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2021-2025)》的通知(甬建发〔2021〕66号)20210630

关于印发《宁波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2021-2025)》的通知(甬建发〔2021〕66号)20210630

关于印发《宁波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2021-2025)》的通知

甬建发〔2021〕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更好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践行“两山理论”,争当“重要窗口”模范生,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2021-2025)》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宁波市能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
2021年6月30日

宁波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2021-2025)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八八战略”为指引,深入践行“两山”理论,以当好“重要窗口”模范生为目标,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创建对象

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以城镇建筑为主要创建对象,适当兼顾农村新建建筑。

二、创建目标

到2025年,当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实现全覆盖,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建设的面积占比达到全省领先水平,高星级绿色建筑持续增加。既有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高,建筑健康性能不断完善。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100%,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35%,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达到8%以上。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逐步建立,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落实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8年4月10日后取得规划条件的,严格按规划条件发布时间执行《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以下简称《规划》);2018年4月10日前取得规划条件、且未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未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应当按照《规划》发布时间的目标管理分区中绿色建筑等级建设控制性指标要求进行建设,未达到规划要求的,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通过。启动《宁波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修编工作。

(二)大力推动绿色设计工作。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重点考虑产品环境属性,并将其作为设计目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民提供具备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品质建筑。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关于执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高标准、严要求执行《宁波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细则》(甬DX/JS002)、《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甬DX/JS003),涉及绿色建筑技术条文的变配电、市政、全装修、景观等专项设计全部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确保绿色建筑整体推进。

(三)完善星级绿色建筑评定公示退出机制。制订出台星级绿色建筑推荐、评定、公示管理办法,切实把好绿色建筑评定关、推荐关,确保绿色建筑评定质量。建立绿色建筑复评、退出机制。探索建立绿色建筑星级挂牌制度。

(四)加大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应用。重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建筑领域中应用,按照年增长不少于2.5万kWp、力争3万kWp装机容量的目标要求,稳步推进建筑屋顶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纳入到住宅小区屋面改造清单基础项内容,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有序推进符合安全要求的框架结构住宅小区改造加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的要求,加快推进新建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强制设置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全面启动教育、卫生、体育等既有公共建筑加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改造。大力发展光伏瓦、光伏幕墙等建材型光伏技术在城镇建筑中一体化应用。

(五)建立屋顶可再生能源设施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屋顶太阳能热水设施,实行分期分步改造,改造方式由属地街道(乡镇)按照业主自愿和自下而上原则,依法征求共有权人同意后,可自主选择分布式光伏发电替代或专业热水公司整体改造模式,统筹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第五立面”改造工作。支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智慧,积极探索新的改造方式。对选择分布式光伏发电替代模式的,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执行;鼓励和支持专业热水公司按照“EMC+”模式对屋顶太阳能热水设施实行整体改造,并负责日常运维管理。

(六)提高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健康性能。关注下一代成长的健康环境,研究制订学校建筑设计规范,重点关注采光照明不达标、通气窗设置较低,存在病菌交叉感染风险等问题,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改善教学环境。重点推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商务、酒店、办公等重点高耗能建筑的改造力度,探索高耗能建筑“黑名单”,加大高耗能建筑的用电加价惩罚力度,促进高耗能建筑所有权人主动开展节能改造。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办公楼节能改造。

(七)推动建筑产业互联网建设和改革。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在建筑领域的融合应用,以绿色建材为切入点,以预制部品部件、预拌制品、地方建筑材料企业资源计划(ERP)平台为基础,率先建成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鼓励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中优先采用绿色建材产品。加大建筑垃圾减量化推广应用力度。继续推动以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为基础的农村村庄整体装配式改造,推动农村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推出一批钢结构农房试点。

(八)完善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售房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明确绿色建筑内容,相关信息公示公开,接受购房人监督,增强城乡群众对绿色建筑的获得感。制订《宁波市绿色建筑竣工能效测评和评价实施细则》等地方政策文件,统一量化评审尺度,建立高效、清晰、透明的评价体系。完善绿色建筑信息公示制度,统一绿色建筑信息公开渠道。切实加大对《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和内容的检查力度,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未正确明示绿色建筑星级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创建工作责任考核落实机制。严格绿色建筑属地政府创建责任。除市属高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建筑外,绿色建筑的创建任务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责任落实。各区县(市)、功能园区要结合实施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绿色建筑创建工作计划,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支持政策;市级有关部门要将绿色建筑创建活动纳入“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考核内容和“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有序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要切实建立以项目为载体的创建工作机制,制订出台年度绿色建筑创建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确保创建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建立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政策机制。加大住房公积金信贷支持力度。对购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商品住房,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其贷款额度可上浮20%,但每户不超过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开展绿色建筑保险试点示范,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保险机构签订“保险+服务”协议。积极发展绿色信贷。市住建部门建立绿色住宅项目库,对列入项目库的住宅项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达到星级绿色建筑的,在宏观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给予一定规模的授信额度。对城乡居民购买绿色住宅的,鼓励银行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三)加强统计监测审计监管和绩效评价。以优化政策供给结构、强化标准供给精准性,促进绿色建筑加快发展。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落实既有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根据能耗统计与监测,科学制订并动态更新民用建筑能耗基准线。推动能源审计常态化,把民用建筑能源审计结果作为能源“双控”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建筑能耗数据挖掘应用,推进市级能耗监测平台在线诊断服务应用,加快推进建筑能耗监测第三方维护,强化高耗能建筑执法监管。

(四)广泛凝聚全社会支持和发展绿色建筑共识。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勘察设计单位作用,组织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引导群众用好各类绿色设施,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积极运用“节能宣传月”等载体广泛开展宣传,推动绿色建筑宣传进工厂、进家庭、进工地、进单位,形成绿色建筑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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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宁波市人民政府,本文观点不代表光动百科|PVMeng.com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原文链接http://www.ningbo.gov.cn/art/2021/7/8/art_1229095999_1651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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