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3〕52号)20230925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3〕52号)20230925

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

鄂能源新能〔2023〕52号

各市、州、县发改委(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近年来,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高速增长,对降低工商业用能成本、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电网承载能力不足、项目管理不规范、建设运维不到位等问题。为营造分布式光伏良好发展环境,依据国家和省新能源开发相关政策,现将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范围。

分布式光伏是指在用户端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和配电网就地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各类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均可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依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无需纳入全省年度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在项目备案后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申请接入,接入电压等级“就低不就高”、最高不超过35千伏。地面光伏电站(含结合农业大棚、牲畜养殖等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不得“化整为零”、拆分为“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抢占配电网接入资源。

二、支持开发利用。

优先支持利用工商业屋顶发展分布式光伏,助力企业降低用能成本、扩大绿电消费。在接网消纳条件允许的区域因地制宜发展户用光伏。积极推进19个国家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按照整县推进的工作思路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各地可根据地方实际制订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方案,协调落实屋顶资源、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得以“整县推进”为由强制要求屋顶产权单位参与、大包大揽排斥市场竞争、暂停暂缓屋顶光伏项目备案。

三、严格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谁担责”的原则实行备案管理。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包括“全款购”和“光伏贷/融资租赁”2种模式)由居民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房屋自有证明、项目自投承诺等材料后备案。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由投资的企业备案,自建的需提供屋顶权属证明,租用屋顶的需提供与屋顶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或租用协议,不得隐瞒租用关系以房屋所有人名义备案,不得将涉及多个房屋所有人的屋顶光伏打捆备案。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前置条件、不得无故不予出具备案证明、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四、规范电网接入。

各级电网企业通过营业厅等渠道按季度逐站、逐线、逐台区向社会公布可接入容量,在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申报接网顺序出具接入意见。未取得接入意见自行建设的,电网企业不受理并网申请。在接入受限区域仍有意愿建设的项目,允许项目单位通过配套用户侧储能,在实现分布式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如向公共电网反送,无偿提供上网电量的前提下,由电网企业支持并网接入。

五、确保建设质量。

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备案内容建设,认真落实建筑荷载、抗风能力、防水工艺、规范施工、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方式,相关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资质,使用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确保项目本质安全。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建成后提出并网申请,经电网企业开展涉网设备验收合格、并网调试完成后并网运行。不能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项目不得并网,相关损失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已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余电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性收购,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市场化交易规则依据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精神另行规定。

六、提升消纳能力。

各地发改委(局)要协调电网企业优化电网调度方式、加快城乡配电网改造,持续提升分布式光伏接网条件和消纳能力。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打造智能配电网等提高分布式光伏自用比例、减少外送。支持发电企业根据电源出力特性,采取常规电源灵活性改造、新增调节电源等措施,增强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

七、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发改委(局)要加大分布式光伏政策宣传力度,畅通咨询、投诉等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分布式光伏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合同欺诈、无资质承建、违规融资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等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项目建设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坚决纠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违规备案行为,落实备案机关监管责任,组织辖区电网企业在项目并网前复核设备购置发票与备案内容的一致性。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要求,指导电网企业完成已并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报送工作,督促新建项目在并网后及时完成建档立卡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能源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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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能源文件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新能源消纳指引的通知 (鄂能源新能〔2021〕14号)20210304

  • Ⅲ类区域为消纳困难区域。包括宜昌市(除远安县、当阳市外)、十堰市(除丹江口市均州220千伏变电站供区外)、荆州市(沙市区、江陵县、松滋市)、荆门市(东宝区)、黄冈市(红安县、麻城市)、随州市、恩施州(除建始县、巴东县以外)。
  • Ⅱ类区域为消纳局部受限区域。包括襄阳市、宜昌市(远安县、当阳市)、黄石市(阳新县)、十堰市(丹江口市均州220千伏变电站供区)、荆州市(荆州区、监利市)、荆门市(掇刀区、京山市、钟祥市、沙洋县、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孝感市(大悟县、安陆市、云梦县、孝昌县、孝南区)、黄冈市(团风县、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龙感湖管理区)、咸宁市(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恩施州(建始县、巴东县)、天门市和神农架林区。
  • Ⅰ类区域为具备消纳空间的区域。包括除Ⅲ类和Ⅱ类外的其他县(市、区)。

湖北省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公布2020年平价风电和平价光伏发电项目竞争评分结果及拟分配规模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0〕40号)20200629

  • 湖北省2020年平价风电和平价光伏发电项目竞争评分结果及拟分配规模;
  • 平价风电:9个,申报规模60.85MW,拟分配规模50.05MW
  • 平价光伏:58个,申报规模453.346MW,拟分配规模350.35MW。

关于湖北省2020年平价风电和平价光伏发电项目竞争评分结果的公示 20200618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20年平价风电和平价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的通知20200608

  • 织开展了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工作,并会同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对项目申报材料、接入和消纳条件等进行了审查,符合竞争配置条件的
    平价风电项目11个111.45万千瓦、
    平价光伏发电项目76个764.246万千瓦。
  • 鉴于申报的符合竞争配置条件的平价光伏发电项目规模超过2020年全省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按照《通知》关于积极支持、优先推进平价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要求,经研究,确定2020年新增建设规模(风电50万千瓦、光伏发电350万千瓦)通过竞争配置方式全部用于平价风电和平价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 风储项目配备的储能容量不低于风电项目配置容量的10%,且必须与风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以满足储能要求。
    对接入同一变电站的风储与光伏发电项目,优先配置风储项目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风电和光伏发电消纳预警结果的通知20200525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20〕9号)20200415

  • 确定2020年全省风电、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不超过400万千瓦。其中,风电新增建设规模不超过50千瓦其余为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
  • 需要国家财政补贴的风电(含分散式):2020年不再安排,全部平价;
  • 光伏项目:平价和竞价同步推进;
  • 各市4月28日前报审核材料;
  • 省电力公司5月15日前反馈各项目的接入和消纳审查情况;
  • 6月15日报送国家能源局。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的通知(鄂能源新能〔2019〕27号 )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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