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20240409

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20240409

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4〕5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精神,加快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进一步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有关要求,2024—2026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将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4—2026年,按照“规划先行、场景牵引、科学有序、因地制宜”的原则,开展百县千站万桩试点工程,加强重点村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中央财政将安排奖励资金支持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层面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把具体工作落实落细。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土地、电价、服务费等方面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有效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力争实现充换电基础设施“乡乡全覆盖”。 

二、试点内容和目标 

(一)提升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根据本区域及过境新能源汽车需要,加大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农村地区建设力度。试点县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应面向全社会开放、可用率不低于99%、额定功率120千瓦以上(含120千瓦),大力推广智能快充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试点县重点村镇及周边地区要打造“布局合理、场景丰富、技术先进、体验优良”的农村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示范先行区。鼓励各地区充换电建设运营龙头企业,与当地电网、邮政、物流等大型企业集团联合,在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但社会投资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意愿不足的农村地区,加快建设面向公众全面开放服务的快充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力争逐步建立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设施市场化运营模式,不断提升农村地区“薄弱环节”的公共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 

(二)激发试点县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重点培育符合本地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发展特点的充换电应用场景,完善提升县级邮政快递网点、农村物流节点、农村客货运场站(包括乡镇运输服务站、农村客货邮站点等)、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农村公路沿线、交通综合服务站等适宜新能源汽车充电场景的服务保障能力,做好节假日充电高峰期与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的导流衔接。试点县要与当地新能源汽车促消费政策同向发力,形成新能源汽车消费拉动效应,推动提升本地及周边地区使用新能源汽车意愿。具备条件的试点县要与周边地区形成联动,围绕旅游公路、“四好农村路”等规划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跨县域场景全覆盖”,带动试点县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提升。

(三)积极培育新技术新模式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充分结合本地区场景应用条件,积极探索车网互动(V2G)、快速充换电、液冷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新模式应用,分布式光伏覆盖较好的农村地区,可结合实际建设光伏发电、储能、充换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 

(四)优化完善充换电设施支持管理政策体系。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保障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需求,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审批流程,拓宽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场站租期采用10年及以上期限,降低运营企业用地风险,引导企业长期持续经营。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出台建设运营补贴、土地租金减免、用电价格优惠等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形成完善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管理政策体系。 

三、试点县的遴选 

(一)申报主体。申报试点的主体应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场景丰富、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地方推广应用积极性高、社会资本投资意愿较弱的县(不含市辖区)。重点挖掘应用场景,编制试点申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1.充换电基础设施市场化发展程度较低。试点县下辖农村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市场化程度应较低,现有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收益较差,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较弱。 
2.具有较为完整的规划布局方案。试点县所在省级和市级层面均已制定出台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试点县应制定完整、合理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方案,明确公共充换电设施区域线路布局、建设数量、年度计划以及工作思路、保障措施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电网规划、乡村建设振兴规划、交通规划、能源规划等的紧密衔接。 
3.具有适宜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的场景。试点县应具备较丰富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场景需求,因地制宜全面涵盖县级邮政快递网点、农村物流节点、农村客货运场站(包括乡镇运输服务站、农村客货邮站点等)、3A及以下旅游景区、“四好农村路”沿线、交通综合服务站等公共充换电使用场景。试点县所在地级市2023年汽车保有量应不低于20万辆,具备较好的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 
4.具备充足的供电保障能力。试点县应具备良好的农村电网基础条件,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具备充足的电力支撑保障能力。 

(三)名额分配。2024—2026年,三部门根据地方当前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状况及未来潜力、地域面积、省内县(县级市)数量、当前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省级试点县名额(见附件2)。

(四)遴选流程。试点实施方案以县为主体编制,逐级申报至省,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各县新能源汽车推广潜力、充换电需求等因素,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本省试点县名单,鼓励对省内偏远地区且具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潜力的县、“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予以适当倾斜。各省试点县名单及试点实施方案按程序上报三部门备案,相关材料电子版需一并上传至第三方“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清算平台”(以下简称清算平台)。2024年集中受理试点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 
三部门将对各省上报方案中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技术性指标、政策目标、保障措施和应用场景等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将方案退回有关省。有关省应根据三部门的审查意见对试点县及申报方案进行修改,并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三部门,如仍不符合备案条件,则相应核减本批次试点名额。 

四、奖励标准 

  中央财政对经三部门同意备案且完成任务目标的试点县给予奖励资金支持,每个试点县示范期为3年。奖励标准根据每年度试点县充换电设施功率利用率达标情况设置,共分为三个档次。示范期内,每年均达到最高目标的试点县最多可获得4500万元(具体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见附件3)。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试点县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试点结束后,三部门将对超额完成目标,且对周边地区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的县,按照奖励标准的10%给予超额奖励。 

五、资金审核及拨付 

  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三部门对同意备案的试点县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中央财政先行拨付不低于70%的奖励资金,支持试点县启动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后续根据试点县年度目标考核结果进行奖励资金清算。 
每年2月底前,省级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各试点县上一年度示范情况审核工作,具体包括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功率利用率情况、新技术新模式应用等情况,以及县域农村公路与充换电场所通达情况,并将审核结果上传至清算平台。 
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抽查等方式,按照一定比例对有关省审核工作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利用清算平台按照目标引领、结果导向,对各省试点县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三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报告、省级审核结果确定最终审核结果。财政部根据最终审核结果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组织实施 

  各省要明确牵头部门,积极发挥统筹监督作用,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县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通过出台土地、电价、服务费等支持政策,有效保障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积极协调当地电网企业在试点地区的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建立试点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数据应实时上传至清算平台;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省级牵头部门应组织试点县在清算平台按季度上传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新技术新模式应用等情况。 
各试点县是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组织落实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试点县要强化组织实施,建立由牵头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与当地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具备成熟建设经验的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建设运营充换电设施。试点县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细化任务分工,强化监管考核,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统筹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完成试点任务。试点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保证中央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及时有效使用。 

七、监督考核和绩效管理 

  (一)监督考核。三部门将按职能加强对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全程跟踪指导工作。省级层面要强化对本地区试点县的监督考核,对本地区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绩效管理。有关省组织试点县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开展整体绩效评价,三部门将结合2024年全国试点工作整体绩效评价结果和分省绩效评价结果,综合确定2025年试点省范围以及各省试点县分配名额。 
三部门会同第三方机构适时组织抽查和评估工作,对抽查结果与上报情况不符以及其他试点工作不力的,按程序采取扣减奖励资金、暂缓拨付资金、取消试点资格等处罚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050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010-68205644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010-65292936 
附件:1.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2.第一批试点县分省名额分配数量 
3.第一批试点县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2024年4月9日


附件1

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申请试点的县应按照《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任务目标与推进计划

(一)基本情况。试点县所在地级市的汽车保有量。试点县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新能源汽车渗透率等情况,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及应用场景情况,当地电网保障情况。V2G、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一体化等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情况。省级和市级层面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情况,新能源汽车推广、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情况等。
(二)试点任务目标。充分结合本区域居民、客运、邮政、物流、乡村旅游等场景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需求,和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电网规划、乡村建设规划、交通规划等,统筹规划充换电基础设施布设,明确试点期间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目标。
(三)年度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有关省组织试点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有关要求,规范设定绩效目标,认真审核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并尽量定量表述。
(四)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各年度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区域、建设数量、功率、电力容量及用地需求等内容,制定建设计划,建设目标按附表填写。

二、建设场景与商业模式创新

(一)探索建设运营新模式。明确本地区试点期间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牵头企业,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实施统一建设、运营和管理规划,鼓励充电运营企业与各方积极合作,探索创新商业模式,提出开展智能共享、统建统营、综合能源服务等模式发展的方案。
(二)打造建设布局新场景。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经济发展等基础,明确本地区所具备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场景和覆盖所具备场景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方案。鼓励可再生能源、储能等产业发展较好的地区,做好充换电设施与清洁能源综合利用的有效衔接。

三、新技术推广示范

明确智能快速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广目标,开展V2G、快速充换电、液冷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应用,探索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建设等内容。

四、保障措施

围绕试点内容、目标等,提出针对性保障措施。政策保障方面,出台落实试点相关的支持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保障方面,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试点工作实施有序推进、目标如期完成。机制保障方面,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建立相关监管平台及接入机制。

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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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第一批试点县分省名额分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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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第一批试点县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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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充电桩功率利用率=充电量/(额定功率*投运时长),换电站功率利用率=换电量/(充电机额定功率*投运时长)。
2.2024年,第一档对应的是2023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渗透率高于35%且低于45%的省,第二档对应的是2023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渗透率高于25%且不低于35%的省,第三档对应的是2023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渗透率不低于14%且不高于25%的省。2025—2026年的分档标准另行发布。
3.试点县在试点期间新建的充电桩,按单桩额定功率120kW且单枪最大输出功率达到120kW的直流充电桩作为标准桩进行折算。单桩额定功率120kW(含)—360kW(不含)充电桩,可按额定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折算标准桩数量;单桩额定功率360kW(含)以上,可按额定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后,再乘以1.5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
4.试点县应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换电、光储充、全液冷、V2G等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换电站按照总额定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后乘以3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光储充充电站按照总额定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后乘以2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具备全液冷充电设备的充电桩按照总额定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后乘以2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5.试点期间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可用率不低于99%,且应提供不低于6年运营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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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即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 )

中国光伏发电电价十三次调整过程

国家发改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 )20210607

一、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二、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三、2021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四、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511号 )20200331

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202404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光伏发电行业合理投资,推动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集中式光伏发电继续制定指导价。综合考虑2019年市场化竞价情况、技术进步等多方面因素,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35元(含税,下同)、0.4元、0.49元。若指导价低于项目所在地燃煤发电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则指导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二、降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5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所有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5元

  三、降低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8元

  四、符合国家光伏扶贫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的上网电价保持不变

五、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20190428发改价格〔2019〕76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完善集中式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

  (一)将集中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综合考虑技术进步等多方面因素,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40元(含税,下同)、0.45元、0.55元。

  (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已经批复的纳入财政补贴规模且已经确定项目业主,但尚未确定上网电价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作废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规定执行;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导价执行。

  (四)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对应的I~III类资源区上网电价保持不变,仍分别按照每千瓦时0.65元、0.75元、0.85元执行。

  二、适当降低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

  (一)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即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

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0元。

  (二)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

  (三)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0181009发改能源〔2018〕1459号-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一、今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备案、开工建设,且在今年6月30日(含)之前并网投运的合法合规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标杆上网电价和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二、已经纳入2017年及以前建设规模范围(含不限规模的省级区域)、且在今年6月30日(含)前并网投运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执行2017年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属竞争配置的项目,执行竞争配置时确定的上网电价。

20180531发改能源〔2018〕823号-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05元,I类、II类、III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元、0.6元、0.7元(含税)

(二)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2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符合国家政策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保持不变。


20171219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一、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0171219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20161226发改价格〔2016〕2729号-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建光伏发电和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具体价格见附件1和附件2。2018年前如果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之前发布的上述年份新建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不再执行。光伏发电、陆上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0161226发改价格〔2016〕2729号-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20151222发改价格〔2015〕3044号-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

一、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光伏电站,下同)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为使投资预期明确,陆上风电一并确定2016年和2018年标杆电价;光伏发电先确定2016年标杆电价,2017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具体标杆电价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利用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选择“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0151222发改价格〔2015〕3044号-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

20130826发改价格〔2013〕1638号-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

0130826发改价格〔2013〕1638号-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10724发改价格〔2014〕1594号-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一)2011年7月1日以前核准建设、2011年12月31日建成投产、我委尚未核定价格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统一核定为每千瓦时1.15元(含税,下同)
(二)2011年7月1日及以后核准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及2011年7月1日之前核准但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除西藏仍执行每千瓦时1.15元的上网电价外,其余省(区、市)上网电价均按每千瓦时1元执行。


20100402发改价格〔2010〕653号-关于宁夏太阳山等四个太阳能光伏电站临时上网电价的批复

核定宁夏发电集团太阳山光伏电站一期、宁夏中节能太阳山光伏电站一期、华电宁夏宁东光伏电站、宁夏中节能石嘴山光伏电站一期发电项目临时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1.15元(含税)


20080721发改价格〔2008〕1868号-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崇明 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一、核定内蒙古鄂尔多斯伊泰集团205千瓦太阳能聚光光伏电站和上海崇明前卫村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4元(含税)

2008年至今

两次批复电价
两次特许权招标
八次发布标杆电价(指导电价)
十一个电价文件
十三次电价调整

中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
每kWh
从4元到全面平价
(直接执行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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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光伏发电电价调整
都是中国光伏发展的里程碑节点

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20240409
一张表 看光伏电价十二年演变

2008年国家发改委第一次明确项目光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4元(含税)
2008年7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8〕1868号文件中核定内蒙古鄂尔多斯伊泰集团205千瓦太阳能聚光光伏电站和上海崇明前卫村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4元(含税);

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20240409
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20240409

2020年3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I类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每千瓦时0.35元(含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511号 )文件中规定: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35元(含税,下同)、0.4元、0.49元。


导读-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

企业名单



导读-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

标签: 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 光伏领跑实施光伏领跑监测

基地 # 容量(MW) # 招标时间及结果 # 并网时间
第三批:2017年领跑基地   5000        
山西大同二期   500        
山西寿阳   500       20181230
陕西渭南   500       20181220
河北海兴   500   20180211   20181228
吉林白城   500       20181220
江苏泗洪   500       20181228
青海格尔木   500       20181229
内蒙古达拉特   500       20181210
青海德令哈   500       20181224
江苏宝应   500       20181228
2017年技术领跑基地   1500        
江西上饶   500        
山西长治   500        
陕西铜川   500        
第二批:2016年领跑基地   5500        
冬奥会光伏廊道   500       20181119
阳泉采煤沉陷区   1000       20180928
芮城县   500       20180707
包头采煤沉陷区   1000       20181210
乌海采煤沉陷区   500       20180629
两淮采煤沉陷区   1000       20180927
济宁汶上采煤沉陷区   500       20180622
新泰采煤沉陷区   500       20170929
第一批:光伏领跑基地   1000        
大同一期   1000       2016年6月

领跑者相关文件
20181128国能综通新能〔2018〕168号-关于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奖励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229国能发新能〔2017〕8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2017年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130国能发新能〔2017〕7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7年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名单及落实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71122国家能源局-2017年光伏发电领跑基地优选结果公示
20170922国能发新能〔2017〕54号-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领跑者” 计划实施和2017年领跑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60603国能新能〔2016〕166号-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导读结束-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

导读: 梳理“十二五”以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省份+发文单位 # 公示 # 公告
17 安徽省能源局-风电   20181228    
16 宁夏自治区发改委   20181112   20181226
8 上海市发改委-光伏   20181225    
15 江西省能源局   20181224    
14 吉林省能源局   20190107
20181221
   
13 山西省能源局   20181219    
12 陕西省能源局   20181212    
11 湖北省发改委   20181212    
10 甘肃省发改委   20181204    
9 黑龙江省发改委   20181203    
8 上海市发改委-风电   20181130    
7 辽宁省发改委   20181123    
6 福建省发改委   20181119    
5 广西发改委   20181115    
4 北京市发改委   20181102    
3 天津市发改委   20181102    
2 云南省能源局   20181101    
1 海南省发改委   20181031    

导读-光伏扶贫


专题-光伏/风电用地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2.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3.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20151127
  4.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0150918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光伏/风电用地政策

  1. 陕西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20200708
  2. 海南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0410
  3.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4. 广西能源局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20180702
  5. 20180616鲁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土地税务: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1. 20181229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 20110108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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