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 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答记者问20240202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 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答记者问20240202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 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拓展绿证应用场景,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推动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约束性指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 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十四五”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完善能耗双控政策,推动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核电等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保障高质量发展用能需求,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与此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快推进绿证核发全覆盖,持续优化绿证交易机制,将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基础凭证,从供给侧建立并完善了绿证制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步伐加快,绿色电力需求呈快速增长态势。受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和输电通道等条件制约,一些地区和企业短期内难以大比例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普遍建议加快绿证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协调,拓展绿证应用范围,支持各地区、各类主体通过购买绿证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此外,绿证与能耗双控、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考核等制度有待衔接,在碳排放统计核算、国际互认等方面作用有待发挥,绿证需求侧潜力未充分释放。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印发了《通知》,进一步加强绿证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激发绿证需求潜力,夯实绿证核发交易基础,拓展绿证应用场景,支持各地区、各类主体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更大力度推进节能降碳。

问:《通知》在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衔接方面作了哪些安排?

   答:按照党的二十大关于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部署,《通知》提出在“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非化石能源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中扣除,并进一步明确了绿证交易电量的指标核算、扣除方式等具体安排。
  一是将绿证交易电量纳入节能评价考核指标核算。《通知》明确将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基础凭证,将绿证交易对应电量纳入“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
  二是明确绿证交易电量的扣除方式。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中,实行以物理电量为基础、跨省绿证交易为补充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扣除政策。不改变现行可再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基础,对于参与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或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的电量,按物理电量计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对于未参与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或绿色电力交易、但参与跨省绿证交易对应的电量,按绿证跨省交易流向计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再计入送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
  三是避免绿证交易电量重复扣除。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场化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的绿证,以及省级行政区域内交易的绿证,相应电量已按现行统计规则计入相关地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不再重复扣除。同时,为与能源消费统计保持一致,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的绿证,相应电量生产时间与评价考核年度保持一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绿证交易电量扣除政策可以缓解部分地区节能指标完成压力,但由于绿证交易均基于可再生能源实际发电量,不会直接对全国能耗强度下降造成影响。为坚持节约优先、能效引领的导向,推动地方更多依靠抓好节能工作本身,尽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约束性指标,《通知》设置了绿证交易对应电量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中的抵扣上限。跨省绿证交易受端省份通过绿证交易抵扣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所需节能量的50%

问:如何进一步夯实绿证核发和交易基础?

   答:加快绿证核发进度、扩大绿证交易范围、规范绿证交易制度是充分发挥绿证作用的重要基础。《通知》从三个方面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
  一是加快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档立卡和绿证核发。要求绿证核发机构会同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加快绿证核发进度,并明确了到2024年6月底全国集中式、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的工作目标。
  二是扩大绿证交易范围。以新上项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为抓手,进一步拓展绿证应用和交易范围。鼓励各地区实行新上项目可再生能源消费承诺制,鼓励有关项目通过购买绿证绿电进行可再生能源消费替代;要求各地区将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探索实施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推动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发挥带头作用,稳步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
  三是规范绿证交易制度。支持建立跨省区绿证交易协调机制和交易市场,支持绿证供需省份结合实际通过政府间协议锁定跨省绿证交易规模,协助经营主体开展绿证供需对接、集中交易、技术服务、纠纷解决。《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向企业简单摊派绿证购买任务,不得限制绿证跨省交易。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加强价格监测,引导绿证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

问:如何进一步拓展绿证应用场景?

   答:绿证作为认定绿色电力生产消费的重要凭证,需要进一步加强与节能降碳管理、碳排放核算、产品碳足迹等方面的衔接协调。《通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部署。
  一是健全绿电消费认证和节能降碳管理机制。加快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制,明确认证标准、制度和标识。在用能预算、碳排放预算管理中加强绿证应用,将绿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碳排放评价管理机制。
  二是加强绿证与碳核算和碳市场管理衔接。将绿证纳入统一规范的碳排放核算体系,逐步明确在区域、行业企业、公共机构、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制度规则中应用绿证的具体核算方式。研究绿证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中的应用。开展扣除绿证的修正电网排放因子核算研究,以适应不同应用场景需要。
  三是强化绿证对产品碳足迹管理的有效支撑。推动将绿证纳入产品碳足迹核算基本方法和通用国家标准,加快明确绿证的一般使用范围和认定方法。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持续完善的原则,强化绿证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中的应用。为鼓励多使用可再生能源,《通知》还提出探索在特定产品中,设计体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占比的差异化产品标识。
  四是加强绿证国际互认。通过绿证代表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权益属性,是国际通行做法。为加快绿证国际互认进程,《通知》要求充分利用多双边国际交流渠道,大力宣介中国绿证制度,解读中国绿证政策和应用实践。鼓励加强多元化、多层次国际交流,推动国际机构特别是大型国际机构碳排放核算方法与绿证衔接。积极参与国际涉绿证议题设置和研讨,推动绿证核发、计量、交易等国际标准研究制定,着力提升中国绿证的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

问:如何做好《通知》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答:进一步加强绿证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可有效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大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费,对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通知》在抓落实方面提出了四个方面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绿证纳入能耗双控政策、拓展绿证应用场景等工作的统筹协调。绿证核发机构、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绿证核发交易。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建立实施细则,压实用能主体可再生能源消费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二是加强交易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对绿证制度实施和各地区、各类主体绿证交易的监督管理,严格防范、严厉查处绿证核发交易及绿电交易等过程中的虚假交易、伪造和篡改数据等行为。
  三是及时核算数据。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职责分工,逐步建立以绿证核算为基础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统计制度,及时核定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统计数据,做好“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支撑。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重大活动,深入开展绿证宣传和应用推广,鼓励各类用能主体主动承担可再生能源消费责任,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统筹做好绿证交易管理和节能降碳工作培训,提升各类从业主体业务能力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 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答记者问20240202

绿色电力证书绿证
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一般由独立的第三方颁发。绿证的购买方,实际上是获得了声明权,即宣称自身使用了绿色能源。

2017年1月18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能源局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标志着我国绿色电力证书制度正式试行。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即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1. 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
  2.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
  3. 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4. 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
  5.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6. 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监测评价。
  7. 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

消纳量核算方式: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同时可通过以下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
(一)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简称“超额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
(二)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配额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指政府为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使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一个有保障的最低水平而采用的强制性政策手段。是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控制机制。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一个以数量为基础的政策机制,它可以视为一种固定产量比例法,即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总发电量中占一定的比例;国家通常规定发电商或经营电网的配电商,保证一定比例的电力必须来源于可再生能源发电。

配额制就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一个保护市场。而其电价则由竞争性的市场决定,在这个市场中,可再生能源可以互相竞争,寻求最低成本。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基本特征[2]

传统的配额制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1. 配额制是基于立法制定的,具有法律强制性。凡是没有完成法定配额义务要求的企业都将受到处罚,目的是确保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
  2. 配额制规定了一定时期内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这个目标既可以是可再生能源增长的绝对量,也可以是一个增长比例,目的是保证可再生能源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有一个固定的市场需求。
  3. 配额义务可以通过市场上绿色证书的自由交易完成。绿色证书交易为企业间的竞争提供了便利。

从以上配额制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出,配额制是一种基于立法的、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是一种公正、透明的政策工具。一般不需要进行价格补贴,因此,可以避免政府进行大量的资金筹集工作。政府的作用通常表现在监督配额完成情况并对未履行义务的企业进行处罚。其最大优势是,通过市场机制以最低的成本开发给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

2018年3月、2018年9月,2018年11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名义向有关方面发函征求了<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意见。

之前发展历程: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清洁能源消纳

新能源/清洁能源消纳 相关重要文件

  1. 2021年一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 20210427
  2. 2020年四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20210205
  3. 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关于发布2020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0525
  4. 南方电网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 20200525
  5.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布《服务新能源发展报告2020》20200520
  6.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 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0519
  7.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 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 )20200518
  8. 内蒙古电力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 20200515
  9.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0518
  10. 2020年一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20200512
  11.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国能发新能〔2020〕31号)20200506
  12.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答记者问
  13.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20190510
  14. 20190115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负责同志就《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答记者问
  15. 20181030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

2020年新能源/清洁能源消纳

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2020年5月25日发布的全国本年度新能源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年
累计新增新能源消纳能力85.1GW,
风电36.65GW,
光伏发电48.45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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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每年4~5月发布全国各地新增风电、光伏消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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