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绿色液体燃料技术攻关和产业化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
绿色液体燃料是以可持续航空燃料(SAF)、可持续柴油、生物燃料乙醇、绿色甲醇、绿氨等为代表的燃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规定,国家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要求,加强可持续航空燃料研发应用,鼓励净零排放船用燃料研发生产应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暑,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绿色转型,推动绿色液体燃料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培育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开展绿色液体燃料技术攻关和产业化试点(简称绿色液体燃料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方向
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从以下方向申请开展试点。
(一)可持续航空燃料(SAF)。以农林废弃物等生物质、生物燃料乙醇、绿色甲醇、生物基二氧化碳、可再生能源制氢等为原料,通过气化、加氢、催化合成、醇制喷气燃料等工艺生产的航空燃料组分。
(二)可持续柴油。以农林废弃物等生物质、生物基二氧化碳、可再生能源制氢等为原料,通过气化、加氢、催化合成等工艺生产的柴油组分。
(三)生物燃料乙醇。以农林废弃物等生物质为原料,通过生物发酵等工艺生产的燃料乙醇。
(四)绿色甲醇。以农林废弃物等生物质、生物基二氧化碳、可再生能源制氢、沼气等为原料,通过气化、加氢、催化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甲醇。
(五)绿氨。以可再生能源制氢、氮气为原料,通过催化合成等工艺生产的氨。
二、组织实施
(一)组织上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有关能源央企积极组织本地区、本企业试点申报工作,公平公正、优中选优,做好试点项目汇总、审核、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能源央企上报的试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首批申报试点项目的书面推荐意见、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包括可编辑文档和扫描文档)请于5月30日前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寄送我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下同)。后续将视情分批次组织开展试点申报。
(二)评审确定。我局将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报送的试点项目进行评审。视情开展实地调研,综合评分后进行公示,确定绿色液体燃料试点项目名单。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为已建成或计划于2026年底前建成项目,产品目标市场较为明确。项目应具备技术先进性,所采用的技术路线、工艺装备达到业内先进水平,在突破技术瓶颈、提升装备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促进绿色发展等方面具有优势。
(三)开展试点。绿色液体燃料试点项目确定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能源央企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指导和支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但不得开展授牌、命名。同时,要加强管理,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试点期间应逐年开展评估,形成年度情况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我局。
(四)总结评价。首批试点项目应于2027年6月底前实现高负荷稳定生产,并于2027年12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能源央企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评价,形成总结报告报送我局。我局将根据试点项目完成情况,综合评估试点效果、推广前景,结合实际择优宣传推广。
三、政策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优先纳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优先推荐纳入“两重”“两新”等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技术装备优先纳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支持依托试点项目,制定绿色液体燃料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我局将加强对绿色液体燃料试点工作的指导,也将推动绿色液体燃料项目纳入相关机制,实现绿色价值。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10-81929247
传真:010-81929218
邮寄地址: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邮编100045
国家能源局
2025年4月28日




导读-光伏扶贫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20151127
-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0150918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光伏/风电用地政策
- 陕西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20200708
- 海南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0410
-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 广西能源局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20180702
- 20180616鲁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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