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20240317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2024031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

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节能降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节能降碳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3月17日


附件

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项目管理, 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 根据《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 和工作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 年前碳 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 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 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 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 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 、 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 ,按照科学 、 民主 、公正 、高效的原则 ,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紧紧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统筹安排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坚持“ 一钱多用 ”, 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 、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 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 、 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 、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 统筹支持各地节能降碳项目建设, 适度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碳达峰碳中和 、能耗双控以及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突出的地区 、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倾斜 。 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
第六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等方向, 重点支持内容包括:
( 一 )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 。 支持 “ 双 碳 ”领域技术水平领先 、减排效果突出 、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建设, 重点支持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项目 。支持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使用生物质能 、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示范项目 。 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建设 。 工业重点领域绿色低碳技术攻关项目通过其他资金渠道支持。
( 二 )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 。 支持电力 、钢 铁 、有色 、建材 、 石化 、化 工 、焦化 、纺织 、造纸 、 印染 、机 械 、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 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 、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 ,供热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 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改造

等。
( 三 )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 。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 、 国家 “城市矿产 ” 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升级改造, 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 以及废钢铁 、废有色金 属 、废玻璃 、废橡胶 、废旧汽车 、废旧电池 、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 、废旧纺织品 、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废弃物循环利用 。支持退役设备再制造 。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利用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 。支持可降解塑料 、可循环快递包装 、“ 以竹代塑 ”产品 生产 、废塑料回收利用 。支持尾矿(共伴生矿) 、煤矸石 、粉煤 灰 、冶金渣 、工业副产石膏 、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生物质能源化利用。 (四 )其他 。 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以上支持范围中, 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参 照技术攻关管理并按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控制, 其他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 、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20%控制, 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15%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1 亿元 。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时, 根据党中央 、 国务院决策部署, 结合工作任务需要, 确定当年具体支持项目范围和要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八条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中央 部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是本专项的项目 汇总申报单位, 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安排原则 、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 ,及时组织开展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
中央和国家机关项目按照权限由中直管理局 、 国管局汇总申报 ,全国人大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全国政协机关 及有关人民团体,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 各部门 ” )所属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单位) 、垂直管理机 构 、派出机构项目由各部门征求国管局意见后汇总申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九条    申请投资资金的项目, 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 一 )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 二 )项目的基本情况 。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 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生成的项目代码 、建设内容 、建设条

件落实情况等。
(三) 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 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 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 、选址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六) 项目投资估算 。包括主要工程量表 、主要设备表 、投资估算表等。
(七) 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情况 。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
(八) 项目实施进度 。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 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
(九) 项目绩效效果 。包括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 用项目 、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等方向项目测算降碳成效 。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年综合能耗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 须提供节能诊断报告, 详细说明项目能耗量 、主要产品和设备能效水平、节能降碳潜力、改造措施建议和改造后节能降碳量等。
(十) 相关附件 。包括项目规划许可 、用地审批 、 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 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十 一 )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合规性负责 ,特别是不存在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情况 ,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包括开展现场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合规性负责 。 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投向, 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 ,建设内容是否经济可行, 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 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 是否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 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 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完成审批(核准 、备案) ,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 中央单位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同时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 报工作 ,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 随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请示 一并上报 。 申请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明确提出 ,并附政策依据及证明材料。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二条   本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下达方式。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 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经济技术性等评估, 主要评估项目节能降碳效果 、经济可行性 、总投资合理性 、 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项目单位信用情况 、对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的影响等。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一 ) 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
( 二 ) 项目建成后的节能降碳效果。
(三)项目的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
(四)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六)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结果, 综合考虑各领域工作建设任务 、各地资金需求评估情况 、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 、 绩效评价和评估情况 、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情况等, 择优选取项 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 并下达投资计划 。 下达当年可建成的项目 ,投资计划 一 次性下达 。其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后 ,投资 计划分两次下达, 第 1 次原则上安排 50%投资补助资金, 第 2 次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单位应在收到投资计划 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 。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将投资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每个项目均需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六条   获得本专项支持的项目,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严格按照项目批复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绩 效目标表确定的总体目标 、绩效目标实施建设, 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如确需改变, 须按程序报批 。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本专项资金。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七条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 。项目单位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时, 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承诺意见, 承诺所报材料真实有效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八条   分两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 项目申报汇总单位应在下达第 1 次投资计划当年底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进度考核评价 。对建设进度良好 、绩效目标合格的项目, 项目申报汇总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下达第 2 次投资计划的请示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请示后 ,按程序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 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组织项目单位于每月 10  日前将项目的审批 、开工情况 、投资完成情况 、工程进度 、竣工等信息通过全 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 、准确、完整填报 ,并随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及时上传项目相关资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中央单位要强化项目日常监管 。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 要落实好监管责任, 采取组织自查 、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 、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招投标制 、 工程监理制 、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 ,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调整制度 。项目有以下情形的, 应予以及时调整:
( 一 )地方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 一年未开 工 的, 中央单位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招投标的
( 二 )实施期延期超过 6 个月的。
(三) 总投资额 、建设规模 、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 ,且项目既定建设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
(四) 补助资金未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且沉淀时间超过 6 个月以上的。
(五)承担单位主体发生实质性改变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确需调整的项目, 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回资金, 并选取符 合条件的项目提出调整申请,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予以调整 。调出项目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 中央单位项目调整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中更新报备。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 。项目已建成 、具备验 收条件的, 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完工报告 ,及 时更新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信息 。项目申报汇总单位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 并将验收 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 后 6 个月内完成验收 。下达到有关中央单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完工报告由相关单 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 。报告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方案落实情况、预期效果达成情况等。
在验收过程中, 如发现项目未能按批复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和 绩效目标的, 项目单位应在 6 个月内完成整改, 并申请再次验收 。对于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 收回全部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投资计划有关专项 的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跟踪监控, 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 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对项目进行监管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将绩效评价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的重要依 据, 并按程序办理项目调整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收回等工作 。对监 督检查或评估督导中存在问题较多 、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和中央单 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压缩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第二十四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 督促有关 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 、 日常监管 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防止转移 、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 确保专项投资安全合理使用, 并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绩效完成情况、进度考核评价报告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 、监察 、财政和评估督导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 不得销毁 、 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法人) 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 各级发 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采取核减 、收回或者停止拨付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等措施 ,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和在“ 信用中国 ” 网站公开, 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
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 一 )提供虚假情况 、未按要求全面完整提供真实情况 、骗取投资资金的。
( 二 )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资金的。
(三) 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
(五) 未按要求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采取通报 、约谈的方式对项 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予以提醒; 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按照 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 司法机关 ;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 一 )监管失职失责, 对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二 十六条情形制止不力 ,甚至包庇纵容的。
( 二 )对项目单位(法人) 录入信息不及时 、不准确 、不完 整等未尽到监管责任, 影响对投资项目有关调度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的。
(三) 对监管机构已经指出项目存在问题, 督促整改不到位, 导致问题长期未整改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 明确整改期限, 督促整改落实 ; 情节严重的, 视情况暂停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申请资格 1 年, 暂停项目所在地市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申请资格 2 年, 暂停项目所在区县环资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申请资格 3 年, 并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 视情况予以通报 ; 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 一 )1 年内被监督检查或审计查出第二十六条所指投资项目问题较多的。
( 二 )不按照规定时限要求转发或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严重 影响项目建设实施, 或者造成资金大量沉淀 、 闲置等严重不利影响的。
(三) 其他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于项目单位(法人)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 位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但能够积极配合 调查 、认真整改纠正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咨询服务机构编制完成的, 需附现场查看材料 ,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如实说明项目实施进度等 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 ,进行内 部通报, 情节严重的 ,将不再受理其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 。对把关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评审机构, 暂停其承担评审任务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 三 十 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 根据 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 2021 〕655 号) 同时废止。



中国光伏发电电价十三次调整过程

国家发改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 )20210607

一、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二、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三、2021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四、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511号 )20200331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202403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光伏发电行业合理投资,推动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集中式光伏发电继续制定指导价。综合考虑2019年市场化竞价情况、技术进步等多方面因素,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35元(含税,下同)、0.4元、0.49元。若指导价低于项目所在地燃煤发电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则指导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二、降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5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所有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5元

  三、降低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8元

  四、符合国家光伏扶贫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的上网电价保持不变

五、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20190428发改价格〔2019〕76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完善集中式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

  (一)将集中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综合考虑技术进步等多方面因素,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40元(含税,下同)、0.45元、0.55元。

  (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已经批复的纳入财政补贴规模且已经确定项目业主,但尚未确定上网电价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作废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规定执行;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导价执行。

  (四)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对应的I~III类资源区上网电价保持不变,仍分别按照每千瓦时0.65元、0.75元、0.85元执行。

  二、适当降低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

  (一)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即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

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0元。

  (二)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

  (三)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0181009发改能源〔2018〕1459号-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一、今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备案、开工建设,且在今年6月30日(含)之前并网投运的合法合规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标杆上网电价和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二、已经纳入2017年及以前建设规模范围(含不限规模的省级区域)、且在今年6月30日(含)前并网投运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执行2017年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属竞争配置的项目,执行竞争配置时确定的上网电价。

20180531发改能源〔2018〕823号-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05元,I类、II类、III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元、0.6元、0.7元(含税)

(二)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2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符合国家政策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保持不变。


20171219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一、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0171219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20161226发改价格〔2016〕2729号-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建光伏发电和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具体价格见附件1和附件2。2018年前如果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之前发布的上述年份新建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不再执行。光伏发电、陆上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0161226发改价格〔2016〕2729号-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20151222发改价格〔2015〕3044号-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

一、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光伏电站,下同)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为使投资预期明确,陆上风电一并确定2016年和2018年标杆电价;光伏发电先确定2016年标杆电价,2017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具体标杆电价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利用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选择“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0151222发改价格〔2015〕3044号-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

20130826发改价格〔2013〕1638号-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

0130826发改价格〔2013〕1638号-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10724发改价格〔2014〕1594号-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一)2011年7月1日以前核准建设、2011年12月31日建成投产、我委尚未核定价格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统一核定为每千瓦时1.15元(含税,下同)
(二)2011年7月1日及以后核准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及2011年7月1日之前核准但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除西藏仍执行每千瓦时1.15元的上网电价外,其余省(区、市)上网电价均按每千瓦时1元执行。


20100402发改价格〔2010〕653号-关于宁夏太阳山等四个太阳能光伏电站临时上网电价的批复

核定宁夏发电集团太阳山光伏电站一期、宁夏中节能太阳山光伏电站一期、华电宁夏宁东光伏电站、宁夏中节能石嘴山光伏电站一期发电项目临时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1.15元(含税)


20080721发改价格〔2008〕1868号-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崇明 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一、核定内蒙古鄂尔多斯伊泰集团205千瓦太阳能聚光光伏电站和上海崇明前卫村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4元(含税)

2008年至今

两次批复电价
两次特许权招标
八次发布标杆电价(指导电价)
十一个电价文件
十三次电价调整

中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
每kWh
从4元到全面平价
(直接执行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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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光伏发电电价调整
都是中国光伏发展的里程碑节点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20240317
一张表 看光伏电价十二年演变

2008年国家发改委第一次明确项目光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4元(含税)
2008年7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8〕1868号文件中核定内蒙古鄂尔多斯伊泰集团205千瓦太阳能聚光光伏电站和上海崇明前卫村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4元(含税);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20240317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20240317

2020年3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I类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每千瓦时0.35元(含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511号 )文件中规定: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35元(含税,下同)、0.4元、0.49元。


导读-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

企业名单



导读-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

标签: 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 光伏领跑实施光伏领跑监测

基地 # 容量(MW) # 招标时间及结果 # 并网时间
第三批:2017年领跑基地   5000        
山西大同二期   500        
山西寿阳   500       20181230
陕西渭南   500       20181220
河北海兴   500   20180211   20181228
吉林白城   500       20181220
江苏泗洪   500       20181228
青海格尔木   500       20181229
内蒙古达拉特   500       20181210
青海德令哈   500       20181224
江苏宝应   500       20181228
2017年技术领跑基地   1500        
江西上饶   500        
山西长治   500        
陕西铜川   500        
第二批:2016年领跑基地   5500        
冬奥会光伏廊道   500       20181119
阳泉采煤沉陷区   1000       20180928
芮城县   500       20180707
包头采煤沉陷区   1000       20181210
乌海采煤沉陷区   500       20180629
两淮采煤沉陷区   1000       20180927
济宁汶上采煤沉陷区   500       20180622
新泰采煤沉陷区   500       20170929
第一批:光伏领跑基地   1000        
大同一期   1000       2016年6月

领跑者相关文件
20181128国能综通新能〔2018〕168号-关于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奖励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229国能发新能〔2017〕8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2017年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130国能发新能〔2017〕7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7年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名单及落实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71122国家能源局-2017年光伏发电领跑基地优选结果公示
20170922国能发新能〔2017〕54号-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领跑者” 计划实施和2017年领跑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60603国能新能〔2016〕166号-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导读结束-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

导读: 梳理“十二五”以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省份+发文单位 # 公示 # 公告
17 安徽省能源局-风电   20181228    
16 宁夏自治区发改委   20181112   20181226
8 上海市发改委-光伏   20181225    
15 江西省能源局   20181224    
14 吉林省能源局   20190107
20181221
   
13 山西省能源局   20181219    
12 陕西省能源局   20181212    
11 湖北省发改委   20181212    
10 甘肃省发改委   20181204    
9 黑龙江省发改委   20181203    
8 上海市发改委-风电   20181130    
7 辽宁省发改委   20181123    
6 福建省发改委   20181119    
5 广西发改委   20181115    
4 北京市发改委   20181102    
3 天津市发改委   20181102    
2 云南省能源局   20181101    
1 海南省发改委   20181031    

导读-光伏扶贫


专题-光伏/风电用地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2.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3.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20151127
  4.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0150918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光伏/风电用地政策

  1. 陕西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20200708
  2. 海南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0410
  3.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4. 广西能源局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20180702
  5. 20180616鲁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土地税务: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 20181229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 20110108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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