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20231017

文字解读|《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20231017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8 月 26  日,省能源局印发《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 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家能源局统一部署,省能源局 2022 年 2 月印发《安 徽省能源局关于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 施方案的通知》,加快推进我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截至今年 6 月底,全省分布式光伏装机 1540 万千瓦,居全国第 6 位。其 中,2021 年、2022 年、2023 年上半年分别新增分布式光伏装机 216 万、330 万、450 万千瓦,占全省新增光伏发电装机的 64%、 74% 、84%,分布式光伏已成为我省光伏发电新增装机的主力。 我省分布式光伏装机快速增长,在扩大我省新能源应用规模同 时,部分市县也出现了项目管理不规范、无序开发影响电网运行 安全、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拆分为分布式项目备案等问题。个别 地方无故不备案、无故不开具房屋产权证明等现象时有发生,群 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省委主要负责同志也曾就光伏开具房屋产权 证明难的问题作出批示要求。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印发实施《通知》,有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分布式光伏发展环境,有利于保护群众和企业合法合规权益,有利于保障电网运 行安全。《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并网规模管理、开展电网承 载力评估、规范电网接入管理、加强建设并网管理、提升接入消纳能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等 7 个部分。

)分布式光伏的政策咨询途径有哪些?

群众、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我 省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公司咨询相关政策。电网公司为分布 式光伏系统并网提供客户服务中心、电网公司服务热线(95598)、网上营业厅等多种咨询渠道。

)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如何管理

小于 6 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和其他地面光伏电站一样,要办 理用地、电网接入等相关手续,建成后全额上网同样也需要电网 的接入消纳空间。为保障公平和避免企业违规拆分,省能源局按 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安徽实际并借鉴兄弟省份做法, 将此类项目纳入建设规模管理。 同时考虑到政策缓冲期等情况, 明确《通知》印发前已备案的小于 6 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暂不纳 入建设规模管理,落实电网接入消纳条件后可开工建设,今年底 前应并网,未并网的比照新增项目管理。特别强调的是,该规模 管理政策调整不影响项目办理备案,各地发展改革委可对地面分

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正常备案。

)分布式光伏备案需要注意哪些?

1.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 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及时办理备案,不得暂停或变相停止项目备案,擅自增加备案前 置条件。2. 自然人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项目由电网企业代自然人 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屋顶产权 所有人自主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后,由投资开发企业申请备案。3.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备案文件中应尽到告知义务,提醒项目单位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报建 手续,落实电网接入条件。4.根据《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项目自备案后 2 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 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 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经提醒后仍 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五)文件印发前已受理并网申请的非全款购户用光伏项目如何备案?

非全款购户用光伏项目,在文件印发之日前以自然人名义向 电网公司申报接入并已受理的,按原流程由电网代为备案办理并网。

)分布式光伏系统申请办理并网接入流程包括哪些?

项目开工前,业主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市级或县级电网公司,线上可通过网上国网 app 申请,线下可以到当地营业厅申 请,电网公司受理后,将在承诺时限内通知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 统方案,电网企业未出具接入意见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得擅自开 工建设;项目建成后,业主向客服中心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 电网公司完成电能计量装置安装、购售电合同签订、并网验收及调试工作后,项目并网发电。

(七) 户用光伏系统申请并网接入须提供哪些材料?

户用光伏系统申请并网接入按照低压居民分布式电源新装、 增容管理,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以自然人名义申请,非全款购(合作开发和融资租赁等)模式户用光伏以企业名义申请接入电网。
1.业主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书等;
2.电站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购房合同或乡 镇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用电户名与光伏新装屋顶户主身份证明一致的,无需提供产权证明;
3.客户承诺书(仅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提供);
4.光伏发电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发票(仅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在并网验收申请环节提供)。

八 )户用光伏系统申请接入是否需要费用?

电网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接入系统工 程设计审查、计量装置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政府补助计量和结算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九)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为何需核验申请人自然人身份及主要光伏发电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 购置发票?

一是防止企业冒用自然人身份备案,进一步规范市场开发秩 序;二是在光伏设备发生质量问题和安全运行问题需要维护维修时,利于全款购用户获得更好的售后服务和保障。

(十) 户用光伏项目申报接入哪些情况不需要房屋产权证明?

所有户用光伏项目(包括自然人全款购、合作开发和融资租 赁等模式)申请电网接入时,考虑到屋顶户主在用电报装时已经 提供过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对用电户名与光伏新装屋顶户主身份证明一致的,无需提供产权证明。

(十一 )是否需要村(社区)组织出具光伏安装等证明?

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 证明事项指导清单(第三批)〉等四个清单的通知》(皖民基字 〔2023〕35 号)要求,光伏安装等证明不应由村(社区)组织 出具。申请人可根据用电业务告知书明确的有效身份证明、营业 执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乡镇或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归属证明等材料, 向电网企业咨询和办理。

(十二 )分布式电源可接入容量的“ 红、黄、绿”三色区域是怎么划分的?

参考国家能源局《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 (DL/T 2041-2019)(以下简称《导则》),根据所属区域的分 布式电源出力、电网设备运行限值等参数,测算出分布式电源可 接入容量。根据客观测算结果,评估电网承载力等级,由低到高 分为绿色、黄色、红色三类区域。对于标记红色的区域,如果再 接入新的电源,将会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暂不接入新的电源。 标记黄色的区域,已经出现了发电功率倒送,如果接入新的电源 存在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可能性,需暂缓分布式电源接入, 若评估分析通过可正常接入。标记绿色的区域,分布式电源可以正常接入。

(十三 )从哪些渠道知悉所在区域是什么等级?

供电公司将按季度公示区域等级信息,可以通过各地市供电 公司网站查询,也可以到当地营业厅通过信息公示专区查询区域等级等信息。

(十四 )增加区域可消纳能力的措施是什么?

新能源消纳能力可随着地区负荷增长而改善,还可通过供电 公司推进电网建设改造升级, 电源企业开展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新增调节电源、建设储能系统等措施,提升系统接纳分布式光伏能力。若红色区域评估等级转为黄色或绿色,满足分布式光伏接入条件后,即可接入。

(十五)为什么鼓励在消纳困难变电站(台区)集中配置或租赁独立储能设施 ,承诺配储的项目优先接入消纳?

储能系统对消纳光伏多余电量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因此鼓励 在消纳困难的变电站(台区)配置适量储能,能够增加可接入容量 ,促进能源电力结构优化。

(十六 )为什么新增分布式光伏应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功能 , 已有分布式光伏逐步改造具备相应功能?

分布式光伏快速发展,光伏大量上送将影响电网负荷预测和 潮流调配,当危及电网设备安全时,需对分布式光伏进行快速调 控,因此新增分布式光伏应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功能,已有分布式光伏逐步改造具备相应功能。

(十七)新增分布式光伏的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功能应达到哪些技术标准要求?

分布式光伏逆变器应满足国标《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技术要 求》(GB/T37408-2019)对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的电气性能相关 规定,主要应具备无功和有功功率的平滑调节能力,可通过设备 厂家出厂报告来判别是否满足国标要求。用户在购买逆变器时应选择具备相关功能要求的生产厂家。


地方能源:安徽省 合肥市

光伏项目补贴:20180917合政〔2018〕101号 【至2020年12月31日】

对本政策发布后至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政策要求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15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5年,其中,并网规模超过0.1兆瓦的屋顶光伏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3万元/兆瓦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建筑光伏一体化。 对使用建筑用光伏构件替代建筑装饰材料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在本政策发布后并网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投资人0.2元/瓦的一次性工程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投资人0.3元/瓦的一次性工程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光伏储能系统应用。对本政策发布后建成运行的光伏储能系统,项目中组件、储能电池、逆变器采用工信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产品或《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推荐产品的,自项目投运次月起对储能系统按实际充电量给予投资人1元/千瓦时补贴,同一项目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

支持创新示范项目建设。对本政策发布后,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互联网项目或微电网等创新示范项目(光伏发电占比不低于10%),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发展智能光伏集成运维,推进光伏电站智能化生产及管理

合肥市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第三批光伏电站度电补贴目录、光伏储能系统应用、创新示范项目的通知20190227
合肥市关于开展2019年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第一批)申报的通知(合经信电子〔2019〕55号)20190212
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合经信电子〔2018〕553号)20181229
20180926合肥市经信委-关于2017年度光伏产业类扶持政策补贴资金兑现的公示
合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合政〔2018〕101号)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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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2021-2023年)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2021〕21号)20210309

申报范围:2021-2023年拟开工建设(含在建)的光伏发电、风电、电化学储能、生物质能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申报入库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需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基本具备用地、用林、生态环境、系统消纳等支撑条件,项目规模和开工时间合理科学。
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之前报送省能源局

风电和光伏电站

1.项目应明确项目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已与所在乡镇(街道) 及以上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或者土地(屋顶)租赁协议。 其中,光伏电站项目应明确项目使用土地面积。
2.项目申报容量不小于 6 兆瓦, 原则上单个项目不超过 250 兆瓦。
3.项目选址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 可提供 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支持性 文件。其中,光伏电站应提供拟占用地类性质、用地面积以及场 址主要拐点经纬度坐标。
4.提供初步接入方案,包括拟接入变电站、接入电压等级和 送出线路长度等内容。
5.提供计划开工时间和预计并网时间

电化学储能项目

鼓励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第三方社会资本采取新能源+储 能、独立储能电站、风光储一体化等多种发展方式,共同参与储能项目建设。
1.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明确投资主体, 投资主体已与所在乡镇 (街道)及以上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
2.明确电站规模、应用场景及初步电网接入方案
3.提供计划开工时间和预计并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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