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读||《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政策解读

官方解读||《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24〕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范新型储能并网接入管理,优化调度运行机制,有助于充分发挥新型储能作用,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就社会和行业关注的问题,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记者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提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引领下,我国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积极发展清洁能源,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型储能作为支撑新能源发挥主体电源作用的关键技术,是实现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国家能源局积极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新型储能政策和管理体系,产业发展“四梁八柱”初步构建。

  2023年底,全国已建成投运新型储能项目累计装机规模达3139万千瓦/6687万千瓦时,较2022年底增长超过260%。在装机规模迅速增长的同时,新型储能仍面临利用率较低的问题。随着新能源快速发展,电力系统对调节能力提出更大需求,新型储能大规模建设和调用不充分的矛盾日益凸显。国家能源局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政策措施,制定印发《通知》,旨在规范新型储能并网接入,推动新型储能高效调度运用,促进新型储能行业高质量发展,为新型电力系统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提问:《通知》中如何界定新型储能调度范围?

  《通知》对接入电力系统并签订调度协议的新型储能进行了规范,并具体分为调度调用新型储能和电站自用新型储能两类。其中,调度调用新型储能指具备独立计量装置,并且按照市场出清结果或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运行的新型储能,主要包括独立储能电站、具备条件独立运行的新能源配建储能等;电站自用新型储能指与发电企业、用户等联合运行,由发电企业、用户等根据自身需求进行控制的新型储能,主要包括未独立运行的新能源配建储能、火电联合调频储能、具备接受调度指令能力的用户侧储能等。

提问:《通知》中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通知》从管理措施和技术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管理措施方面一是规范并网接入,要求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制定新型储能并网细则及并网工作指引等,明确并网流程、相关标准及涉网试验要求。二是优化调度方式,要求电力调度机构科学确定新型储能调度运行方式,并支持联合调用模式,明确了各类新型储能调用原则。三是加强运行管理,各地在制定电力市场规则或《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时,应明确、细化新型储能的考核实施细则。

技术要求方面一是规范接入技术要求,新型储能接入系统应符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完成相应性能试验及涉网试验,新型储能设备应满足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管理规范有关要求。二是明确调用技术要求,提出新型储能应配备功率控制系统或协调控制系统,所有调管范围内的新型储能应具备按照调度指令进行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自动调节的能力。三是鼓励存量电站改造,存量新型储能通过技术改造并具备接受调度指令能力后,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开展新型储能并网及调度工作。四是推动调控技术创新,结合新型储能多场景和市场化运行需求,开展各类新型储能智慧调控技术攻关,加强新技术研发应用。

提问:下一步如何推动《通知》有效落实?

  《通知》重点从四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明确了各单位关于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行的职责,更好发挥管理合力。一是加强项目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需加强涉及规划、备案、建设、运行、调用等环节的管理体系建设。二是做好并网服务,明确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并网服务的职责,要求优化接入电网流程,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三是以市场化方式促进调用,提倡优先以市场化方式调度新型储能电站,各地应根据新型储能特点丰富其商业模式,促进新型储能参与各类电力市场。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职责加强新型储能并网和调用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行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中国能源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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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光伏扶贫


专题-光伏/风电用地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2.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3.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20151127
  4.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0150918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光伏/风电用地政策

  1. 陕西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20200708
  2. 海南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0410
  3.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4. 广西能源局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20180702
  5. 20180616鲁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土地税务: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 20181229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 20110108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本文来自国家能源局,本文观点不代表光动百科|PVMeng.com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原文链接https://www.nea.gov.cn/2024-04/12/c_13107708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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