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印发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充分发挥分布式光伏在推进我国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分布式光伏接网受限等问题,拟在全国范围选取部分典型省份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逐步探索积累经验,为全面推广相关政策措施奠定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综合考虑近年来分布式光伏装机增速、装机规模、光伏消纳利用情况等因素,选择山东、黑龙江、河南、浙江、广东、福建6个试点省份,每个省选取5-10个试点县(市)开展试点工作。
二、有关要求
请各试点省份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按照《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有序开展试点工作,按期完成年度研究评估和结果公布相关工作,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开展抽查,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评估办法。
试点省份能源主管部门要统筹推进省内试点各项工作。各省电网企业负责营业区内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的具体研究分析工作,并协助本省能源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发布工作。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条件的监管工作,接受社会各方意见建议,及时反映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非试点省份可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参照试点省份开展相关工作。
试点工作时间为期1年。
联系电话:010-81929506
附件:
1.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实施方案
2.省级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研究分析报告大纲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6月1日
附件1
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
试点实施方案
为适应分布式光伏快速发展需要,提升电网接纳分布式光伏能力,充分发挥分布式光伏的电力保供作用,加快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和新型能源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的
随着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装机规模的持续提升,区域电源结构、负荷特性、网架结构、调控方式等不断变化,部分地区出现调节能力不足、反送功率受限、电压偏差过大等制约分布式光伏接入的问题。为适应分布式光伏快速发展需要,有效解决分布式光伏接网问题,及时总结可供推广的经验,确保分布式光伏“应接尽接”,推动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科学合理评估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的承载能力,建立完善的定期评估、发布等机制十分必要。
二、工作原则
促进发展。系统梳理分布式光伏并网存在的“堵点”“难点”“痛点”,指导和督促电网企业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评估等相关工作,为分布式光伏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科学合理。坚持科学评估,坚持系统观念,统筹考虑经济高效、安全运行等因素,以最大程度提高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能力为目标,开展研究评估工作。
鼓励创新。充分考虑当前电力系统技术进步,积极评估采用新型配电网、新型储能、负荷侧响应、虚拟电厂等措施打造智能配电网,挖掘源、网、荷、储的调节能力,提高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能力。
试点先行。统筹分布式光伏与电网发展,优先选取接入容量大、渗透率高的部分地区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的试点研究,探索积累经验、统一完善评估标准,为全面推广奠定基础。
三、总体安排
(一)以电网企业为主体按年度组织开展接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研究分析
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电网企业应组织相关试点省份电网公司参考《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 2041-2019,以下简称《导则》)及本文件相关要求,结合供电营业区域内分布式光伏2~3年发展实施方案及电网规划、负荷发展水平、资源开发潜力、项目储备等情况,按年度组织对本企业营业区内县(市)一级电网接纳分布式光伏能力进行排查和梳理,以省级为单位组织编写《省级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研究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并对高压输电网制约分布式光伏接入的县(市)按照《分析报告》要求开展专题分析,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及相关工作计划。低压配电网承载能力按照良好(30%以下的台区按照《导则》评估为黄色、红色等级)、一般(30%~80%的台区按照《导则》评估为黄色、红色等级)、受限(80%以上的台区按照《导则》评估为黄色、红色等级)划分接网预警等级。《分析报告》应成为电力发展规划中电网和分布式光伏发展目标及布局的重要依据。
《分析报告》由省级电网企业组织编制,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并同步上传至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电网企业汇总营业区内各省级研究分析报告,于今年8月底前统一报送国家能源局。
(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公布评估结果并做好接网工作
电网企业于今年9月底前将本区域评估结果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报送结果,将本省份存在接网消纳困难的县(市)名单及低压配网接网预警等级通过各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官方网络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报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同步发布,合理安排分布式光伏备案规模和建设时序,引导企业、居民做好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工作。对于具备条件的省份,鼓励进一步探索建立政企协同的可开放容量发布机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电网企业通过合适渠道逐站、逐线、逐台区公布可开放容量。电网企业按照“公平开放、应接尽接”原则为分布式光伏项目提供接网服务。不存在接网消纳困难的县(市),应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做好本年度分布式光伏接网工作,不得以变电容量不足、接网存在问题等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或设置其他前置条件。存在接网消纳困难的县(市),按照现有条件做好接网工作,并严格落实分布式光伏接网能力提升措施。
(三)国家能源局组织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抽查评估
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相关能力的第三方咨询机构随机抽查各省份公布的接网困难县(市),对《分析报告》中涉及的省级电力系统整体影响、分布式光伏接入关键因素和提升措施的可行性进行重点评估。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参与抽查评估过程,并提出意见建议。抽查比例结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意见确定,为确保各省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能力的评估结果真实可靠,每个省最低抽查县(市)数量不少于2个。第三方咨询机构应在收到评估任务2个月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向国家能源局提交抽查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原则上不晚于今年12月底。评估报告将作为评价各地区提升分布式光伏接入能力、保障分布式光伏消纳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依据。
(四)国家能源局组织完善评估办法
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单位基于试点工作成果,进一步研究完善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计算标准、计算方法、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等关键事项,统筹研究重大问题,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各地试点实践。
(五)地方指导及监管工作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省内各项工作,结合发布的评估结果,在规划制定、项目开发等环节积极引导分布式光伏合理布局、有序建设,促进源网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相关规划、试点方案和行动计划等,在相关地方五年规划中明确分布式光伏发展任务,滚动制定2~3年实施方案。鼓励县(市)排查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开发潜力,结合省级能源发展规划或分布式光伏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做好与电网规划的衔接。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的监管工作,接收社会各方反馈和建议,及时反映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并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分析报告》要求落实各项接网能力提升措施,促进当地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2
省级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研究分析
报告大纲
1、基本情况
说明本省各类电源装机、网架结构、电力需求现状。总体介绍全省各类电源发展规划、电网建设规划、电力需求预测,重点介绍全省分布式电源发展规划,包括建设规模、总体布局、建设时序等。同时,汇总说明本省分布式光伏消纳受限情况,包括分布式消纳受限县(市)的数量、主要原因、当前可接入容量等。
2、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分析
(一)省域分布式光伏调峰消纳能力分析
结合全省电源投产计划、负荷需求预测、系统调节能力提升措施落实情况,重点针对负荷低谷、新能源大发等系统调峰压力较大时段开展全省调峰消纳能力分析,填报系统调峰平衡表(附件1)。
(二)XX县(市)分布式光伏可接网容量分析
根据各县(市)电源投产和网架建设时序,以分布式光伏在县(市)域范围内就地消纳为原则,分析全县(市)范围及存在接网困难的变电站供电范围内电力负荷、电源、变压器、线路运行状态,说明造成分布式光伏接入受限的具体原因,计算并校核全县(市)可接入分布式光伏容量,填报相关分布式光伏可接网容量平衡表(附件2、附件3)。
(三)分布式光伏其他接网问题分析
结合各地区分布式光伏规划容量和总体布局,针对分布式光伏接入系统方式,分析测算分布式光伏接入后对电压偏差、谐波含量、继电保护配置等方面的影响,填报分布式光伏接入系统安全性校验表(附件4),提出提升系统安全可靠性、改善电能质量的措施。
3、分布式光伏接网能力提升措施方案
针对分布式光伏接入存在困难县(市),从电网、负荷、电源侧提出提升分布式光伏接网能力措施方案。
(1)电网侧提升措施
结合分布式光伏总体规模、总体布局和接入方式,分电压等级提出电网建设改造升级方案,研究布局独立储能电站对提升分布式接网能力影响,测算分布式光伏接入能力提升效果。
(2)负荷侧提升措施
根据各地区未来电力需求增长预期,结合电力负荷特性,综合考虑采取用户侧配置储能、参与需求侧响应等措施对提高分布式光伏接纳能力的影响,测算分布式光伏接入能力提升效果。
(3)电源侧提升措施
针对各地区电源规模、装机结构、电源出力特性,分析研究采取常规电源灵活性改造、新增调节电源、电源侧配置储能系统、加强分布式光伏调控等措施对提升系统接纳分布式光伏能力的影响,并测算接入能力提升效果。
4、保障机制
从政策、资金、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政企协同等方面,提出保障措施及工作建议。
附件:
1. XX省20XX年各月典型日调峰平衡表
2.XX县(市)20XX年分布式光伏可接网容量平衡表
3.XX县(市)20XX年XX变电站供电范围分布式光伏可接网容量平衡表
4.XX县分布式光伏接入系统安全性校验表
中国光伏发电电价十三次调整过程
国家发改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 )20210607
一、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二、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三、2021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四、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511号 )20200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光伏发电行业合理投资,推动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集中式光伏发电继续制定指导价。综合考虑2019年市场化竞价情况、技术进步等多方面因素,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35元(含税,下同)、0.4元、0.49元。若指导价低于项目所在地燃煤发电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则指导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二、降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5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所有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5元。
三、降低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8元。
四、符合国家光伏扶贫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的上网电价保持不变。
五、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20190428发改价格〔2019〕76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完善集中式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
(一)将集中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综合考虑技术进步等多方面因素,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40元(含税,下同)、0.45元、0.55元。
(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已经批复的纳入财政补贴规模且已经确定项目业主,但尚未确定上网电价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作废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规定执行;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导价执行。
(四)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对应的I~III类资源区上网电价保持不变,仍分别按照每千瓦时0.65元、0.75元、0.85元执行。
二、适当降低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
(一)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即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
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0元。
(二)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
(三)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0181009发改能源〔2018〕1459号-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一、今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备案、开工建设,且在今年6月30日(含)之前并网投运的合法合规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标杆上网电价和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二、已经纳入2017年及以前建设规模范围(含不限规模的省级区域)、且在今年6月30日(含)前并网投运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执行2017年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属竞争配置的项目,执行竞争配置时确定的上网电价。
20180531发改能源〔2018〕823号-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05元,I类、II类、III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元、0.6元、0.7元(含税)。
(二)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2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符合国家政策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保持不变。
20171219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一、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20161226发改价格〔2016〕2729号-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建光伏发电和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具体价格见附件1和附件2。2018年前如果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之前发布的上述年份新建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不再执行。光伏发电、陆上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20151222发改价格〔2015〕3044号-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
一、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光伏电站,下同)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为使投资预期明确,陆上风电一并确定2016年和2018年标杆电价;光伏发电先确定2016年标杆电价,2017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具体标杆电价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利用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选择“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20130826发改价格〔2013〕1638号-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
20110724发改价格〔2014〕1594号-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一)2011年7月1日以前核准建设、2011年12月31日建成投产、我委尚未核定价格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统一核定为每千瓦时1.15元(含税,下同)。
(二)2011年7月1日及以后核准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及2011年7月1日之前核准但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除西藏仍执行每千瓦时1.15元的上网电价外,其余省(区、市)上网电价均按每千瓦时1元执行。
20100402发改价格〔2010〕653号-关于宁夏太阳山等四个太阳能光伏电站临时上网电价的批复
核定宁夏发电集团太阳山光伏电站一期、宁夏中节能太阳山光伏电站一期、华电宁夏宁东光伏电站、宁夏中节能石嘴山光伏电站一期发电项目临时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1.15元(含税)
20080721发改价格〔2008〕1868号-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崇明 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一、核定内蒙古鄂尔多斯伊泰集团205千瓦太阳能聚光光伏电站和上海崇明前卫村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4元(含税)。
2008年至今
两次批复电价
两次特许权招标
八次发布标杆电价(指导电价)
十一个电价文件
十三次电价调整
中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
每kWh
从4元到全面平价
(直接执行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
每次光伏发电电价调整
都是中国光伏发展的里程碑节点
2008年国家发改委第一次明确项目光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4元(含税)
2008年7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8〕1868号文件中核定内蒙古鄂尔多斯伊泰集团205千瓦太阳能聚光光伏电站和上海崇明前卫村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4元(含税);
2020年3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I类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每千瓦时0.35元(含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511号 )文件中规定: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35元(含税,下同)、0.4元、0.49元。
导读-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
- 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本)》20210311
- 公开征求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200529
- 工信部关于开展光伏制造 锂离子电池 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公告工作的通知(工电子函〔2019〕75号)20190214
- 工信部公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20180115
- 20150325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 20131012工信部电子〔2013〕405号-关于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30916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3年本)
企业名单
- 工信部公告2020第46号: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九批)/撤销企业名单(第四批)20201117
- 工信部公告2019第64号: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八批)/撤销企业名单(第三批) 20191231
- 20181229工信部2018第72号-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七批)、撤销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企业名单(第二批)、6家光伏制造规范企业变更公告信息予以公告
- 20180302工电子函〔2018〕107号-关于开展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 20170704公示拟公告的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六批)
- 20170609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拟撤销光伏规范公告企业名单(第一批)的公示
- 20160522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五批)
- 20150820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
- 20141120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
- 2014062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
- 20131230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导读-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
标签: 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 光伏领跑实施、 光伏领跑监测
基地 | # | 容量(MW) | # | 招标时间及结果 | # | 并网时间 |
第三批:2017年领跑基地 | 5000 | |||||
山西大同二期 | 500 | |||||
山西寿阳 | 500 | 20181230 | ||||
陕西渭南 | 500 | 20181220 | ||||
河北海兴 | 500 | 20180211 | 20181228 | |||
吉林白城 | 500 | 20181220 | ||||
江苏泗洪 | 500 | 20181228 | ||||
青海格尔木 | 500 | 20181229 | ||||
内蒙古达拉特 | 500 | 20181210 | ||||
青海德令哈 | 500 | 20181224 | ||||
江苏宝应 | 500 | 20181228 | ||||
2017年技术领跑基地 | 1500 | |||||
江西上饶 | 500 | |||||
山西长治 | 500 | |||||
陕西铜川 | 500 | |||||
第二批:2016年领跑基地 | 5500 | |||||
冬奥会光伏廊道 | 500 | 20181119 | ||||
阳泉采煤沉陷区 | 1000 | 20180928 | ||||
芮城县 | 500 | 20180707 | ||||
包头采煤沉陷区 | 1000 | 20181210 | ||||
乌海采煤沉陷区 | 500 | 20180629 | ||||
两淮采煤沉陷区 | 1000 | 20180927 | ||||
济宁汶上采煤沉陷区 | 500 | 20180622 | ||||
新泰采煤沉陷区 | 500 | 20170929 | ||||
第一批:光伏领跑基地 | 1000 | |||||
大同一期 | 1000 | 2016年6月 |
领跑者相关文件
20181128国能综通新能〔2018〕168号-关于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奖励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229国能发新能〔2017〕8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2017年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130国能发新能〔2017〕7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7年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名单及落实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71122国家能源局-2017年光伏发电领跑基地优选结果公示
20170922国能发新能〔2017〕54号-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领跑者” 计划实施和2017年领跑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60603国能新能〔2016〕166号-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导读结束-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
序 | 省份+发文单位 | # | 公示 | # | 公告 |
17 | 安徽省能源局-风电 | 20181228 | |||
16 | 宁夏自治区发改委 | 20181112 | 20181226 | ||
8 | 上海市发改委-光伏 | 20181225 | |||
15 | 江西省能源局 | 20181224 | |||
14 | 吉林省能源局 | 20190107 20181221 |
|||
13 | 山西省能源局 | 20181219 | |||
12 | 陕西省能源局 | 20181212 | |||
11 | 湖北省发改委 | 20181212 | |||
10 | 甘肃省发改委 | 20181204 | |||
9 | 黑龙江省发改委 | 20181203 | |||
8 | 上海市发改委-风电 | 20181130 | |||
7 | 辽宁省发改委 | 20181123 | |||
6 | 福建省发改委 | 20181119 | |||
5 | 广西发改委 | 20181115 | |||
4 | 北京市发改委 | 20181102 | |||
3 | 天津市发改委 | 20181102 | |||
2 | 云南省能源局 | 20181101 | |||
1 | 海南省发改委 | 20181031 |
导读-光伏扶贫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20151127
-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0150918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光伏/风电用地政策
- 陕西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20200708
- 海南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0410
-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 广西能源局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20180702
- 20180616鲁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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