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电站可纳入光伏扶贫补贴目录?听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的权威解读

8月1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和国务院扶贫办开发指导司负责同志就《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答记者问,针对办法出台之后实际操作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本文根据以上解读,针对市场可能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以方便读者查阅。

 

一、哪些项目可以进入光伏扶贫补贴目录?

 

1、《办法》发布后新建光伏扶贫项目应按《办法》要求严格管理。新建项目,应严格按《办法》要求实施,符合规定的,经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纳入国家新增计划。

2、《办法》发布前实施的光伏扶贫项目按“尊重历史、做好衔接、宽严相济、好事办好”原则妥善处理,已建成或在建的老项目,有国家政策文件依据且符合当时政策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纳入国家光伏扶贫目录。

3、以下三类项目可列入光伏扶贫补贴目录:

 

第一类:《办法》发布前国家计划内项目,包括:

 

1.2015年3月下达的光伏扶贫试点专项建设规模150万千瓦内的项目(国能新能〔2015〕73号);

2.2016年10月下达的第一批516万千瓦光伏扶贫项目(国能新能〔2016〕280号);

3.2016年底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成并网或者已经备案在建的300千瓦及以下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国能新能〔2016〕383号);

4.2017年下达的8个省共450万千瓦光伏扶贫规模以及其他省(区、市)将新增规模优先用于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国能发新能〔2017〕31号);

5.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将2015年调增甘肃省8万千瓦光伏电站指标明确为光伏扶贫规模的复函(国能综函新能〔2017〕245号)以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将深能福塔喀什塔什库尔干2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明确为光伏扶贫项目的复函(国能综函新能〔2017〕284号)。

 

此类项目各省(区、市)应按对应计划提供项目明细清单,经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纳入国家光伏扶贫目录,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类:《办法》发布前各地参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自行开展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包括按照①《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②《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2017〕46号)已建和在建的村级电站。

 

此类项目应有明确文件依据且扶贫对象、建设模式、资金筹措、收益分配等均应符合对应文件要求。按程序在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并确认审核通过后,纳入国家光伏扶贫目录,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类:国家“十三五”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包括①2017年12月29日下达的“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内项目和②后续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下达的“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内项目。

 

此类项目的扶贫对象、建设模式、建设资金、收益分配等都应符合《办法》要求,经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纳入国家新增计划。

 

以上三类项目外项目(包括集中电站、村级电站、户用光伏等),不论是否具有扶贫性质,均由地方依法依规自行组织实施,不纳入国家光伏扶贫目录,不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从上述分类来看,2017年由各省主管部门主导的将当年集中式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划为光伏扶贫电站指标的也可以纳入光伏扶贫补贴目录,但此类项目需各省(区、市)应按对应计划提供项目明细清单,经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纳入国家光伏扶贫目录。但除第二类项目外,省里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按普通电站管理,执行普通电站政策。

 

2、已建成光伏扶贫电站能否负债建设?是否需要政府回购?

 

第一、二类项目按照当时政策文件关于建设资金的要求进行管理,允许负债建设和使用银行贷款,对于有企业投资入股或政府负债建设的村级电站,鼓励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制定回购或还款计划。对于地方政府未履行资金筹措责任的光伏扶贫电站,包括未按当时政策文件要求和申报项目时承诺的出资比例出资以及由企业垫资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扶贫办牵头督促地方政府出资并依法依规参与光伏扶贫电站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第三类项目严格执行《办法》关于资金筹措的要求,电站不得负债建设。其中属于“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计划的项目,负债建设的,由国务院扶贫办牵头指导和督促地方政府制定还款计划,在2020年前还清债务。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对于存量的第一、二类项目,根据当时文件政策,是允许负债建设和使用银行贷款的,但是村级电站,鼓励地方政府制定回购或还款计划。对于地方政府未按照当时文件筹措资金以及由企业垫资建设的,将由国务院扶贫办牵手督促地方政府依出资法依规参与。

 

3、已建和未建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时间要求

 

对于第一、二类项目,应在《办法》发布时(2018年3月26日)已开工建设且在合理建设周期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并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纳入国家光伏扶贫目录。对于第三类项目,按《办法》要求严格执行。

 

对于存量的光伏扶贫电站,需要符合2018年3月26日前已开工建设且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并网的要求才可纳入国家光伏扶贫目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4、下半年适时启动光伏扶贫存量项目和“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计划申报工作

 

2018年3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公布了光伏扶贫补助目录,拨付国家计划内审核通过的光伏扶贫项目553.8万千瓦。在此基础上,对第一、二类光伏扶贫项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将在今年下半年适时启动存量项目申报工作。申报项目经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补助目录。

 

2017年12月29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达了“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涉及14个省(区)、236个光伏扶贫重点县,总规模419万千瓦。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将在今年下半年适时启动“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计划申报工作。计划申报应严格落实《办法》相关要求,经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纳入国家新增规模。

 

这一条明确了第一、二类光伏扶贫项目以及纳入“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项目补贴申报时间,将于下半年适时启动。存量项目应有国家计划或文件依据、符合当时政策规定条件、户均配比容量合规、电站编号和发电户号唯一匹配;新增项目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村级电站、精准关联帮扶贫困户、承诺政府全额出资、落实土地接网消纳条件。

 

5、在申报国家“十三五”光伏扶贫计划过程中,申报材料与本《办法》要求不相符的允许重新修改申报

 

“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国能发新能〔2017〕91号)和《办法》发布后国家再行下达的光伏扶贫计划项目应严格按照《办法》相关要求执行。待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开放后,允许此前填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信息重新填报,并同步将纸质材料(加盖扶贫、能源部门公章)报送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

 

6、《办法》发布之后,企业如何参与光伏扶贫?

 

企业不得投资入股本《办法》所指光伏扶贫电站的新项目,鼓励企业采用设计施工采购(EPC)总承包方式承担县域内村级电站建设工作。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普通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中以市场化收益支持扶贫事业,但此类项目不纳入国家组织的光伏扶贫项目。

 

与之前的光伏扶贫文件相比,《办法》主要突出以下五个原则:一是目录管理原则。国家对光伏扶贫电站实行目录管理,按建档立卡贫困村代码对光伏扶贫电站统一编码、建立目录。二是新老衔接原则。区分新老项目,分类施策,新项目按照《办法》严格规范管理,老项目按照当时文件管理。三是省负总责原则。省级政府能源、扶贫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光伏扶贫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对本省光伏扶贫的实施负总责。四是“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原则。五是不得负债建设原则。新项目由政府筹措资金建设,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综上,《办法》发布前实施的光伏扶贫项目按“尊重历史、做好衔接、宽严相济、好事办好”原则妥善处理,已建成或在建的老项目,有国家政策文件依据且符合当时政策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纳入国家光伏扶贫目录。新建项目,应严格按《办法》要求实施,符合规定的,经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纳入国家新增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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