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0年12月30日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包括地方电网、增量配网)按照购售电合同开展的电费结算。电网企业在电力市场交易中承担代收代付电费职责的,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
发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符合许可豁免条件,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或供电类),从事输电或供电业务的企业,包括增量配电网企业;
电费结算是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就购售电业务相关的电量计量、电费确认、发票开具和资金收付等行为的总称。
第四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利用电费结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本办法对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
第六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签订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购售电合同的,不得进行电费结算。
第七条 电网企业代理优先用电用户的年度、月度、月内(多日)省内及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需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八条 电费结算有关事项应当在购售电合同中予以明确,包括但不限于:计量装置及其设置,上网电量的抄录、计算、核对和确认,上网电费的计算、核对、修正和确认,基准电价、市场交易电价、超低排放电价、环保电价等各类价格水平,可再生能源补贴结算,上网电费发票开具,上网电费支付方式,发电企业收款账号,以及违约处理等。
第九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上网电量计量装置,确保计费电量真实、准确。
第十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市场规则,不得自行变更电价水平或电价机制进行电费结算。
第十一条 电费结算原则上以月度为周期(结算周期应当为每个自然月)。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费自并网运行后以月为周期进行结算。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电费原则上以季度为周期进行结算,电网企业自收到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燃煤电厂兑现电价加价资金。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向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转付中央财政等补贴。原则上电网企业在收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兑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转付地方财政补贴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电网企业在收到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兑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根据相关地区交易结算有关规定进行抄录和确认,逐步实现发用双方抄表日历同期,原则上应当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费应当严格按照购售电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按规定进行核对、修正和确认,原则上应当在上网电量确认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当根据厂网双方确认的电费结算单(结算依据)及时、足额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应当在上网电费确认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费结算单(结算依据)应当详细列明交易品种、交易电量、交易金额、辅助服务考核项目及金额。实行分时电价机制的应当详细列明分时电量、电费等内容。
第十六条 跨省跨区交易结算由相应电力交易机构统一出具结算依据,由电网企业负责电费收取,向输电方支付输配电费及线损折价,向发电企业支付购电费。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根据结算双方确认的电费结算单(结算依据),及时足额支付电费。
电费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在电费确认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电网企业将当期电费全额支付给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经与发电企业协商一致后,也可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不低于该期电费的百分之五十,付清时间不得超过电费确认日后五个工作日,第二次付清时间不得超过电费确认日后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电费结算采取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由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在购售电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
从用户侧收取电费中承兑汇票占比较高且经营效益较差的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支付的承兑汇票,不得高于当期从用户侧收取承兑汇票的百分之五十,且应当在发电企业间进行合理分摊。经双方协商一致,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中使用承兑汇票的比例,应当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电网企业不得使用承兑汇票兑付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中央财政补贴。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从用户侧收取电费,不得以用户侧欠费为由停止或者减少向发电企业支付上网电费。电网企业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上网电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应当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约定,由电网企业支付至发电企业电费结算账户。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代理的优先用电用户电量(包括跨省跨区交易电量)应当合理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保存各自电费结算的原始资料与记录。
第二十二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电费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争议和调解不得影响无争议电费的结算。
第三章 电费结算监管
第二十三条 能源监管机构可采取信息统计、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管,并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监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向能源监管机构报送电费结算情况。
第二十五条 能源监管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能源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国能监管〔2017〕74号)对电费结算争议进行调解。经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可按照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六条 电网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上网电费的,能源监管机构可责令改正;恶意拖欠电费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依据《电力监管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公示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时如有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执行市场规则、擅自改变电价水平和电价机制等行为,能源监管机构有权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公示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如有拒绝或者阻碍能源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不按要求向能源监管机构提供有关信息等行为,能源监管机构可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以及电力企业信息报送和披露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电费结算过程中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按照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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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项目应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全容量建成并网,对于逾期未按承诺时间建成并网的项目,每逾期一个季度并网电价补贴降低0.01元/千瓦时;
- 项目未按申报承诺投产时间投产,并在申报投产所在季度后两个季度内仍未建成并网的,取消项目补贴资格,2年内不得参与全区光伏项目开发建设;
- 项目建成前不得转让,否则将项目申报企业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自转让起5年内不得参与宁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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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纳入国家2019年度光伏竞价范围但在申报2020年项目截止日之前项目未能开工的企业,不得申报2020年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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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光伏发电项目优选工作的补充通知(赣能新能字〔2021〕31号) 20210330
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新增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有关工作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21〕26号)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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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报送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1〕82号)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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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光伏竞价转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20200819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于 公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588号)20200731
结合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信息,2020年风电平价上网项目装机规模1139.67万千瓦、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装机规模3305.06万千瓦,现予公布。


光伏竞价申报情况:
- 截至6月15日,全国共有22个省份(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辽宁、广东、广西、湖南、重庆、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申报;
- 4168个项目申报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
- 总装机容量为3350.9114万千瓦。
- 山西、吉林、黑龙江、福建、湖北、海南、四川、云南、西藏9个省份未申报项目。
2020年6月23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20年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补贴竞价结果的通知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经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各省能源主管部门审核申报项目进行复核、竞价排序,拟将河北、内蒙古等
1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
434个项目纳入2020年国家竞价补贴范围,
总装机容量2596.7208万千瓦,其中
- 普通光伏电站295个、装机容量2562.874万千瓦,
- 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39个、装机容量33.8468万千瓦。
有24个省市正式发布 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竞价、平价项目管理文件;
有12省市发布了光伏、风电平价项目清单及公示;
有16省市发布了光伏竞价项目清单及公示;
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竞价、平价项目公示 或招标公示。
有4个省市因清洁能源消纳问题国家电网要求和建议配置储能 。
各省光伏竞价项目公示
- 河北省2020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名单公示20200612
- 宁夏发改委关于全区2020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审核结果的通告 20200612
- 关于河南省拟申报2020年度光伏发电竞价上网项目的公示 20200612
- 国网江西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竞争性配置项目电力送出和消纳意见的函20200611
- 青海省2020年普通光伏电站项目补贴竞价申报资格招标中标结果公告20200611
- 国网上海营销部关于上海吉祥航空等分布式光伏电力消纳意见(国网上电销〔2020〕63号)20200610
- 关于湖南省拟上报2020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的公示 20200610
- 关于陕西省2020年度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信息的公示 20200609
-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2020年拟上报国家补贴竞价光伏发电项目名单(第二批次)的公示 20200608
- 辽宁公布了参与2020年光伏竞价的项目名单,全部为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共39个项目,总规模为6.5432万kW。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国家补贴光伏发电项目申报资格的公示 20200608
- 广西发改委关于2020年度平价风电、竞价和平价光伏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分结果的公示 20200605
-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2020年拟上报国家补贴竞价光伏发电项目名单的公示20200605
- 国网山东关于2020年拟申报竞价光伏项目意见的函2020060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国家补贴光伏发电项目申报资格的公示 20200603
-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申报资格的公示20200528
-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下达贵州省2020年国家补贴光伏发电项目竞价计划的通知 (黔能源新能〔2020〕56号)20200511
各省平价风电/光伏项目
- 关于湖北省2020年平价风电和平价光伏发电项目竞争评分结果的公示 20200618
-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吉能新能〔2020〕136号)20200615
- 大同市2020年光伏平价上网上报项目公布20200610
-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20年平价风电和平价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的通知20200608
- 广西发改委关于2020年度平价风电、竞价和平价光伏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分结果的公示 20200605
- 河南省报送《2020年度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报告》20200525
- 河北省2020年平价光伏发电项目拟安排情况公示20200515
- 【青海省能源局】推动青海光伏平价上网取得阶段性成果20200512
- 天津市发改委关于报送我市2020年平价上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有关材料的报告20200511
- 陕西省发改委关于陕西省2020年度平价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公示20200430
- 湖南省发改委关于湖南省2020年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公示20200430
- 辽宁省发改委关于报送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函(辽发改新能字函〔2020〕24号)20200417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清洁能源消纳
新能源/清洁能源消纳 相关重要文件
- 2021年一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 20210427
- 2020年四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20210205
- 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关于发布2020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0525
- 南方电网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 20200525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布《服务新能源发展报告2020》20200520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 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0519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 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 )20200518
- 内蒙古电力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 20200515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0518
- 2020年一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20200512
-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国能发新能〔2020〕31号)20200506
-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答记者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20190510
- 20190115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负责同志就《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答记者问
- 20181030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
2020年新能源/清洁能源消纳
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2020年5月25日发布的全国本年度新能源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年
累计新增新能源消纳能力85.1GW,
风电36.65GW,
光伏发电48.45GW。

一般每年4~5月发布全国各地新增风电、光伏消纳能力
更新中~~~
历年光伏、风电项目建设方案
标签: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 风电项目建设方案
主题-电力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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