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发展,根据我省用电负荷等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4日。
电子邮件地址:fgwspjgc@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发展,根据我省用电负荷等情况,进一步优化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峰谷时段划分
根据黑龙江电力负荷特性和新能源消纳等情况,对每日用电时段划分进行调整,具体为:
高峰时段:7:00-8:00、9:00-11:30、15:30-20:00;
低谷时段:12:00-14:00、23:30-5:30;
其余为平时段。
二、电价浮动范围
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用户平时段电价由上网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均不参与峰谷浮动;其他用户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暂停执行尖峰电价,今后根据电力供需状况适时启动尖峰电价。“煤改电”用户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连续运行前,省电力公司要做好峰谷分时电价和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的衔接。
(三)省电力公司第三监管周期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产生的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四)各级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做好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继续按照《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措施>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22〕5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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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平价项目的申报,2019年已安排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贫困县本年度不再安排;
- 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业产业延伸产业链发展;
- 支持齐齐哈尔、大庆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示范区建设;
- 支持“新能源+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模式,提高项目整体收益;
- 对四煤城(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的开发风电、光伏项目给予支持。2019年已安排平价项目的本年不再安排;
- 2019年平价项目在当年实现全容量并网的,在今年的申报项目中给予适当奖励,未并网的不允许申报今年的项目;
- 风电项目最低申报规模不得低于50MW,光伏不得低于100MW,最大规模不得超过200MW。同一投资主体只能申报1个风电场或光伏项目,投资主体须在2020年底前开工,支持存量项目转平价;
- 报送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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