、就近并网、就近转换、就近使用的原则,解决了电力在升压及长途转移运输中的损耗问题,提高电力系统运行经济性和灵活性。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体规模根据不同应用场景确定,可结合外部建设条件灵活设计,与环境融合能力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可与用电需求侧有效融合,与低碳产业园、清洁供热、煤改电等应用场景相结合,在乡村振兴、民生改善、交通行业具有广阔应用场景,促进能源发展、能源消费模式转变与创新。同时,分散式接入风电和分布式光伏与其他品类分布式能源具备一定互补性,可实现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储能等良好互动,有利于推动多能互补、微电网等新型能源系统的发展,促进能源开发模式创新,进一步提高我区非化石能源占比。

(二) 运行模式

1、 分散式风电项目

分散式风电项目是指位于用电负荷中心附近,不以大规模远距离输送电力为目的,所产生的电力就近接入电网,并在当地消纳的风电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以110千伏(蒙东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只能有1个并网点,且总容量不应超过50兆瓦,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任一种模式,我区鼓励建设部分和全部电量自发自用,以及在微电网内就地平衡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原则上要求自用电量比例不低于75%。

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指在用户场地附近建设,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本计划仅针对于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下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模式分为全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两类,其中余电上网电量比例不高于25%。

(三) 政策背景

我区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3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等文件精神,将消纳工作作为首要条件,做好2021〜2023年我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规划建设工作。

二、开发现状

内蒙古自治区分别在2015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开展了四批次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建设和开发,在2019年组织申报了一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的建设和开发。

(一)分散式风电规划及建设进展情况

2015年,根据国家政策和自治区实际情况,我区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v关于印发“十二五”第五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5〕589号),安排了装机容量为15.25万千瓦共7个分散式风电项目

2017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及我区分散式风电运行情况,我区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内蒙古“十三五”第一批分散式风电项目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7〕1522号),安排了装机容量为15万千瓦共22个分散式风电项目。

2018年,我区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内蒙古“十三五”,第二批分散式风电项目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8〕313号),安排了装机容量为2万千瓦共2个分散式风电项目。

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散式风电(2019-2020年)开发建设规划》(内能新能字〔2019〕316号),明确了内蒙古自治区2019-2020年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划规模为122万千瓦,涉及12个盟市,其中,2019年规划容量为72万千瓦,2020年规划容量为50万千瓦,蒙西地区90万千瓦,蒙东地区32万千瓦。

截至2021年3月底,我区规划分散式风电项目总装机规模为158.35万千瓦,其中并网容量25.95万千瓦(占已并网风电总装机的0.68%),在建容量77.9万千瓦,核准待建容量35.4万千瓦,待核准容量14.1万千瓦,作废容量5万千瓦。从“十三五”时期的发展情况来看,分散式风电项目推进缓慢,主要原因是接入系统及前期手续办理推进缓慢。

表1 自治区规划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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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下发了《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根据建设方案要求,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内蒙古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明确了蒙西地区每个盟市上报竞争推荐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总和不得超过20万千瓦,蒙东地区每个盟市上报竞争推荐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模总和不得超过15万千瓦,其中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为5.43万千瓦。

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户用分布式为主,截至2021年3月底,我区分布式光伏并网总容量为98万千瓦,占已并网光伏总装机的7.9%。

三、规划思路与原则

(一) 规划思路

依据全区能源发展总体战略,以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促进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规范协调有序发展为主线,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及风能资源、太阳能资源、土地、电网接入与消纳等要素为核心,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规划布局和开发建设,促进风电、光伏发电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为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全面拓宽应用领域,鼓励结合其它各类能源形式综合开发利用,促进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多元发展。

(二) 规划原则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坚持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严守“三区三线”,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规划我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展。

因地制宜,多元发展。充分发挥自治区新能源资源和建设条件优势,促进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优多场景融合发展。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城镇,积极推进新能源供热示范小镇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光伏农灌改善、农牧光互补、风光互补供电等乡村振兴和民生改善工程;推广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与交通行业高效融合;推动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生物质、地热等各类能源形式综合开发,提高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绿色节能,高效融合。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积极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在建筑中的应用,减少民用建筑常规能源使用;扩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场景,推动医疗、学校、文化、车站、政府机关、物流中心等行业大型建筑釆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在城镇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光优分布式、一体化应用,实现就地生产和消纳。

落实消纳,就地利用。按照“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布局原则,结合地方电力消纳情况,在用电负荷内部或周边规划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减少电力输送距离,降低电力输送损失,实现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优清洁高效利用。

市场导向,科学施策。结合风电、光伏市场需求和地方建设条件,以市场为主体合理安排项目规模和开发时序,发挥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优的灵活性,促进当地能源产业结构调整。

四、规划目标

2021-2023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总量470.5万千瓦(分散风电231万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239.5万千瓦),其中
蒙西电网区域393.8万千瓦(分散风电186.9万千瓦、分布式光伏206.9万千瓦);
蒙东电网区域76.7万千瓦(分散风电44.1万千瓦、分布式光伏32.6万千瓦)。

(一)蒙西电网区域2021-2023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目标

结合蒙西电网2021-2023年新能源消纳条件和用电负荷增长情况,规划蒙西地区2021〜2023年分散式风电规模分别为43万千瓦、84.2万千瓦、59.7万千瓦;规划蒙西地区2021〜2023年分布式光伏规模分别为39.4万千瓦、90.7万千瓦、76.8万千瓦。具体情况如下。

表2蒙西地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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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蒙东电网区域2021-2023年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规划目标

结合蒙东电网2021-2023年新能源消纳条件和用电负荷增长情况,规划蒙东地区2021〜2023年各年分散式风电规模分别为17.2万千瓦、12.8万千瓦、14.1万千瓦;规划蒙东地区2021-2023年分布式光伏规模分别为15.6万千瓦、9.9万千瓦、7.1万千瓦。具体情况如下。

表3蒙东地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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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点发展方向

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的原则,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快速发展,重点推广乡村振兴和民生改善工程、新能源供热示范小镇以及多场景高效融合的其他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一)乡村振兴和民生改善工程

在主要农牧产区结合用电需求,开展光伏农灌改善、光伏节水生态治理、农牧光互补、风光互补供电等乡村振兴和民生改善工程,由一家开发企业牵头开展整村、整县(旗)分布式新能源供电试点工程。

(二) 新能源供热示范小镇

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在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充分考虑当地资源、建设条件、农村乡镇居民建筑和农村电网结构特点,开展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供暖,实现乡镇绿色电力供暖。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城镇,推动新能源供热示范小镇项目。

(三) 多场景高效融合

分布式光伏+建筑:推广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与医疗、学校、文化、车站、政府机关、物流中心等行业大型建筑结合,合理布局光伏发电设施;逐步推动在新建建筑物上安装光伏系统,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

分布式光伏+交通:推广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与交通行业高效融合,结合新能源新材料应用,在服务区、边坡等公路沿线合理布局光伏发电设施,加快发展绿色交通建设。

分布式能源+其他场景:鼓励在风光资源优越、土地资源紧缺、偏远地区、农区牧区、农村配网末端、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发展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就近接入当地电网,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

六、项目开发建设要求

(一)选址要求

1、分散式风电选址要求

(1)分散式风电项目选址应在满足国家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可使用本单位自有建设用地(如园区土地),也可租用其他单位建设用地开发分散式风电项目。

(2)分散式风电项目用地及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占用其他类型土地的,应满足林业、草原等管理规定,并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协议等途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3)分散式风电项目应一律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做到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选址要求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在工业园区、大型建筑、公共建筑等用电负荷较大的区域,结合建筑条件发展屋顶分布式光伏,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开发企业可充分利用农区牧区棚圈庭院、农光互补等形式建设分布式光伏系统。支持分布式光伏与交通行业融合,在服务区、边坡等公路沿线合理布局光伏发电设施。

(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增占用土地,不鼓励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结合建筑物开展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应在限建范围外且满足消防、防雷、防风、屋顶荷载、日照影响等因素。

(3) 分布式光伏选址还应满足自然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与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塑造有机结合,与既有建筑物、设施等相协调。

(二)电网接入要求

1、分散式风电电网接入要求

(1)  接入电压等级应为110千伏及以下,并在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内消纳,不得向110千伏的上一级电压等级电网反送电。

(2) 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充分利用电网现有变电站和配电系统设施,优先以T接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电网。

(3) 110千伏(蒙东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只能有1个并网点,且总容量不应超过50兆瓦。

(4) 在一个并网点接入的风电容量上限以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为前提,统筹考虑各电压等级的接入总容量,避免电网重复建设。

(5)通过1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满足国家标准GB/T19963«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及其他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通过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满足国家标准GB/T33593《分布式电源并网技术要求》及其他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要求

对于6兆瓦及以下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条件如下:

(1)应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配电侧,不得升压外送。

(2)通过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满足国家标准GB/T33593《分布式电源并网技术要求》及其他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七、组织实施

(一) 编制年度建设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发展动力,优化开发模式与布局,各盟市在满足规划和电力消纳条件下,科学合理安排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以盟市为单位编制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年度建设方案。建设方案中应包括具体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条件、电网接入条件、支持性文件办理情况、预计开工时间、预计建成并网时间等内容。对于拟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有接入系统消纳分析报告和项目所在地用地、环保、林业等支持性文件;对于拟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有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合法性证明文件,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址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严格规范,按时建成并网。

(二)加快相关手续办理。纳入盟市年度建设方案的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核准(备案)。项目核准(备案)后,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单位按相关要求到电网企业办理电网接入、签订购售电合同等相关手续。

(三)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单位要按照核准文件(备案)要求,加快推进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土地、林业等部门,加强服务指导,及时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及时落地、按期投产。自治区能源局将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度,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落实任务分工。按照“自治区协调、盟市推进、旗县实施”原则,有序推进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组织实施。自治区能源局做好协调推进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展相关工作;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区域内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布局的总体把握和项目核准(备案)等工作,指导督促旗县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旗县能源主管部门要结合规划和核准(备案)文件,做好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简化审批流程。各盟市要简化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建立便捷高效规范的核准(备案)管理工作机制。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制订完善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细则,明确项目核准(备案)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盟市试行分散式风电核准承诺制,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不再设置审查前置要件,审查方式转变为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并作出信用承诺,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对项目予以核准。

(三)做好电网接入保障。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接网工作,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接入公共电网的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用户范围内的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在保证安全运行和电力消纳的前提下,简化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手续办理、并网验收和电费结算等相关工作,保证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能顺利并网运行、优先发电。

(四)严格控制并网时间。在当年建设计划规模内的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于当年核准、备案并开工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必须于次年12月底建成并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于次年6月底建成并网。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并网的项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废止。 对于利用分散式风电拆分建设集中式风电项目、以开发分布式光伏名义变相建设集中式光伏电站的情形或存在转卖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等投机行为的,项目公司所属集团(即就投资主体而言其实际控制人需要追溯到最终受控的集团公司)下的所有公司,以及项目公司所属集团实际控制人注册的其他公司,3年内(自规定并网时间起)不得申报自治区各类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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