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4〕283号)20240530

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4〕283号)20240530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24〕28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省内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867号)已实施满一年。为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在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鼓励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等电动汽车更多在低谷时段充电,根据用电负荷变化、新能源出力特点等因素,结合现行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评估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时段设置

1月、2月、12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1月和12月的17:00至19:00;低谷时段0:00至7:00,其他时段为平段

3—5月和9—11月,高峰时段16:00至24:00,低谷时段0:00至6:00、11:00至14:00,其他时段为平段

6—8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7月和8月的20:00至23:00;低谷时段0:00至7:00,其他时段为平段。具体时段详见附件

二、调整峰谷浮动比例

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72:1:0.45,尖峰浮动比例为高峰浮动比例的1.2倍。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电价由市场交易上网电价(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与输配电价之和乘以峰谷浮动比例,再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其中,输配电价中的容(需)量电价不参与峰谷浮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煤电容量电费、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等。

三、其他事项

(一)保持工商业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不变。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铁路(含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牵引用电外,工商业用户应执行分时电价机制,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

(二)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合表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高峰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时段为每日8:00至20:00,低谷时段为每日20:00至次日8:00

四、有关要求

(一)电网企业要尽快完成用户计量装置调整,对现已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应在5月31日前调整到位;对本通知印发后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应在选定后2个月内调整到位。由于用户自身原因没有完成计量装置调整的,用户用电量按峰段电价结算,形成的电费盈余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由于电网企业原因未完成调整的,用户用电量按谷段电价结算,所产生的损失由电网企业承担。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2024年分时段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用户,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24〕18号)及本通知有关规定,及时对合同进行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现货交易实施后,参与现货交易市场交易的用户原则上不再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

(三)省发展改革委将对工商业、居民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评估,视情况对实施范围、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等进行校核和动态调整。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有关用户对调整后的峰平谷时段设置、浮动比例应知尽知,推动新的分时电价机制平稳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8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12月峰平谷时段

2024年5月29日

附  件

1—12月峰平谷时段

月份每日24小时
0-11-22-33-44-55-66-77-88-99-1010-1111-1212-1313-1414-1515-1616-1717-1818-1919-2020-2121-2222-2323-24
1月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高峰尖峰尖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
2月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
3月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低谷低谷低谷平段平段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
4月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低谷低谷低谷平段平段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
5月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低谷低谷低谷平段平段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
6月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
7月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高峰高峰高峰高峰尖峰尖峰尖峰高峰
8月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高峰高峰高峰高峰尖峰尖峰尖峰高峰
9月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低谷低谷低谷平段平段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
10月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低谷低谷低谷平段平段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
11月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低谷低谷低谷平段平段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
12月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低谷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平段高峰尖峰尖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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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能源文件

河南省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关于河南省拟申报2020年度光伏发电竞价上网项目的公示 20200612

  • 确定符合条件申报项目96个,总规模45万千瓦;
  • 公示时间从2020年6月12日至6月14日(共3日)。

河南发改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光伏发电竞价上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办新能源〔2020〕41号)20200528

  • 申报项目须为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含申报前本年度已开工和已并网项目)
  • 申报项目须提供项目备案文件、固定建筑物产权证明、租赁协议(项目业主与屋顶产权人一致的无需提供租赁协议),电网消纳意见由我委商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出具;
  • 申报项目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额建成并网,并提交相关承诺;
  • 6月5日前,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将本辖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核汇总后正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 6月10日前,我委审核后交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出具消纳意见;
  • 电价申报时间截止15日下午5点。

河南省报送《2020年度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报告》20200525

  • 根据报告,经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共同审核,
    共有69个项目总规模105万千瓦符合国家申报要求。其中,
  • 拟新建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44个共38.2万千瓦;
  • 存量自愿转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10个32.8万千瓦;
  • 存量自愿转平价上网风电项目15个34万千瓦。

国网河南关于2020年申报平价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消纳能力的报告(豫电发展〔2020〕220号)20200421

  • 河南“十四五”期间的光伏、风电弃电率将超过消纳上限,无新增规模空间,建议新增光伏、风电项目配置储能提高调峰能力
建议
  • 第一条是优化调整存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支持已纳入政府开发方案的风电项目和已建成、未取得国家建设规模的存量光伏发电项目,自愿转为平价上网项目;清理不具备继续建设条件的项目,及时调出开发方案,腾出空间。
  • 第二条则是“十四五”新能源消纳能力已达到极限,建议以后新纳入政府开发方案的风电、光伏项目配置足够的储能设施提高调峰能力。
  • 第三条则是随着风、广规模的持续增加,将来会挤占省内煤电发展空间、影响省外来电通道的规划建设,建议统筹研究确定河南省“十四五”电源结构转型目标。

河南省发改委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豫发改新能源〔2020〕245号)20200407

  • 新能源项目建设季度通报将公布各地存量项目并网率,实行新增项目与存量项目挂钩,对存量项目并网率低的区域,暂停各类新能源增量项目;
  • 平价风电:优先支持之前存量转平价,优先支持配置储能的新增平价项目;
  • 平价光伏:优先支持已并网无指标项目转平价;新建平价应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项目;
  • 竞价光伏: 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新建项目;
  • 平价项目报送时间:4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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