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26号)2020041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26号)2020041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2020〕26号

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已经国家能源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落实监管责任。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是落实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和能源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措施和具体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共同把各项监管任务落实落细。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综合监管由监管司牵头负责,专项监管由局机关相关司、直属事业单位牵头负责,重点监管由相关派出机构牵头负责;牵头单位负责监管任务的统筹设计、整体推进、问题督促整改、监管报告编制等事项。综合监管、专项监管进展和完成情况分别由牵头单位向局长办公会汇报,重点监管进展和完成情况由监管司汇总后向局长办公会汇报。

  二、编制工作方案。牵头单位要根据《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制定具体监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监管内容,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监管成果形式,确保监管任务有序开展。工作安排上可分为“启动部署、业务培训、监管对象自查、现场监管、督导整改、总结通报”等阶段;考虑疫情影响,在确保实现监管目标的前提下,时间安排可有一定弹性。综合监管、专项监管牵头单位在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派出机构意见,派出机构制定的重点监管工作方案应抄报相关司或直属事业单位。

  三、务求监管实效。各单位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影响能源高质量发展、市场主体反映强烈、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突出问题、典型问题,集中监管力量,精准发力。局机关相关司、直属事业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对派出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培训,为一线监管提供强有力支持。派出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管和问题核实,做好问题督促整改,提出政策建议,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等后续监管工作,确保监管任务取得实效和长效。

  四、注重成果运用。各单位要强化横向联动,分类汇总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在采取监管措施的同时,原汁原味将问题通报相关司、直属事业单位。相关职能司根据监管结果评估国家能源规划、政策等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规划调整建议,实施政策联动;对问题严重的能源企业,监管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其总部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实施相关处理措施或行政处罚。各牵头单位要注重宣传解读,推介好的经验做法,通报典型案例,强化交流互鉴,促进相关领域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监管司要切实发挥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密切跟踪督促任务清单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报告。

  附件: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

国家能源局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

一、综合监管

序号监管名称监管依据监管内容监管地区监管(监督)对象时间安排责任单位
1国家“十三五”能源规划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综合监管《能源规划管理办法》《能源规划工作实施细则》对国家“十三五”能源规划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管。全国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能源企业2020年上半年制定工作方案,9-11月组织派出机构现场监管,12月形成监管报告。监管司、规划司牵头,相关司、各派出机构参与
2提升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水平综合监管《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等对用户“获得电力”涉及的用电报装时间、环节、成本以及供电质量、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信息公开等情况,以及12398热线投诉举报反映突出的低电压、频繁停电等问题进行监管。全国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供电企业2020年上半年制定工作方案,9-11月组织派出机构开展现场监管,2021年一季度形成监管报告。监管司、法改司、可靠性中心牵头,各派出机构参与
序号监管名称监管依据监管内容监管地区监管(监督)对象时间安排责任单位
1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专项监管《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对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等14个省(区、市)及河南部分地区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2020年11月启动及开展现场监管,2021年5月形成监管报告。电力司牵头,华北、东北、西北能源监管局,山西、山东、甘肃、新疆、河南能源监管办参与
2“三区三州”、抵边村寨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攻坚专项监管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2019年6月19日)要求“重点推进三区三州、抵边村寨等农网改造建设攻坚,确保明年上半年完成”对开展“三区三州”、抵边村寨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兵团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供电企业2020年4月启动及开展监管,2020年5月形成监管报告。新能源司牵头,华北、东北、西北、华中、南方能源监管局,甘肃、新疆、四川、云南能源监管办参与
3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风电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对风电建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施监管,包括:国家政策执行不到位、超规划核准建设项目、未核先建、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山西、山东、内蒙古、陕西、新疆、河南、云南、四川、江苏、广东等地区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电网企业、风电企业2020年7月启动及开展现场监管,2020年10月形成监管报告。新能源司牵头,华北、西北、南方能源监管局,山西、山东、河南、新疆、江苏、云南、四川能源监管办参与
4核电建设运行情况专项监管《保障核电安全消纳暂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核电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对核电项目建设、运行,核电消纳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管。广东、浙江、福建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电企业、电网企业2020年8月启动,9-11月开展监管工作,2020年底形成监管报告。核电司牵头,南方能源监管局,浙江、福建能源监管办参与
5已核准煤矿项目建设情况专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国家能源局核准并已经开工的部分煤矿项目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监管。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宁夏、甘肃、河南、贵州、安徽  煤炭企业2020年8月启动,9-10月现场监管,2020年底成监管报告。煤炭司牵头,华北、西北、华东能源监管局,山西、河南、甘肃、新疆、贵州能源监管办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参与
62020年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重点工程专项监管《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2020年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20年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重点工程进行现场调研,督促企业加快进度,及时协调存在的问题,提升石油天然气储运能力和供应保障水平。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浙江、江苏、安徽、福建、广西、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陕西、新疆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工程所属企业派出机构按期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有关情况,2020年底或2021年初形成全年情况通报。油气司牵头,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能源监管局,山东、河南、湖南、浙江、江苏、福建、新疆能源监管办参与
7乙醇汽油推广专项监管《关于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实施方案》《全国生物燃料乙醇产业总体布局方案》对黑龙江、吉林、辽宁、安徽、河南、天津等6个已实现乙醇汽油封闭推广省市的终端市场封闭运行情况;河北、山西、内蒙古(东部)、湖北、广西等5个拟实现乙醇汽油封闭推广省区的市场封闭推广进展情况;山东、江苏、广东等3个乙醇汽油稳妥推广省区,已明确推广的山东济南等8地市、江苏徐州等5地市、广东粤西4市终端市场封闭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管。黑龙江、吉林、辽宁、安徽、河南、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东部)、湖北、广西等省(区、市)及山东、江苏、广东已明确推广车用乙醇汽油的部分城市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石油销售企业、生物燃料乙醇生产企业2020年7月启动,8-10月开展现场监管,11-12月形成监管报告。科技司牵头,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南方能源监管局,山东、山西、江苏、河南能源监管办参与
8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对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电费结算、清洁能源消纳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管。涉及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的送受省(区、市)电力企业2020年6月启动,6-7月开展监管,12月形成监管报告。监管司牵头,相关派出机构参与
9以信用为基础的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管《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等基于企业信用状况,对发、输、供电企业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进行监管;对电力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情况进行监管。吉林、内蒙古(蒙西地区)、广西、甘肃、江苏、湖南发、输、供电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2020年5月制定工作方案,6-8月组织派出机构开展监管,12月形成监管报告。资质中心牵头,华北、东北、南方能源监管局,甘肃、江苏、湖南能源监管办等派出机构参与

二、专项监管

序号监管名称监管依据监管内容监管地区监管(监督)对象时间安排责任单位
1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专项监管《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对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等14个省(区、市)及河南部分地区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2020年11月启动及开展现场监管,2021年5月形成监管报告。电力司牵头,华北、东北、西北能源监管局,山西、山东、甘肃、新疆、河南能源监管办参与
2“三区三州”、抵边村寨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攻坚专项监管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2019年6月19日)要求“重点推进三区三州、抵边村寨等农网改造建设攻坚,确保明年上半年完成”对开展“三区三州”、抵边村寨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兵团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供电企业2020年4月启动及开展监管,2020年5月形成监管报告。新能源司牵头,华北、东北、西北、华中、南方能源监管局,甘肃、新疆、四川、云南能源监管办参与
3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风电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文件对风电建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施监管,包括:国家政策执行不到位、超规划核准建设项目、未核先建、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山西、山东、内蒙古、陕西、新疆、河南、云南、四川、江苏、广东等地区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电网企业、风电企业2020年7月启动及开展现场监管,2020年10月形成监管报告。新能源司牵头,华北、西北、南方能源监管局,山西、山东、河南、新疆、江苏、云南、四川能源监管办参与
4核电建设运行情况专项监管《保障核电安全消纳暂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核电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对核电项目建设、运行,核电消纳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管。广东、浙江、福建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电企业、电网企业2020年8月启动,9-11月开展监管工作,2020年底形成监管报告。核电司牵头,南方能源监管局,浙江、福建能源监管办参与
5已核准煤矿项目建设情况专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国家能源局核准并已经开工的部分煤矿项目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监管。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宁夏、甘肃、河南、贵州、安徽  煤炭企业2020年8月启动,9-10月现场监管,2020年底成监管报告。煤炭司牵头,华北、西北、华东能源监管局,山西、河南、甘肃、新疆、贵州能源监管办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参与
62020年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重点工程专项监管《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2020年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20年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重点工程进行现场调研,督促企业加快进度,及时协调存在的问题,提升石油天然气储运能力和供应保障水平。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浙江、江苏、安徽、福建、广西、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陕西、新疆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工程所属企业派出机构按期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有关情况,2020年底或2021年初形成全年情况通报。油气司牵头,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能源监管局,山东、河南、湖南、浙江、江苏、福建、新疆能源监管办参与
7乙醇汽油推广专项监管《关于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实施方案》《全国生物燃料乙醇产业总体布局方案》对黑龙江、吉林、辽宁、安徽、河南、天津等6个已实现乙醇汽油封闭推广省市的终端市场封闭运行情况;河北、山西、内蒙古(东部)、湖北、广西等5个拟实现乙醇汽油封闭推广省区的市场封闭推广进展情况;山东、江苏、广东等3个乙醇汽油稳妥推广省区,已明确推广的山东济南等8地市、江苏徐州等5地市、广东粤西4市终端市场封闭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管。黑龙江、吉林、辽宁、安徽、河南、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东部)、湖北、广西等省(区、市)及山东、江苏、广东已明确推广车用乙醇汽油的部分城市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石油销售企业、生物燃料乙醇生产企业2020年7月启动,8-10月开展现场监管,11-12月形成监管报告。科技司牵头,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南方能源监管局,山东、山西、江苏、河南能源监管办参与
8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对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电费结算、清洁能源消纳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管。涉及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的送受省(区、市)电力企业2020年6月启动,6-7月开展监管,12月形成监管报告。监管司牵头,相关派出机构参与
9以信用为基础的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管《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等基于企业信用状况,对发、输、供电企业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进行监管;对电力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情况进行监管。吉林、内蒙古(蒙西地区)、广西、甘肃、江苏、湖南发、输、供电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2020年5月制定工作方案,6-8月组织派出机构开展监管,12月形成监管报告。资质中心牵头,华北、东北、南方能源监管局,甘肃、江苏、湖南能源监管办等派出机构参与

三、重点监管

序号监管名称监管依据监管内容监管 地区监管对象时间安排责任单位
1东北区域农村偏远地区供电质量重点监管《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针对12398热线中涉及供电质量投诉举报集中的农村地区开展重点监管,帮助供电企业提升两率管理水平。东北 区域12398热线中涉及低电压、频繁停电农村偏远地区供电企业2020年9月启动,10-11月开展现场监管,2021年1季度形成监管报告。东北能源监管局
2华东区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执行情况重点监管《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规范(试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持续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况;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情况。上海市、安徽省电力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2020年5月拟定方案,下半年开始实施,11月形成报告。华东能源监管局
3山东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重点监管《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发、输、供电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承装(修、试)设施企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持证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山东省发、输、供电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2020年4月启动, 6-9月实施现场监管,10月形成监管报告。山东能源监管办
4浙江电力市场交易秩序重点监管《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浙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等对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开展情况、售电企业准入及合法经营情况、市场规则及监管办法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管,发现并纠正电力市场化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对2019年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中的计量结算、信息公开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管。浙江省浙江电力交易中心、调控中心、省电力公司、发电企业、售电企业2020年4-5月启动,6-7月开展现场监管,10月前形成监管报告。浙江能源监管办
5浙江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监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对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运行调度规程和相关政策是否执行到位等进行监管。浙江省浙江省内抽水蓄能电站、电网企业2020年下半年开展,12月底形成报告。浙江能源监管办
6江苏电力交易及市场秩序重点监管《电力监管条例》《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对电力市场交易与市场秩序、合同执行、基本条件保持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管。江苏省江苏电力交易中心,省内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2020年7月启动,8-10月开展现场监管,11-12月形成监管报告。江苏能源监管办
7福建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重点监管《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2019年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重点工程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关于加快推进2020年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福建省内要求2020年建成的油气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监管,对2019年以来新建成重点工程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福建省福建省内主要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2020年11月启动,结合现场调研情况和全年监管工作情况,12月形成监管报告。福建能源监管办
8四川供电企业“两率”情况重点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对供电企业的供电可靠率和电压合格率等情况进行监管,督促供电企业着力解决低电压、频繁停电问题,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以及人民群众的用电获得感。四川省供电企业2020年上半年制定工作方案,8-11月开展现场监管,12月形成监管报告。四川能源监管办
912398热线投诉举报共性问题重点监管(贵州毕节)《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聚焦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能源领域民生问题,着力解决毕节市农村电网电压低、停电多、抢修慢等多发易发、反复出现的12398热线投诉举报共性问题,督促供电企业建立完善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贵州省毕节市毕节供电局2020年4月启动,5-10月开展监管,12月底形成报告。贵州能源监管办

专题-能源监管电力监管

  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0〕78号)20200727
  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26号)20200415
  3.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和《2019年度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20〕24号)20200330
  4.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发布2018年度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9〕11号)20190201
  5. 20170829西北监能稽查〔2017〕22号-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能源争议纠纷调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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