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保障全省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shangjiachu@126.com,并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鼓励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保障全省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结合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分时电价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分时时段
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根据我省不同季节电力供需形势和负荷特性,对峰平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时段划分分别为:
春秋季(2-6月、10月、11月):
高峰时段:6:00-8:00,16:00-22:00;
平段:8:00-11:00,14:00-16:00,22:00-23:00:低谷时段:11:00-14:00,23:00-次日6:00;
夏季(7月、8月、9月):
高峰时段:16:00-24:00;
平段:0:00-2:00,9:00-11:00,13:00-16:00;低谷时段:2:00-9:00,11:00-13:00;
冬季(1月、12月):
高峰时段:15:00-23:00;火段:6:00-12:00,14:00-15:00;
低谷时段:12:00-14:00,23:00-次日6:00;
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夏、冬季月份(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春秋季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峰谷分时电价损益通过系统运行费用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二、试行节假日深谷电价
对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电试行节假日深谷电价。每年3天及以上节假日期间(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午间 11:00-15:00设置为深谷电价时段,深谷电价在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 20%。各时段用电量依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按照电能表时点采集数据计算
三、完善尖峰电价政策
对用电容量315 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电执行尖峰电价政策:每年7月15日-8月31日,期间每日20:00-22:00;每年12月15日-次年1月31日,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 20%。
尖峰电价资金统筹用于保障电力需求响应、企业错峰检修虚拟电厂调用等需求侧管理的价格补偿、符合条件的独立新型储能(含配建新型储能)调用补偿、充换电运营商根据电网需求反向放电补贴、应急跨省购电新增损益等,具体支出由省能源局会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电力保供形势确定,剩余部分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损益统一平衡。
四、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要结合省内电力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电力负荷变化及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峰谷具体时段,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送分时电价执行情况、省内电源发展及用电负荷变化情况等,并以年度为周期提前向社会公布未来12个月峰谷时段情况。当年内可能出现供需紧张、天气异常等不确定因素,确需对已公布的峰谷时段进行调整的,经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后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和宣传,指导当地电网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电网企业要及时开展计量采集设备和电费结算系统的调整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结合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情况,持续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强化市场价格信号传导机制,推动政策价格与市场价格更好衔接。
本通知自2025年 月日起执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4〕86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2025年 月 日
-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调函〔2023〕37号)20230627
-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能源电调〔2022〕3号)20220118
-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0〕21号 )20200327
- 关于印发安徽省2019年申报国家补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9〕40号)20190610
- 安徽省2018年风电项目核准清单:38个项目,1875.2MW
- 20181207皖能源电力〔2018〕75号-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80706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立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2021-2023年)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2021〕21号)20210309
申报范围:2021-2023年拟开工建设(含在建)的光伏发电、风电、电化学储能、生物质能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申报入库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需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基本具备用地、用林、生态环境、系统消纳等支撑条件,项目规模和开工时间合理科学。
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之前报送省能源局
风电和光伏电站
1.项目应明确项目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已与所在乡镇(街道) 及以上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或者土地(屋顶)租赁协议。 其中,光伏电站项目应明确项目使用土地面积。
2.项目申报容量不小于 6 兆瓦, 原则上单个项目不超过 250 兆瓦。
3.项目选址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 可提供 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支持性 文件。其中,光伏电站应提供拟占用地类性质、用地面积以及场 址主要拐点经纬度坐标。
4.提供初步接入方案,包括拟接入变电站、接入电压等级和 送出线路长度等内容。
5.提供计划开工时间和预计并网时间。
电化学储能项目
鼓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第三方社会资本采取新能源+储 能、独立储能电站、风光储一体化等多种发展方式,共同参与储能项目建设。
1.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明确投资主体, 投资主体已与所在乡镇 (街道)及以上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
2.明确电站规模、应用场景及初步电网接入方案。
3.提供计划开工时间和预计并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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