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4吉能安全〔2019〕9号-关于加强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能安全〔2019〕9号

 各有关市(州)发改委(能源办),有关光伏企业:

  去年冬季以来,我省部分光伏建设项目加快建成,并确保在12月31日之前陆续并网发电。为确保这些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保证边运行边整改完善,提高电网接纳新能源的能力,促进光伏产业有序开发和健康发展,现就光伏发电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地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光伏电站安全生产的指导工作,要利用冬春大会战的时机,督促企业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杜绝发生安全事故。

  二、各地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经常指导、督促光伏发电企业高度重视涉网安全管理工作,完善机组涉网安全有关制度,认真开展机组涉网性能自查、整改工作,确保机组涉网性能满足各项管理规定。重点做好机组完善整改后涉网试验,保证涉网设备性能良好,为电网稳定提供有效支撑。按要求完成相关涉网安全检查工作,保证机组涉网性能指标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和电网安全运行要求。

  三、光伏发电企业必须按要求配置计算机监控系统、电能计量装置、调度数据网等电力监控系统及配套设施,设备选型必须符合《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等行业标准和调度机构有关要求。加快老旧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继电保护、自动化等二次设备改造进度,提升设备健康水平。强化保护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信息联网等信息系统设备运行维护,确保信息及时可靠报送调度机构。

  四、各光伏发电企业要及时制定或修订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做好网络安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加强从业人员考核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

  五、各有关单位要强化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责任体系。定期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评估和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完善网络安全监测手段,配置网络安全监测装置,实现网络安全管理实时管控、纵深防御。

吉林省能源局
2019年1月4日

吉林省能源

吉林省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吉能新能〔2020〕136号)20200615

  • 结合2020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情况,确定本年度
    新增风电、光伏项目建设规模为181万千瓦,其中
    集中式风电项目115万千瓦,续建风电项目15万千瓦,分散式风电项目10.5万千瓦,
    集中式光伏项目28万千瓦,续建光伏项目12.5万千瓦
  • 新建、续建光伏项目应在2020年底前并网发电,
    续建风电项目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并网发电,
    新建集中式风电、分散式风电项目应在2021年底前并网发电。
  • 根据企业自愿承诺,平价风电、平价光伏发电项目按约定每年拿出部分低价市场电量支持省内重点产业发展,由省能源局按年度统一组织实施。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吉能新能〔2020〕101号)20200427

  • 各项目建设单位于5月11日前上报项目所在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
  • 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加盖公章后连同项目申报材料于5月15日前上报省能源局;
  • (一)重点支持西部地区新能源基地建设。白城、松原等地区风光资源丰富、未利用土地多,是本次重点支持地区。
    (二)重点支持传统电力企业转型发展。我省传统电力企业一直以来为我省能源供给保障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正面临转方式、调结构,本次重点支持此类企业转型发展。
    (三)重点支持带产业项目。大力支持为落户我省储能、氢能、天然气利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装备制造业、观光旅游、生态农业等特色产业有带动作用的项目,推动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转变。
    (四)重点支持续建项目。部分已投产的风电、光伏项目规划规模较大,并已按规划完成土地租赁、升压站及外送线路建设,此次重点支持其开展续建,避免资源浪费,促进新能源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五)重点支持自愿参与市场交易化的项目。鼓励和引导投资企业拿出部分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逐步形成电价洼地,促进省内降低用电成本。
  • 投资主体应需提供资本金证明材料:风电项目总投资按7.5元/瓦计算,光伏项目总投资按5.5元/瓦计算,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
  • 集中式风电项目,新建项目单元为10万千瓦一个;续建项目为5万千瓦一个;
  • 分散式风电项目结合接入点可接入容量等综合因素,原则上单个项目规模不高于2万千瓦;
  • 集中式光伏项目,新建项目单元为5万千瓦一个;续建光伏项目,结合接入点可接入容量等综合因素,原则上单个项目规模不高于5万千瓦;
  •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另行安排,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 原则上光伏发电项目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
  • 续建风电项目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建成投产;
  • 新建风电项目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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