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能源局发布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报审稿)20250628

云南省能源局发布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报审稿)20250628

云南省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
(报审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关于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机制,加快推动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照《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 年版)》《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虚拟电厂注册

虚拟电厂是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虚拟电厂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根据资源禀赋条件,虚拟电厂可分为负荷类虚拟电厂、发电类虚拟电厂。
(一)注册要求
我省虚拟电厂参与市场交易,应在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市场注册,市场注册条件和流程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和虚拟电厂运营管理规定执行。虚拟电厂注册时应明确其虚拟电厂类型,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将完成注册的虚拟电厂清单推送云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电力调度机构。
1.负荷类虚拟电厂聚合资源
负荷类虚拟电厂对外整体呈用电特性,聚合的负荷侧资源应具有独立营销户号,具备分时计量条件。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出具的虚拟电厂认证材料。
2.发电类虚拟电厂聚合资源
发电类虚拟电厂对外整体呈发电特性,已纳入调度调管范围、由电力调度机构下发计划和直接操作的发电资源、储能资源不得纳入聚合范围,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出具的虚拟电厂认证材料。
3.履约保函、保险等
负荷类虚拟电厂按照云南省有关履约保函、保险的相关规则足额缴纳履约保函、保险。先期发电类虚拟电厂暂不收取履约保函。虚拟电厂应与电网企业签订相关结算协议,范本见附件,

二、虚拟电厂参与市场方式

(一)虚拟电厂资源代理方式
1.虚拟电厂根据电能量、需求响应、辅助服务等不同交易品种的要求,与具有需求侧资源的电力用户、分布式发电企业分别签订资源代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可调控设备、调节方式、响应预通知时间、安全责任经济责任等相关事项,并上传云南省虚拟电厂管理平台。云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需将虚拟电厂的资源代理合同同步传输至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2.同一类合同存续期内,同一电力用户、分布式发电企业只能与一家虚拟电厂确立聚合关系。
3.选择以虚拟电厂聚合方式参与非电能量市场交易品种(包括需求响应、辅助服务等)的电力用户,与虚拟电厂的聚合关系可与该用户的电能量零售代理关系不一致。其中电力用户参与辅助服务的聚合关系应与电力用户的需求响应代理关系保持一致。
4.选择以虚拟电厂聚合方式参与电能量交易、或包括电能量交易在内的多种交易品种的电力用户,其与虚拟电厂的聚合关系与该用户的电能量零售代理关系须保持一致,且聚合代理合同周期应与零售套餐周期保持一致。选择以虚拟电厂聚合方式参与电能量交易的电力用户,须在交易平台进行注册。负荷类虚拟电厂聚合资源无市场化电力用户,则不能参与电能量市场。
(二)电能量市场交易机制
1.交易资格及交易类型
虚拟电厂经云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组织的能力测试认定并满足准入条件后,且满足相应市场条件后,方可取得相应市场的交易资格。注册生效后可参与交易标的为次月及以后的市场交易。
按照虚拟电厂类型不同,对虚拟电厂可参与市场交易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发电类虚拟电厂参与电能量市场待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明确。负荷类虚拟电厂可参与市场交易类型与售电公司或批发电力用户一致。
2.中长期电能量交易
(1)负荷类虚拟电厂可参与年度、月度、多日(周)等周期的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争,具体以相关细则及交易安排为准。
(2)负荷类虚拟电厂作为用电侧主体参与交易,其交易方向、交易电量约束、用电需求申报约束等参照售电公司的交易方式开展交易。
3.现货电能量交易
虚拟电厂参与现货市场方式按照南方区域现货市场相关规则及结算试运行方案执行。
(三)需求响应交易机制
虚拟电厂参与需求响应交易的方式具体以云南省市场化需求响应方案及交易安排为准。
(四)辅助服务交易机制
虚拟电厂按照南方区域和云南省电力辅助服务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参与各类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结算和费用分摊。其中,相关辅助服务指令和执行结果等信息通过调度机构相关技术系统下发和采集。

三、虚拟电厂电能量市场结算机制

(一)结算原则。
虚拟电厂与聚合资源的电费结算应以电网企业计量装置数据为结算依据,按照云南电力市场规则开展电费结算。虚拟电厂在批发市场中结算数据由市场化聚合资源计量数据加总形成。虚拟电厂应公平承担市场运营费用、不平衡资金等。负荷类虚拟电厂暂不开展用电侧中长期交易偏差收益回收费用、用户侧偏差收益转移费用和中长期、现货损益风险防控机制的计算及分摊分享,其他费用按照售电公司同等计算及分摊分享。虚拟电厂不得以同一调节行为同时参与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响应市场重复获取收益。
2.结算方式。
(1)批发侧:负荷类虚拟电厂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参与批发侧市场,按照售电公司模式进行电能量电费结算(2)零售侧:负荷类虚拟电厂与聚合资源的电能量费用按照云南电力零售市场规则结算;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响应市场补偿(含考核)费用按照虚拟电厂与聚合资源约定分成比例自行开展结算。

四、职责分工

(一)政府主管部门及能源监管机构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虚拟电厂技术标准体系,依职责组织编制及完善虚拟电厂的市场准入、安全运行标准和交易规则,建立完善电力市场组织虚拟电厂常态化参与系统调节。根据职能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
市场运营机构依据本实施方案,会同云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配合制定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细则。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虚拟电厂的市场注册管理,组织虚拟电厂参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会同电力调度机构组织虚拟电厂参与现货电能量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会同云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组织虚拟电厂参与需求响应交易;负责向虚拟电厂提供市场交易的电能量结算依据和服务;按职责负责相关技术系统功能的开发建设和运维。
云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组织虚拟电厂参与现货电能量交易、辅助服务交易,开展安全校核,会同电力交易机构组织虚拟电厂参与中长期电能量交易,按职责负责相关技术系统功能的开发建设和运维。
(三)云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
云南省虚拟电厂管理中心负责依据本实施方案,配合制定相关运营管理细则,会同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云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配合制定相关交易细则,负责统筹负荷管理的具体实施。负责虚拟电厂的专业管理,组织开展虚拟电厂资质审核、系统接入、能力校核与认定,出具结算基线、执行效果评价依据和考核评价依据。负责需求响应的具体实施,统一为虚拟电厂参与各类市场交易提供支撑服务,按职责负责相关技术系统功能的开发建设和运维。
(四)电网企业
负责向虚拟电厂提供公平的计量服务,根据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向虚拟电厂代收代付市场交易电费,向聚合资源收取输配电费、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附件1


附件2


云南省
云南省能源文件

本文来自云南省能源局,本文观点不代表光动百科|PVMeng.com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原文链接https://nyj.y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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