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关于印发 《关于加大产业招商引资力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银政规发〔2021〕2号)20210616

银川市关于印发 《关于加大产业招商引资力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银政规发〔2021〕2号)20210616

银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关于加大产业招商引资力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大产业招商引资力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大产业招商引资力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九大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0〕88号)精神,树立大抓产业、大抓项目导向,进一步加大“九大产业”(枸杞、葡萄酒、奶产业、肉牛和滩羊产业、电子信息、新型材料、绿色食品、清洁能源、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加快调结构、促转型、转动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商重点方向

(一)加快新能源产业招商。聚焦清洁能源产业,重点引进光伏、风电、氢能、生物质能等全产业链项目,推动再生能源、储能、新能源应用、维修维护等业态发展,打造清洁能源综合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等,相关县〈市〉区、园区)

(二)加快新材料产业招商。聚焦新型材料产业,重点引进光伏硅、工业蓝宝石、大尺寸半导体硅片、高纯石墨、反渗透膜、铜基材料、高性能新型金属合金、新型绿色建材、功能纤维等项目,打造国内有影响力的新型材料基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相关县〈市〉区、园区);聚焦电子信息产业,重点引进电子信息材料、智能终端、存储芯片、数据中心及软件信息等项目,打造西北独具特色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网信局等,相关县〈市〉区、园区)。

(三)加快新食品产业招商。聚焦绿色食品产业,重点引进培育休闲食品、保健饮料、健康果蔬类制品等中下游加工、研发和商务平台等项目,加快产业聚集、品牌提升(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园区);聚焦葡萄酒产业,重点引进酿酒葡萄种植、酒庄提升、种苗培育及科研、葡萄酒生产包装配套及与旅游、康养等融合发展的项目,打造国际葡萄酒之都(责任单位:市葡萄酒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县〈市〉区);聚焦奶产业,重点引进规模化养殖、良种繁育、品牌经营、精深加工与包装、饲料加工、冷链物流等配套产业项目,打造百亿级高端奶制品生产基地(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园区);聚焦枸杞产业,重点引进精深加工、科技研发、品牌培育、销售平台等项目,打造全区枸杞精深加工中心、科技研发中心、品牌营销中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相关县〈市〉区、园区);聚焦肉牛和滩羊产业,重点引进肉制品加工等高端产业项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县〈市〉区、园区)。

二、强化项目要素保障

(四)强化土地要素保障。优先保障产业项目用地,对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且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最低出让价可按国家标准的70%执行,工业项目占用未利用荒地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最低出让价可按国家标准的10%执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研发创新,根据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创新产业用地供给方式,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允许中小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可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新产业新业态产业用地,可将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等作为前置条件挂牌方式供地;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原则上按照总用地面积5%以内配套建设用地,并根据工业、商服、公共设施等用地需求,实行差别化、精准化分类混合供地;探索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机制,同一项目用地兼容加工、科创、研发、销售、实训等两种以上用途的,推行以主用途供地为主的供地方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各县〈市〉区、园区)

(五)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西部大开发及自治区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对属于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除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鼓励类产业项目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给予“三免三减半”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费(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园区)。严格落实自治区降低优势产业用电成本政策,对达到用电量和产值标准的“九大产业”企业,享受自治区相应用电补贴(责任单位:国网银川公司、市工信局、发改委等部门,各县〈市〉区、园区)。

(六)强化金融支持。强化资本招商,按照市场化方式做大做强产业基金,发挥产业基金催化和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九大产业”,加快战略性产业项目落地。引导鼓励金融机构聚焦重点产业,探索发展基于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应收账款、存货、预付款项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增强金融服务产业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国资委,各县〈市〉区、园区)。落实区市推进企业上市政策,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支持重点产业企业上市融资,分阶段给予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

(七)强化数据供给。树立数据是资源理念,运用互联网思维,挖掘项目库、资源库、目标企业库等资源,探索建立精准招商数据平台,开展“大数据+产业链”精准招商(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制定工业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目录,加强行业统筹,明确链主企业,指引产业链招商,带动整个产业上下协作配套、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建立产业招商目录指南,全面摸清企业、土地、厂房等底数,完善招商资源库,优化要素配置,有的放矢承接优质产业项目转移,切实提高招商效率(责任单位:各园区)。完善政府部门基础信息资源库,在保证合法合规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引导企业开发利用城市数据,推动城市数据商业化运营(责任单位:市网信局、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园区)。鼓励企业创新数据共享机制,探索大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应用以及数据安全等各环节的新型商业模式,开发面向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数据服务(责任单位:市网信局、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园区)。

(八)优化物流服务。支持建设与制造业企业紧密配套、有效衔接的仓储设施和物流信息平台,大力发展供应链物流,鼓励国内物流、快递企业融入我市制造业采购、生产、仓储、分销、配送等环节,为制造企业提供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完整供应链服务,持续推进降本增效(责任单位:各园区)。执行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园区)。

(九)强化人才用工支持。落实区市人才政策,优化调整人才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人才项目资金向“九大产业”倾斜(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局,各县〈市〉区、园区)。加强政企联动、政企合作,聚焦重点产业人才和用工需求,协助企业招聘特色人才和急需用工,引导有需求企业“共享用工”、共同发展(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园区)。落实自治区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相关政策规定,深入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安全技能培训、以工代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加大培训直补企业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园区)。

三、加大项目支持力度

(十)加大工业项目支持力度。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项目投资合同为准)的鼓励类项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前两年,每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和政府代建厂房投资)给予奖励:1—3亿元(不含)的给予2%的奖励,3—5亿元(不含)的给予4%的奖励,5亿元以上的给予6%的奖励,单体项目综合奖励金额(含装修补贴、设备补贴、电价优惠等)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金额可上浮10%;“两县一市”和相关园区根据自身财力,可对科技含量高、集群效应明显、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高奖励比例、奖励额度。鼓励以企招企,加大产业链项目引进力度,经市工信部门认定的我市工业龙头企业,从市域外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上下游配套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单个项目给予龙头企业50万元、多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市域内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在我市新建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项目的,参照上述政策给予同等支持。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科技局、投资促进局等,各县〈市〉区、园区)

(十一)加大产业配套项目支持力度。鼓励围绕“九大产业”引进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配套项目,年度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一年内建成运营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不含土地出让金)2%一次性奖励,单体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新引进市域外重点平台企业,前三年分别给予市级经济贡献(含县〈市〉区)地方留成部分最高不超过95%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依据平台经济类型及贡献确定。对入驻数字经济园区的自治区外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由所在县(市)区、园区根据贡献程度给予其办公用房和厂房不低于3年的租金补贴。优先支持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5G网络及应用、平台经济等列入自治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由市网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网信局、财政局、工信局、大数据产业服务中心等,各县〈市〉区、园区)。

(十二)加大总部经济支持力度。市域外大型工业企业在我市新建工业项目并建设总部基地的,在总部大楼及生活配套建设用地方面给予支持。对新引进市域外拥有2个或以上分支机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或总部型机构,鼓励落户地根据企业经济贡献情况给予支持;租赁过渡办公场地的,落户地给予租金补贴。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央企或行业百强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外包中心等功能型总部的(房地产企业除外),按总部机构经济贡献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等,各县〈市〉区、园区)

(十三)加大市场化招商支持力度。支持市场化招商,鼓励全民全员招商。对引荐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九大产业”及配套项目,且在项目引荐中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并备案的招商团队、企业或个人(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除外),按照引荐落地项目前两年固定资产投资入库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财政局等,各县〈市〉区、园区)

四、强化项目服务保障

(十四)强化重大项目保障。全市重大产业招商项目享受市重大项目在项目审批、要素保障、规费减免等方面的政策,统一配发“重大产业招商项目服务保障卡”,限时办结选址、规划等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审批局、投资促进局);实行帮办代办和全程交办督办服务,为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

(十五)强化区域协同保障。树立全市“一盘棋”招商理念,鼓励县(市)区、园区打破行政地域界限,按照县域、园区产业布局和规划,推荐不适合本区域发展的项目到更符合产业定位、更利于企业发展的县(市)区、园区投资建设,统筹推进重点产业招商项目落地,自企业投产并实现纳税之日起5年内所形成各类税收的区县留成部分,引入方和落地方前三年按照5:5比例分享,后两年按照3:7比例分享(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园区),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指标五年内按照3:7比例认定(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园区)。

(十六)强化奖补资金保障。政策所涉及的各项奖补资金,按财税体制分级负担。企业项目落户在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由市、区两级按照4:6比例承担和兑现;企业项目落户在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经开区、苏银产业园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园区承担和兑现;企业项目落户在银川综保区的,由市财政承担。重大产业项目需要由市财政给予奖补资金支持的,按照市委、政府会议研究决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园区)

(十七)强化政策兑现保障。政策兑现按照属地原则受理,按照程序简化原则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兑现流程和时限,确保各项政策兑现落实到位。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及各县(市)区、园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园区)

(十八)强化法治环境保障。建立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开展营商环境综合评价,为企业落地打造更优的环境(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各县〈市〉区、园区)。建立涉企检查罚款登记备案制度,对涉及企业的检查罚款,一律实行执法检查计划(事前)备案制,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展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规范投资合同签订权限、流程和内容,合同必须征求职能部门意见并经法制部门审核后签订,承诺政策内容凡涉及自治区、银川出台的文件需要兑现的,需核实后签订,确保政策的严肃性、一致性。(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部门,各县〈市〉区、园区)

本意见自2021年7月17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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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能源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0年光伏、风电项目

宁夏发改委关于全区2020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审核结果的通告 20200612

  • 确定参与2020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162个,规模为475.08888万千瓦
  • 集中式项目36个,规模为472万千瓦;
  • 分布式项目126个,规模为3.08888万千瓦。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竞价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宁发改能源(发展)〔2020〕287号)20200430

  • 资金能力:提供申报项目资本金证明(企业银行账户余额单、银行保函等证明材料),资金额度不得低于申报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造价暂按4元/瓦计算;
  •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消纳文件‘
  • 申报项目应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全容量建成并网,对于逾期未按承诺时间建成并网的项目,每逾期一个季度并网电价补贴降低0.01元/千瓦时
  • 项目未按申报承诺投产时间投产,并在申报投产所在季度后两个季度内仍未建成并网的,取消项目补贴资格,2年内不得参与全区光伏项目开发建设
  • 项目建成前不得转让,否则将项目申报企业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自转让起5年内不得参与宁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

宁夏发改委关于2020年度光伏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能源(发展)〔2020〕146号)20200313

  • 本次平价项目申报范围为:鼓励企业申报建设全部自发自用的平价试点项目
  • 已纳入国家2019年度光伏竞价范围但在申报2020年项目截止日之前项目未能开工的企业不得申报2020年度项目;
  • 每个申报主体所有申报竞价项目总规模暂定为权益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万千瓦
  • 对于逾期未建成并网的竞价项目,每逾期一个季度并网电价补贴降低0.01元/千瓦时。在申报投产时间所在季度后两个季度内仍未建成并网的,取消项目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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