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发改交能〔2019〕95号)20190118

关于印发《海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发改交能〔2019〕95号)20190118

关于印发《海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发改交能〔2019〕95号

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中关于“支持海南以电力和天然气体制改革为重点,开展能源综合改革”的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我委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附件

海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同意海南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60号)、《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要求,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培育售电侧市场,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用能水平,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有序放开售电业务,规范存量和放开增量配电业务,充分引入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加快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促进售电侧有效竞争,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2.坚持安全高效。售电侧改革满足供电安全和节能、环保政策要求,优先开放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的发电企业,以及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交易。鼓励市场化竞购绿色电力。市场主体必须服从电力调度管理,保障电力可靠供应和电网安全运行。

3.鼓励改革创新。通过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形成电力生产和消费的互动,促进需求侧管理,提升用户用能水平,实现电力消费的优化和进步。

4.坚持科学监管。保证售电侧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购售电交易机制,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主体严格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二)工作目标

构建投资多元、主体规范、交易公平、监管有效的配售电市场体制。逐步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主体,提高用户的参与度,赋予电力用户用电选择权。分阶段建立健全售电侧市场机制,通过电力市场竞争和需求侧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通过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促进互联网、节能服务等技术的应用。

—第一阶段(2019年),局部试点阶段。一是建立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机制、信用评价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二是建立市场化的辅助服务机制;三是鼓励社会资本组建售电公司,重点以国家批准的增量配电网业务试点,推进改革;四是对历史形成的,海南电网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可参照增量配电业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

—第二阶段(2020-2022年),推广应用阶段。在总结国家批准的增量配电网业务试点成效的基础上,结合分布式能源发展和微电网试点示范,择机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农产品加工园区,进行输配电改革试点,探索园区型区域电网运营模式。

—第三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及时对前期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放开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投资业务。

二、售电侧市场主体、运营机构及权责

售电侧市场主体包括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

(一)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区域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的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若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

电网企业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所发电量;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有关电力统计工作。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公司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二)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1.发电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能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允许电网企业组建独立法人、独立运作的售电公司,或以混合所有制形式设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能源电源或微电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

2.鼓励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参与新设配售电公司,开展增量配电业务。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有多家售电公司售电。

3.售电公司应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售电公司应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购售电合同,承担保密义务,除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不得泄露用户其它信息,服从电力统一调度管理,科学管理用户负荷,逐步形成一定比例的需求响应能力。

4.售电公司要按照市场规则与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提供专业售电服务,依法履行合同约定;执行交易规则,服从电力调度和有序用电管理;依规披露信息、报送数据、公告重大事项等。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原则上应将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分开核算。

5.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通过创新综合能源服务商业模式,提升社会能源利用综合效率和用户用能水平。

6.每年年初,售电公司向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提交上一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售电服务范围、用户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履行义务和遵守规定等情况。

7.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公平接入电网的权利,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接入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售电侧市场主体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三)电力用户

电力用户是指符合电力市场准入条件,可自主选择是否与售电公司或者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电力用户分为大用户及一般用户,大用户指进入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准入目录的用电企业,一般用户指除大用户以外,符合海南省电力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

电力用户应和其他相关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相应权利义务,约定交易、服务、收费、结算等事项,并依法履行合同。

(四)海南电力交易中心

海南电力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汇总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三、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及退出

(一)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载明售电或者配售电业务的企业法人。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3.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用户管理、交易、结算等功能的技术支持系统,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5.财务状况良好、具备风险承担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录,满足信用等级要求,未列入黑名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6.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2.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5.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6.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7.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8.应按要求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和供电营业区域。

(三)售电公司准入程序

售电公司资格采取注册制度,不实行行政审批。售电公司对照准入条件,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四备案”的程序,列入政府市场主体目录后即可获得参与市场资格,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承诺、公示、注册、备案应该遵循自主自愿、公平诚信、公开管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1.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海南省内售电公司注册服务。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

2.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应向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提交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资产证明、从业人员资质、经营场所和设备、可以提供购售电服务的财务状况、技术条件、信用情况等基本信息,同时做出履行购售电合同、遵守市场秩序、保障供电服务等义务的书面信用承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3.海南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信用中国”网和海南电力交易平台将售电公司信息、相关资料和信用承诺向社会公示1个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并在“信用中国”网和海南电力交易平台上全部公开,实行动态管理。

4.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能源监管机构核实处理。

5.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海南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再次予以承诺、公示。

6.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四)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电力用户分为两类管理:大用户及一般用户。大用户准入条件按照《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目录由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

一般用户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后,即可参与市场交易,用户有关信息在海南电力交易平台公开,其准入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售电侧市场建设情况分阶段放开,准入条件及目录另行公布。

(五)售电公司退出

1.售电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严重违反市场规则、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尽定期报告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组织调查确认,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强制退出市场,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不得再进入市场。

售电公司依法被撤销、解散的或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组织调查确认,强制退出市场,并不得再进入市场。

2.售电公司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提前至少45天通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电力交易中心以及电网企业和用户等相关方。退出之前,售电公司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不得再参与市场。

3.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公司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4.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提前45天书面告知电网企业、相关售电公司、海南电力交易中心以及其他相关方,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5.退出市场的售电公司由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在“信用中国”网、海南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如有异议则上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

四、市场化交易

(一)交易方式

发电企业可采取双边协商交易、竞争交易或其他类型交易向电力大用户或售电公司售电。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向发电企业协商购电、通过竞争交易市场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多种方式在电力市场购电。

大用户可自主选择向售电公司或发电企业购电,一般用户必须全电量进入市场,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电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

(二)交易要求

参与市场交易的各方必须符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并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按照经政府批准的市场规则开展电力交易,服从统一调度管理和市场运营管理。市场有关各方应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交易、服务等事项。参与双边交易的买卖双方应符合交易的有关规定,交易结果应报有关交易机构备案。

(三)交易价格

市场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海南电网现行输配电价按照《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8〕342号)执行,如遇政府电价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四)结算方式

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签订的交易合同出具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结算凭证。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应根据市场交易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

与售电公司有委托协议的用户按照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三方合同约定向电网企业缴费,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电企业按照交易结果从电网企业获取上网电费,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电网公司按实际购售电合同履行情况,向售电公司支付或收取价差电费,售电公司向电网公司开具或获取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五)保底服务

为确保无议价能力和不参与电力市场的,以及参与电力市场后签约售电公司无法履约的用户用电,由指定的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按照政府规定的电价执行;参与电力市场后签约售电公司无法履约的用户,由提供保底服务的电网企业按照政府确定的价格执行。

(六)直接交易

电力直接交易相关事项,按照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执行。

五、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

(一)信息公开

1.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电力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并建立完善电力市场主体经常性信息披露公示制度,推动电力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市场主体成员有责任义务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提供信息。信息公开事项接受市场主体监督,接受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监管。

2.市场主体成员按照指定格式,在海南电力交易平台公示电力交易有关信息和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市场主体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由海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相关责任方负责解释。

3.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公示制度披露允许公开的信息,但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并保障信息安全。涉及市场主体电价、合同内容等私有信息的,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应保证私有数据信息在保密期限内的保密性。因信息泄露造成的市场波动和市场主体损失的,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组织调查并追究责任。

(二)信用体系

1.建立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将电力市场信用体系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安排,针对不同电力市场主体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电力市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完善电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促进电力市场中各类企业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2.实行市场主体年度信息公示制度,加大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对于不履约、欠费、滥用市场操纵力、不良交易行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电力市场主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电力市场主体提出警告并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纳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3.政府部门可通过协议、招标等形式逐步确定一批具备资格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电力市场主体自行选择具备资格的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注册备案。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和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和有关情况。

(三)风险防范

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交易监管等综合措施,努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探索建立银行授信、保函、保险等保障电费安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避免出现欠费、逃费现象。

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对市场强制干预。

(四)加强监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加强市场主体和交易机构的市场行为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组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交易情况和信息以及公布违反规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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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能源文件

关于开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1〕584号)20210315

  • 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应按照农光、渔光、林光互补的模式进行建设。
  • 每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备案规模10%的储能装置
  • 项目备案后,项目公司名称、项目法人、项目主控股方、项目建设地点在项目取得发电业务许可前不能更改。
  • 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

本文来自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本文观点不代表光动百科|PVMeng.com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原文链接http://plan.hainan.gov.cn/sfgw/0400/201901/247de98105374b9083b2abb9609b77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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