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发改委
关于上海市贯彻落实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有关要求,推动新能源公平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深化本市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新能源上网电价全面由市场形成
1.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部参与市场交易。2025年底前,本市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上网电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2.交易形式。新能源项目可报量报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也可以聚合后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或聚合参与市场交易的,默认接受市场形成的价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3.健全中长期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新能源项目公平参与本市年度、月度以及月内等周期的中长期市场交易。允许供需双方结合新能源出力特点,合理确定中长期合同的量价、曲线等内容,并根据实际灵活调整。(责任单位:华东能源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4.探索组织开展多年期交易。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绿电需求企业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多年期绿电交易协议,提前管理市场风险,形成稳定供求关系。(责任单位:华东能源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5.完善现货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推动新能源公平参与实时市场,加快实现自愿参与日前市场。现货市场差量结算调整为差价结算方式。适当放宽现货市场限价,现货市场申报价格上限考虑本市工商业用户尖峰电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申报价格下限考虑新能源在电力市场外可获得的其他收益等因素确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明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6.完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新能源上网电量不再作为保量保价优先发电,电网企业可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新能源上网电量,用于匹配居民、农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
二、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7.机制电价差价结算。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后,在市场外建立差价结算的机制,明确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的电量规模、机制电价、执行期限等。对纳入机制的电量,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高于机制电价的部分,由电网企业按规定开展差价结算,结算费用纳入本市系统运行费。新能源可持续发展差价结算工作方案见附件1。(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8.存量项目的电量规模、机制电价和执行期限。(1)电量规模。2025年6月1日(不含)前全容量并网的存量项目,电量规模妥善衔接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政策。新能源项目在规模范围内,每年签订差价协议,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的电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未签订差价协议或未自主确定的,默认按照该项目可选最高比例和规模上限执行。鼓励新能源项目通过设备更新改造升级等方式提升竞争力,主动参与市场竞争。(2)机制电价,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不高于本市燃煤基准价。(3)执行期限,按照现行相关政策保障期限确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
9.增量项目的电量规模、机制电价和执行期限。(1)电量规模。2025年6月1日(含)后全容量并网的增量项目,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根据国家下达本市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超出消纳责任权重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可适当减少;未完成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可适当增加。增量项目第一年纳入机制的电量占全市新能源上网电量的比例,与存量项目适当衔接、避免过度波动。单个项目申请纳入机制的电量,适当低于其全部发电量。(2)机制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已投产和未来12个月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电价执行范围的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对成本差异大的按技术类型分类组织。初期,本市各类光伏、风电、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统一竞价。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原则上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不高于竞价上限。(3)执行期限,按照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确定,起始时间按项目申报的投产时间确定,入选时已投产的项目按入选时间确定。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工作方案见附件2。(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中心、市电力公司)
10.增量项目竞价上下限。竞价上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初期可考虑新能源项目成本调查结果、新能源EPC市场报价、避免无序竞争等因素设定竞价下限。电力市场成本调查工作方案见附件3。(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价监成调队)
11.结算方式。纳入机制的电量应当分解至月度,由电网企业每月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初期不再开展其他形式的差价结算。非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期间,市场交易均价原则上按照交易活跃周期的发电侧中长期交易同类项目加权平均价格确定。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期间,市场交易均价原则上按照月度发电侧实时市场同类项目加权平均价格确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12.退出规则。已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执行期限内可自愿申请退出。新能源项目执行到期,或者在期限内自愿退出的,均不再纳入机制执行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
13.特殊项目。已通过竞争性配置明确上网电价的海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继续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已核准或备案的海上光伏项目,竞争性配置相关文件中已明确上网电价的,则该上网电价为机制电价,不再参与竞价,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参照存量项目相关规定确定。深远海风电等项目有关规定另行明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
三、完善市场跟踪与部门协作工作机制
14.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多渠道开展政策宣贯培训,帮助各类经营主体熟悉交易、结算和竞价的规则和流程,提升新能源项目参与市场的能力。强化沟通协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中心、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15.加强组织落实。电网企业应与新能源项目签订差价协议,及时建立或更新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台账。优化电力市场电费、市场外机制差价费用结算流程,做好新能源项目电费结算、平台开发等工作,抓紧开展计量装置改造与升级,满足新能源项目参与市场交易的计量条件。(责任单位:市电力公司)
16.建立电价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新能源交易价格监测,评估价格波动的合理性。当市场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向市价格、能源等主管部门报告,确保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政策平稳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17.强化电力市场政策协同。修订完善电力市场相关规则,做好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与本市新能源发展规划目标、能源电力规划的衔接。强化改革与绿证政策协同,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对应绿证统一划转至本市专用绿证账户。如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文件,按国家新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本通知试行至2026年底。
附件:1.上海市新能源可持续发展差价结算工作方案
2.上海市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工作方案
3.上海市电力市场成本调查工作方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上海市2021年风电、光伏项目
上海市发改委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1〕20号 ) 20210118
- 确认本市2020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为215.3657兆瓦;
- 各区在不发生弃光、满足消纳条件的前提下,备案总规模不受规模实施方案的限制;
- 自2021年起,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本市消纳责任权重和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于每年上半年下达年度可再生能源建设任务。
上海市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国网上海营销部关于上海吉祥航空等分布式光伏电力消纳意见(国网上电销〔2020〕63号)20200610
- 原则同意上海吉祥航空等135个项目(总容量99.7MW)接入电网;
- 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要求优先全额消纳本批次项目上网电量。
上海市发改委关于做好2020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能源〔2020〕48号)20200409
- 平价光伏项目:2020年4月20日前,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将申报文件(含项目信息及支撑文件)上报我委,申报项目应确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备案并开工建设。
- 竞价光伏项目:5月31日前,各区发展改革委将项目申报表、相关支持性文件及说明书面报送我委;6兆瓦及以上光伏电站企业须在5月25日前在线提交竞价资格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不需提交竞价资格申请,可直接填报分布式发电竞价项目信息。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光伏发电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0〕5号)20200113
- 关于2019年建设规模:本市2019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为210 兆瓦;
- 关于2020年工作:于2月28日前将本区2020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规模计划及实施方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7号)20200602
1.海上风电。近海风电奖励标准为0.1元/千瓦时,深远海风电项目奖励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2.光伏项目。2019年光伏电站奖励标准为0.3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含户用光伏)奖励标准为0.15元/千瓦时(学校光伏为0.36元/千瓦时)。2020年、2021年投产光伏项目奖励标准以2019年标准为基准分别减少1/3、2/3。2019年底前完成备案并开工、2020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19年的奖励标准。2020年内完成备案并开工、2021年6月底之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可享受2020年的奖励标准。
- 上海市发改委关于做好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9〕68号)20190617
-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18年第三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9〕45号)20190408
- 上海市发改委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9〕15号)20190329
- 上海市发改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资金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持续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9〕33号)20190311
- 沪发改能源〔2018〕188号-关于公示上海市“十二五”以来光伏项目有关情况的通知20181225
- 20181130沪发改能源〔2018〕163号-关于公示上海市“十二五”以来风电项目有关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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