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20210909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20210909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适应我省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及新能源快速发展等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范围

本次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范围为大工业电价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
一般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电价用户的分时电价政策本次不调整
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自2024年起全部执行分时电价,具体价格和峰谷时段另行制定。

二、政策完善内容

(一)优化时段划分。

全年大工业电价峰谷时段调整为:
尖峰:9:00-11:00,15:00-17:00;
高峰:8:00-9:00,13:00-15:00,17:00-22:00;
低谷:11:00-13:00,22:00-次日8:00。


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的13:00-15: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二)拉大峰谷价差。

提高
大工业尖峰电价每千瓦时5.6分、
高峰电价每千瓦时6分,

降低
大工业低谷电价每千瓦时6.38分。

三、其他事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宣传,及时报告政策执行效果。各级电网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将政策提前告知相关用户,加快表计更换和系统调整,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后续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附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9日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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