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20210521

【重磅】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20210521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能源〔2021〕7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实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至20%左右的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现将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2022年预期目标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起,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按此进行考核评估,次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各省按此开展项目储备。2021年各省(区、市)消纳责任权重见附件1,2022年各省(区、市)预期目标见附件2。  

二、各省在确保完成2025年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的前提下,由于当地水电、核电集中投产影响消纳空间或其他客观原因,当年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可以将未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累计到下一年度一并完成。各省可以根据各自经济发展需要、资源禀赋和消纳能力等,相互协商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共同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对超额完成激励性权重的,在能源双控考核时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激励。  

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推动本地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2022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四、各电网企业要切实承担组织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和交易等部门,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域输送和市场交易。2022年1月底前,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相关派出机构报送2021年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  

五、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积极协调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跨省跨区域交易,对监管区域内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开展监管。2022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1年监管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组织有关单位按月跟踪监测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进展及消纳利用水平,按季掌握电网企业调度部门、交易机构落实中长期电力交易情况,按半年评估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执行情况,按年度通报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附件:
1.2021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2.2022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1年5月21日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即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

2020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 ),这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发布后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文件中明确:

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我们统筹提出了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中明确:

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1. 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
  2.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
  3. 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4. 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
  5.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6. 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监测评价。
  7. 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

消纳量核算方式: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同时可通过以下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
(一)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简称“超额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
(二)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配额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指政府为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使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一个有保障的最低水平而采用的强制性政策手段。是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控制机制。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一个以数量为基础的政策机制,它可以视为一种固定产量比例法,即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总发电量中占一定的比例;国家通常规定发电商或经营电网的配电商,保证一定比例的电力必须来源于可再生能源发电。

配额制就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一个保护市场。而其电价则由竞争性的市场决定,在这个市场中,可再生能源可以互相竞争,寻求最低成本。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基本特征[2]

传统的配额制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1. 配额制是基于立法制定的,具有法律强制性。凡是没有完成法定配额义务要求的企业都将受到处罚,目的是确保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
  2. 配额制规定了一定时期内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这个目标既可以是可再生能源增长的绝对量,也可以是一个增长比例,目的是保证可再生能源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有一个固定的市场需求。
  3. 配额义务可以通过市场上绿色证书的自由交易完成。绿色证书交易为企业间的竞争提供了便利。

从以上配额制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出,配额制是一种基于立法的、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是一种公正、透明的政策工具。一般不需要进行价格补贴,因此,可以避免政府进行大量的资金筹集工作。政府的作用通常表现在监督配额完成情况并对未履行义务的企业进行处罚。其最大优势是,通过市场机制以最低的成本开发给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

2018年3月、2018年9月,2018年11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名义向有关方面发函征求了<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意见。

之前发展历程: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清洁能源消纳

新能源/清洁能源消纳 相关重要文件

  1. 2021年一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 20210427
  2. 2020年四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20210205
  3. 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关于发布2020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0525
  4. 南方电网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 20200525
  5.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布《服务新能源发展报告2020》20200520
  6.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 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0519
  7.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 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 )20200518
  8. 内蒙古电力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 20200515
  9.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0518
  10. 2020年一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20200512
  11.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国能发新能〔2020〕31号)20200506
  12.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答记者问
  13.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20190510
  14. 20190115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负责同志就《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答记者问
  15. 20181030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

2020年新能源/清洁能源消纳

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2020年5月25日发布的全国本年度新能源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年
累计新增新能源消纳能力85.1GW,
风电36.65GW,
光伏发电48.45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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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每年4~5月发布全国各地新增风电、光伏消纳能力


中国能源政策文件

2025年2024年2023年2022年
2021年2020年2019年2018年
2017年2016年2015年2014年
2013年2012年2011年2010年

导读-光伏扶贫


专题-光伏/风电用地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2.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3.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20151127
  4.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0150918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光伏/风电用地政策

  1. 陕西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20200708
  2. 海南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0410
  3.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4. 广西能源局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20180702
  5. 20180616鲁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土地税务: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 20181229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 20110108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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