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分配实施细则2021

吉林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分配实施细则

为壮大我省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加快推动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同时达到增投资、稳增长、惠民生目标,按照《吉林省风电、光伏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项目优选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竞争配置资源,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严格规范。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察制度要求,坚决做到政策严、操作严、纪律严、执行严、要求严,做好评审、复核等项目优选工作。

公开透明。项目分配全过程坚持公开透明,在工作中做到主动公开,从下达申报通知到审批结果确定,相关审批事项都要全面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重点支持方向

发展区域方面。根据我省“三个五”战略、中东西三大板块和“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重点支持“陆上风光三峡”建设,全力推进国家级新能源保障基地发展。

开发主体方面。重点支持为我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大型央企和省属企业、对我省清洁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链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行业头部企业以及省重点招商引资企业。

项目模式方面。优先鼓励国家组织实施的专项或示范工程;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项目开发建设;鼓励与风电、光伏发电、储能、氢能等配套上下游产业链相结合;鼓励资源集中连片开发;鼓励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三、分配方式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采用直接配置和竞争配置相结合方式,分配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一)直接配置方式
分为自带负荷、重点扶持、自发自用三类。

1.自带负荷类建设计划。为积极拉动用电负荷增长,对在我省新投资建设、增量电量较大(新增年用电量5亿千瓦时以上)、并且无法在已规划绿电园区建设的项目,在落实增量电量后(以新投资项目投产后一年实际耗电量为准),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将增量电量折算为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为相应企业配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

2.重点扶持类建设计划。传统能源企业一直以来为我省民生供暖、极端气候下能源供给、电网调峰保障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为支持其转型脱困,从总消纳空间中剔除自带负荷建设计划后,拿出40%左右的容量,平均分配给调峰能力在100万千瓦以上并且存量清洁供热机组总容量在20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以及年产量800万吨以上的煤炭生产企业,直至其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总容量与最大电网调峰能力(煤炭产量800万吨参照调峰能力100万千瓦执行)一致。

3.自发自用类建设计划。通过增量配售电业务试点改革,支持增量配电网以专线方式接入合理规模的风电、光伏发电、储能等,采用自发自用模式,打造绿电园区,实现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根据增量用电负荷,匹配合理规模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指标。

(二)竞争配置方式

剔除直接配置的建设计划后,剩余容量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确定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根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下发关于项目申报通知中规定的单个项目申报容量要求,竞争性配置排名1-5位的项目,按照申报规模90-100%配置项目建设计划;排名6-10位的项目,按照申报规模的70-80%配置项目建设计划;其余项目按照申报规模的40-50%,根据排名依次配置项目建设计划,截至无剩余消纳空间。

重点对项目单位综合能力、项目单位对吉林省能源产业发展贡献、项目设备技术先进性、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单位综合能力(满分20分)

(1)企业投资能力(满分10分)

总资产(满分5分)。申报主体(或所属集团公司)总资产达到50亿元(含)以上,得5分;总资产在20亿元(含)-50亿元,得3分;总资产在10亿元(含)-20亿元,得1分;总资产小于10亿元,不得分。

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申报主体(或所属集团公司)资产负债率80%及以上得0分,每低2%加1分,最高得5分。

(2)经营业绩(满分10分)

境内并网装机容量(满分5分)。申报主体(或所属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已并网风电(光伏发电)装机权益容量达到100万千瓦(含)以上,得5分;权益容量在50万千瓦(含)-100万千瓦,得3分;权益容量在10万千瓦(含)-50万千瓦,得1分;权益容量小于10万千瓦,不得分。

省内并网装机容量(满分5分)。申报主体(或所属集团公司)在吉林省内已并网风电(光伏发电)装机权益容量超过10万千瓦(含)以上,得5分;权益容量小于10万千瓦,得3分;没有容量的,不得分。

2.对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满分40分)

(1)推动清洁能源产业链发展(满分20分)

结合我省清洁能源主要以风、光资源为主的实际,清洁能源产业链发展重点支持风电、光伏发电装备制造产业链。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满分10分)。上一年度,投资风电、光伏发电相关装备制造产业,投资额在1.5亿元以上,得4分,每增加5000万元加2分,满分10分。

新增地方纳税(满分10分)。上一年度,申报主体(或所属集团公司)除发电业务外,其风电、光伏发电相关装备制造产业新增当地税收7000万元,得4分;每多1000万元加2分,满分10分。

(2)省重点支持项目(满分20分)

申报主体(或所属集团公司)与省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包含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内容;或在省政府相关文件、纪要内,明确支持其开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或以其他形式可证明是重点招商引资,明确支持其开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综合评定后,最高得20分。

3.项目竞争力(满分20分)

(1)设备先进性(满分10分)

其中风电项目:

机组选型(满分3分)。拟选用风电机组单机容量高于3兆瓦(含),得3分;拟选用风电机组单机容量在2.5兆瓦(含)-3兆瓦,得2分;拟选用风电机组单机容量在2兆瓦(含)-2.5兆瓦,得1分;拟选用风电机组单机容量低于2兆瓦,不得分。

设备认证(满分4分)。拟选用风电机组具备设计认证,得2分;具备型式认证,得4分;无认证,不得分。

设备效率(满分3分)。在拟建设地点空气气候条件下,全场风电机组可利用率保证值在96%以上,得3分;排名前30%的,加1分;其余,不得分。

其中光伏发电项目:

组件(满分5分)。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最低光电转换效率分别达到17%和17.8%的,得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0.3%增加1分,直至满分(如采用多种组件,根据各种组件容量加权平均效率结果打分)。

逆变器(满分5分)。光伏逆变器综合效率达到98.2%,最高转换效率达到99%要求的,得3分;具有核心装置创新和更优逆变器涉网性能参数(功率因数调节范围与无功电压支撑等)的,最高得2分。

(2)符合吉林省新能源发展规划(满分5分)

申报的项目类型(集中式、分散分布式)、项目选址与吉林省新能源发展规划相契合,经综合评定后最高得5分。

(3)符合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类型(满分5分)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符合源网荷储一体化及多能互补项目要求,或其他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类型,对我省探索新型电力系统有积极示范作用,得5分。

4.前期工作进展(满分20分)

(1)完成可研报告(满分5分)

编制完成可研报告,得3分;取得有资质机构审查意见的,

加2分。

(2)签订了项目开发协议(满分7分)

与地方签订的项目开发协议,得5分;有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坐标,加2分。

(3)其他支持性文件(满分8分)

项目取得地方政府、土地、林草、环保、水利、压矿、文物、军事相关支持意见或不涉及管控因素意见,每个得1分,满分8分。

四、其他事项

(一)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项目单位需自愿承诺项目所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照吉林省电力市场的统一规则签订售电合同,明确电量、电价等相关细节。

(二)不支持联合体申报。为防止借联合体申报倒卖建设指标的问题,竞争配置建设计划不接受联合体申报。

(三)违约追责。项目业主单位(及所属集团公司)上一年度项目申报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存在未兑现情况,3年内不予配置项目建设指标。

(四)本细则适用范围。新能源乡村振兴项目、外送风光发电项目不按照本细则分配。新能源乡村振兴项目根据省政府同意的专项方案执行;外送风光发电项目分配以受端省份意见为主。

(五)本办法由吉林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风电项目竞争配置评分表
2.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评分表

吉林省能源

吉林省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吉能新能〔2020〕136号)20200615

  • 结合2020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情况,确定本年度
    新增风电、光伏项目建设规模为181万千瓦,其中
    集中式风电项目115万千瓦,续建风电项目15万千瓦,分散式风电项目10.5万千瓦,
    集中式光伏项目28万千瓦,续建光伏项目12.5万千瓦
  • 新建、续建光伏项目应在2020年底前并网发电,
    续建风电项目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并网发电,
    新建集中式风电、分散式风电项目应在2021年底前并网发电。
  • 根据企业自愿承诺,平价风电、平价光伏发电项目按约定每年拿出部分低价市场电量支持省内重点产业发展,由省能源局按年度统一组织实施。

吉林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吉能新能〔2020〕101号)20200427

  • 各项目建设单位于5月11日前上报项目所在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
  • 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加盖公章后连同项目申报材料于5月15日前上报省能源局;
  • (一)重点支持西部地区新能源基地建设。白城、松原等地区风光资源丰富、未利用土地多,是本次重点支持地区。
    (二)重点支持传统电力企业转型发展。我省传统电力企业一直以来为我省能源供给保障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正面临转方式、调结构,本次重点支持此类企业转型发展。
    (三)重点支持带产业项目。大力支持为落户我省储能、氢能、天然气利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装备制造业、观光旅游、生态农业等特色产业有带动作用的项目,推动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转变。
    (四)重点支持续建项目。部分已投产的风电、光伏项目规划规模较大,并已按规划完成土地租赁、升压站及外送线路建设,此次重点支持其开展续建,避免资源浪费,促进新能源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五)重点支持自愿参与市场交易化的项目。鼓励和引导投资企业拿出部分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逐步形成电价洼地,促进省内降低用电成本。
  • 投资主体应需提供资本金证明材料:风电项目总投资按7.5元/瓦计算,光伏项目总投资按5.5元/瓦计算,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
  • 集中式风电项目,新建项目单元为10万千瓦一个;续建项目为5万千瓦一个;
  • 分散式风电项目结合接入点可接入容量等综合因素,原则上单个项目规模不高于2万千瓦;
  • 集中式光伏项目,新建项目单元为5万千瓦一个;续建光伏项目,结合接入点可接入容量等综合因素,原则上单个项目规模不高于5万千瓦;
  •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另行安排,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 原则上光伏发电项目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
  • 续建风电项目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建成投产;
  • 新建风电项目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

本文来自吉林省能源局,本文观点不代表光动百科|PVMeng.com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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