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征求《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20211029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征求《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20211029

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征求《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林业局,浙江能源监管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助力实现双碳目标,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提高我省电力自给能力,推动以海上风电、光伏发电为主的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我们起草了《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11月5日(星期五)前书面反馈我委。

联系人:宁德军;电话:0571-87056203。

附件: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

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助力落实双碳目标,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提高我省电力自给能力,推动以海上风电、光伏发电为主的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挖分布式光伏潜力,鼓励集中式复合光伏

1.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开展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推广光伏建筑融合发展,支持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鼓励现有公共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允许分布式光伏电站在原电站容量不增加的基础上,通过改造升级腾退屋顶资源新上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建设厅,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

2.大力发展生态友好型集中式光伏。组织编制全省集中式光伏规划,做好与空间规划、农业、水利、林业、渔业、电网等规划的衔接。鼓励使用废弃矿山、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和园地资源,结合现代农业、渔业养殖等功能建设集中式复合光伏项目。鼓励利用围海养殖区、近海滩涂区、围而未填海域及围填海区保留水域等海域空间建设滩涂光伏项目。鼓励光伏与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相结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二、积极推进近海海上风电,探索深远海试验示范

3.加强规划计划和项目推进。加快建设浙江海上风电基地,积极推进在建项目。组织修编《浙江省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实现我省近海海上风电规模化发展。逐步探索利用专属经济区建设深远海海上风电(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省电力公司,沿海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4.稳步推动海上风电平价上网。按照“逐步退坡、鼓励先进”的原则逐年制定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实施财政、绿色金融等扶持,支持省管海域海上风电项目逐步实现平价上网。2022-2025年通过竞争性配置确定需要扶持的项目,分年度装机总容量分别不超过50万千瓦、100万千瓦、150万千瓦、100万千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三、强化接入消纳保障

5.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制订《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全社会、责任主体的消纳责任,建立消纳责任权重的监测、统计、考核和奖惩机制。将风电、光伏发展和消纳情况列入设区市“十四五”能耗双控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在三年内不纳入各地能源消费总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6.全面推行省级绿色电力积分。连接国家绿证制度和国际绿证体系,适度扩大核发范围,简化核发流程。建立基于市场需求、反映发电储能成本、鼓励先进技术的价格机制,降低认购成本。构建绿电积分与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碳排放量、能耗的抵扣机制,积极开拓绿电积分在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贸易领域的应用场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电力公司)。

7.推进风电光伏项目与用户直接交易或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明确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过网费”标准,大力推进分布式新能源就近开发利用。编制并发布适用于风电光伏项目与用户直接交易的市场规则与标准合同范本,大力支持风电光伏项目与电力用户开展直接交易,鼓励双方签署长期购售电协议。积极支持在工业园区、大型生产企业和大数据中心等周边地区因地制宜开展新能源电力专线供电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8.加强电网配套设施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地方能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方案的衔接,及时调整电网规划建设以适应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需求,优化电网投资计划安排,做到电源、送出工程与电网建设进度匹配;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在充分论证并完全自愿前提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

四、强化空间要素保障

9.加强空间规划衔接。在国土空间用途规划中增加新能源用地、用海专项规划(或类别),通过空间留白等方式为新能源开发利用预留足够国土空间,并保持新能源用地、用海规划的稳定性。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能源主管部门之间的土地规划协同机制,推动市县等各级“三区三线”统一认定,形成“多规合一”一张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浙江海事局)

10.完善有利于新能源发展的差异化生态环保政策。科学评价风电光伏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和效益,按照审慎包容原则,对于具有生态保护和修复效益且建设过程不破坏生态环境或可恢复原有生态环境的新能源项目,允许在生态保护区非核心区域开展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11.优化空间利用负面清单。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等优质耕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禁止在苗圃地、宜林地和一定覆盖度以上灌木林地以外的林地建设光伏项目。严禁在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域、蓄滞洪区内的水域、省级河道、行洪排涝骨干河道、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等重要水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建设光伏项目。光伏项目开工建设后,地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用地的土地性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12.明确复合用地政策。制定、完善新能源复合项目用地认定标准、建设要求、用地管理规定。复合地面光伏电站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符合农村道路认定标准的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复合光伏方阵采用租赁方式,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复合光伏电站建设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复合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占用小于10万立方米坑塘水面建设不属于复合光伏电站项目的,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复合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破坏地面和耕作层,否则依法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光伏电站涉及水域和水工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占用水域的,须实行占补平衡或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13.强化地面光伏电站复合功能建设。新建复合地面光伏电站光伏组件安装高度最低处不低于2米,方阵前后阵列中心间距原则上不少于7米,光伏方阵下方可进行机械化农作物耕作。光伏组件覆盖密度满足农林作物透光要求,不破坏耕作层,确保地面正常开展农(林)业种植。渔光互补光伏电站光伏组件覆盖密度需不影响水质,适合渔业养殖。在水产养殖场所设置光伏组件不得影响水质、水产养殖和产品捕捞。已建和新建复合地面光伏电站需严格开展农(林、渔)业种植(养殖),切实发挥项目综合效益。项目业主每年底需向地方发改、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提交下年度农(林、渔)业生产计划,地方部门应予以配合支持,并定期检查和督促落实。大型火电厂场区内、工业园区内建设用地的地面光伏电站不做复合功能要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五、完善财税金融政策

14.强化财税政策支持。将支持海上风电、光伏发展列入省级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优化省级发展改革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使用机制,鼓励市县出台支持光伏发展的财政政策。持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风电持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15.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综合运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产业基金、国外银行贷款、国内政策性贷款等绿色金融工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海上风电、光伏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建立新能源企业和风电光伏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对新能源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实施普惠性金融支持。探索利用地方债支持新能源发展。开展风电、太阳能电站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资产证券化(ABS)试点(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六、优化营商环境

16.简化项目审批(备案)程序。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各地建立风电、光伏项目集中审批绿色通道,制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和企业承诺事项清单。对以风电、光伏为主体的多能互补、源网荷储、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可作为整体进行统一备案。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对涉嫌倒卖项目前期文件、长期占据资源不开发以及电站运维情况较差、农(林、渔)业实施不到位等业主及企业,经核实后纳入黑名单和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17.以数字化改革推动降本增效。建设可再生能源项目全周期管理服务、绿色电力积分两大应用场景,统筹电力、空间、气象、地质、生态等数据资源,开展全省光伏、风电资源调查,建立可开发资源数据库,向市县以及开发企业开放,形成网格化、立体式新能源资源详查评估服务体系。逐步构建省级可再生能源数字化治理体系,为全省风电、光伏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支撑和全过程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

18.加快建立绿色能源消费认证、标识和公示制度。加快建立以绿色电力积分为标识的绿色能源消费计量标准,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不将绿色电力消费计入碳排放量核算,探索绿色电力消费抵扣一定比例能耗。鼓励各地出台促进各类电力用户购买新能源电力及绿色电力制造产品的激励措施,支持企业将绿色电力消费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浙江省能源☜☚
浙江省能源文件

本文来自浙江省发改委,本文观点不代表光动百科|PVMeng.com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原文链接

(0)
新能客的头像新能客管理人员
上一篇 2021年10月27日
下一篇 2021年11月2日

关联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