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光伏扶贫的整体安排部署,细化措施、突出重点、强化管理、精准发力、有序实施,防止光伏扶贫“一哄而上”、“一光了之”,切实把光伏扶贫这件好事办好。
二、各级发展改革委积极配合扶贫办,对之前录入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2017年底前已建成并网的存量电站相关信息进行进一步修正核实,重点核对“未关联贫困户、投资规模和发电量不相符、户均配比超标、申报指标与批复指标不一致”等信息,确保录入信息真实、准确、合规,避免因填报不规范导致项目不能纳入补助目录。已完成光伏扶贫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应及时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自查自评,进一步完善项目运营管理,形成自查自评报告。自查自评可参考《精准扶贫 村级光伏电站技术导则》(GB/T 36115-2018)和《精准扶贫 村级光伏电站管理与评价导则》(GB/T 36119-2018)相关规定开展,相关导则可自行上网查阅。
三、请各地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对之前录入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建设的项目,在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基础上进行重新核定,新建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项目暂缓建设,待国家光伏扶贫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行研究确定是否继续组织实施。违规开工、建设的项目,将不能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4月26日
本文来自河南省发改委,本文观点不代表光动百科|PVMeng.com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原文链接http://www.hndrc.gov.cn/ar/2018061900000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