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能电力字〔2021〕52号 )20210122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能电力字〔2021〕52号 )20210122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能电力字〔2021〕5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市场主体: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做好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能源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聚焦“碳达峰-碳中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目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高效约束机制,推动自治区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工作目标

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自治区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8.0%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6.5%;激励性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19.7%,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18.2%。

以后年度目标任务,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消纳责任权重目标进行调整。大力发展新能源,进一步增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能力,到2025年,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力争达到25%以上,推动自治区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消纳责任权重分配

       (一)分配原则

  1. 自治区消纳责任权重按内蒙古电力公司经营区国网蒙东电力公司经营区进行划分。
  2.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含自备电厂)根据所在区域,分别归属对应经营区。
  3. 同一经营区内市场主体承担的消纳责任权重,原则上按照同等权重进行分配

       (二)分配方案

       自治区能源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消纳责任权重目标任务,按年度制定消纳责任权重分配方案。2020年,
内蒙古电力公司经营区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17.7%,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16.2%;

国网蒙东电力公司经营区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22.1%,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21.6%;

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的1.1倍

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方案如下:

  1. 电网企业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2. 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3. 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电力市场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4.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三、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

主要包括购买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两种方式。

       (二)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价格对消纳量进行交易或转让。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消纳量的分配

       1.优先完成经营区内居民、农业、重要公共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2.如果消纳量有剩余,按经营区内各市场主体(不含孤网自备电厂)的购电量或用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消纳量计算

       1.通过市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1)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分配到本经营区内各市场主体,按分配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2)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或经有关能源主管部门或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认可),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者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均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自治区能源局会同自治区工信厅,按年度组织制定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工信厅)

       (二)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1.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应在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年正式开始前,在所属经营区电力交易机构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电力交易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本年度自治区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责任单位: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国网蒙东电力交易中心

       2.自治区能源局于每年一季度向全社会公布本年度自治区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

       3.电网企业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组织各自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并编制经营区内“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能源局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蒙东电力有限公司

       4.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负责完成各自的消纳责任权重,向所在经营区电力交易机构作出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承诺;并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初步安排,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所属经营区电力交易机构、自治区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责任单位: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

       (三)组织履行消纳责任

       1.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负责督促电力交易市场外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蒙东电力有限公司)

       2.自治区工信厅会同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电力交易市场内各承担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蒙东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国网蒙东电力交易中心)

       3.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区内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市场主体优先完成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相对应的电力交易,并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市场主体给予提醒。(责任单位: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国网蒙东电力交易中心)

       4.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自治区内消纳量的交易或转让,并制定交易或转让细则。(责任单位: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国网蒙东电力交易中心)

       (四)评估消纳完成情况

       1.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其经营区内各相关市场主体的消纳量账户信息管理工作,包括设立、注销消纳量账户,核算各市场主体实际消纳、交易、转让及购买绿证等账户信息,监测统计各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责任单位: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国网蒙东电力交易中心)

       2.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所属经营区电力交易机构,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责任单位: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国网蒙东电力交易中心)

       3.电力交易机构向自治区能源局、工信厅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各相关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所属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责任单位: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国网蒙东电力交易中心)

       4.电网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能源局、工信厅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责任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蒙东电力有限公司)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

       1.各有关单位、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有效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同心聚力推动自治区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2.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落实。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要加强组织管理,切实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和交易等有关工作。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履行消纳责任。

       (二)加强考核

       1.自治区能源局会同自治区工信厅,对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示。

       2.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该部分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3.因自然原因或重大事故,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报请国家能源局相应核减消纳责任权重,自治区能源局、工信厅根据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4.现阶段,若自治区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则对自治区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不再进行单独考核

       5.若自治区无法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自治区能源局会同自治区工信厅,负责督促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按期完成整改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处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自治区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拒不履行年度消纳责任权重义务、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研究制定惩戒措施。

       6.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要对本单位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自治区能源局会同自治区工信厅、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依规处罚。

       (三)强化措施

       1.自治区能源局会同自治区工信厅督促各市场主体,通过配套储能设施、可调节负荷、自备机组参与调峰、火电灵活性改造等措施,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能力。负荷调节电量、自备机组调峰电量、储能项目在接受电网统一调度运行管理下所发电量、风电供暖项目所用电量,全部认定为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

       2.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自治区能源局和有关企业,研究论证自备电厂参与调峰的具体办法。

       3.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完成高于规定考核指标的消纳量,超额完成消纳量的责任主体给予全区通报奖励。纳入能耗考核企业,在完成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基础上,超额完成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能耗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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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能源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申报资格的公示20200528

  • 内蒙古自治区公示2020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名单,11个项目共计1.4GW。
  • 其中蒙东600MW,蒙西800MW;
  • 其中,国电投、国能投各350MW,华能200MW,天合光能、东方日升各200MW,京能、大唐各100MW。
  • 从投资企业来看,大部分均为央企或者国企,此外天合光能、东方日升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 从项目规模来看,单体规模100MW起,最大的项目为国家能投鄂尔多斯的250MW采煤沉陷区生态治理项目。

内蒙古能源局转发关于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0〕170号)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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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即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

2020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 ),这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发布后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文件中明确:

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我们统筹提出了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中明确:

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1. 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
  2.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
  3. 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4. 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
  5.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6. 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监测评价。
  7. 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

消纳量核算方式: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同时可通过以下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
(一)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简称“超额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
(二)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配额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指政府为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使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一个有保障的最低水平而采用的强制性政策手段。是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控制机制。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一个以数量为基础的政策机制,它可以视为一种固定产量比例法,即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总发电量中占一定的比例;国家通常规定发电商或经营电网的配电商,保证一定比例的电力必须来源于可再生能源发电。

配额制就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一个保护市场。而其电价则由竞争性的市场决定,在这个市场中,可再生能源可以互相竞争,寻求最低成本。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基本特征[2]

传统的配额制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1. 配额制是基于立法制定的,具有法律强制性。凡是没有完成法定配额义务要求的企业都将受到处罚,目的是确保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
  2. 配额制规定了一定时期内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这个目标既可以是可再生能源增长的绝对量,也可以是一个增长比例,目的是保证可再生能源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有一个固定的市场需求。
  3. 配额义务可以通过市场上绿色证书的自由交易完成。绿色证书交易为企业间的竞争提供了便利。

从以上配额制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出,配额制是一种基于立法的、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是一种公正、透明的政策工具。一般不需要进行价格补贴,因此,可以避免政府进行大量的资金筹集工作。政府的作用通常表现在监督配额完成情况并对未履行义务的企业进行处罚。其最大优势是,通过市场机制以最低的成本开发给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

2018年3月、2018年9月,2018年11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名义向有关方面发函征求了<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意见。

之前发展历程: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清洁能源消纳

新能源/清洁能源消纳 相关重要文件

  1. 2021年一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 20210427
  2. 2020年四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20210205
  3. 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关于发布2020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0525
  4. 南方电网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 20200525
  5.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布《服务新能源发展报告2020》20200520
  6.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 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0519
  7.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 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 )20200518
  8. 内蒙古电力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 20200515
  9.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0518
  10. 2020年一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20200512
  11.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国能发新能〔2020〕31号)20200506
  12.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答记者问
  13.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20190510
  14. 20190115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负责同志就《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答记者问
  15. 20181030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

2020年新能源/清洁能源消纳

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2020年5月25日发布的全国本年度新能源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年
累计新增新能源消纳能力85.1GW,
风电36.65GW,
光伏发电48.45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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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每年4~5月发布全国各地新增风电、光伏消纳能力

本文来自内蒙古能源局,本文观点不代表光动百科|PVMeng.com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原文链接http://nyj.nmg.gov.cn/index.php?v=show&cid=61&id=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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