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69号建议的答复摘要2025070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69号建议的答复摘要20250704

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69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新能源发电就地消纳和直供电试点城市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新能源消纳,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新形势下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我们高度重视。

一、关于设立新能源发电就地消纳和直供电试点城市

  2025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绿电直连的适用范围、规划、建设、运行、交易与价格等具体要求,为各地采用绿电直连方式促进新能源就地消纳提供了政策依据。我们支持广西钦州、甘肃酒泉等地区按照国家要求,采用绿电直连等新模式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提高工业等领域清洁用能比重。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完善新能源就近消纳价格机制,更好推动新能源就地就近消纳。

二、关于加大对调峰项目建设的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发改能源〔2024〕1803号),加强火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水电、负荷侧等调节资源建设,着力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完善电力市场规则体系,推动各类调节资源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发挥调节作用获取相应收益。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通过超长期特别国债,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改造等调节能力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持续加强各类调节资源规划建设,加大技术攻关力度,完善资金支持,有力支撑新能源更好消纳。

三、关于探索新能源发电就地消纳新模式

  推动新能源就地就近消纳,是实现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更好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我们支持广西钦州、甘肃酒泉发挥其自身新能源资源优势,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通过绿电直连、智能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绿电消纳新模式促进新能源就地就近消纳,实现新能源与产业集成发展。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指导各地做好《通知》的落实工作,有序开展绿电直连,并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等系列政策文件,统筹推进新能源与产业集成发展,促进新能源就地就近消纳。

四、关于明确储能价格传导机制

 (一)理顺价格机制。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指导各地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出台尖峰电价机制,合理扩大峰谷电价价差。202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在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基础上,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实现价格由市场交易形成,为推动调节性资源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掘市场价值创造了有利条件。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研究健全调节性资源价格机制,探索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更好发挥各类调节资源对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支撑作用。

 (二)推广储能新模式。结合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我们支持各地采用共享储能模式,推进共享储能与新能源联合运行,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进一步探索新型储能多元应用场景,更好发挥新型储能在新型电力系统中的作用。

  (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2025年4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国能发法改〔2025〕40号),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资新型储能等能源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探索拓宽融资渠道,支持能源领域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债券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提高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开发更多符合能源领域民营企业特点的专项信贷产品。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能源领域投资建设,引导民营经济在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中做大做优做强。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5年7月4日


中国能源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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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光伏扶贫


专题-光伏/风电用地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2.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3.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20151127
  4.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0150918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光伏/风电用地政策

  1. 陕西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20200708
  2. 海南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0410
  3.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4. 广西能源局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20180702
  5. 20180616鲁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土地税务: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 20181229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 20110108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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