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适应我省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及新能源快速发展等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范围
本次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范围为大工业电价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
一般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电价用户的分时电价政策本次不调整;
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自2024年起全部执行分时电价,具体价格和峰谷时段另行制定。
二、政策完善内容
(一)优化时段划分。
全年大工业电价峰谷时段调整为:
尖峰:9:00-11:00,15:00-17:00;
高峰:8:00-9:00,13:00-15:00,17:00-22:00;
低谷:11:00-13:00,22:00-次日8:00。
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的13:00-15: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二)拉大峰谷价差。
提高
大工业尖峰电价每千瓦时5.6分、
高峰电价每千瓦时6分,
降低
大工业低谷电价每千瓦时6.38分。
三、其他事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宣传,及时报告政策执行效果。各级电网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将政策提前告知相关用户,加快表计更换和系统调整,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后续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附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9日
浙江省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20年普通光伏发电国家补贴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的预通知20200519
- 6月11日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需及时将市电力公司及独立电网企业出具所在区域光伏项目接网消纳文件下发给拟参与竞价的项目单位(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统一出具接网消纳文件),及时组织项目单位申报。
- 请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金华市、台州市、舟山市发展改革委分别对供电区域内电网企业拟参与本次2020年光伏竞争性配置的光伏发电项目出具接网消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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