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3年12月26日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 郑栅洁
2023年12月27日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能质量管理,保障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水平, 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更好满足电力用户电能质量需求,支撑电力 系统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电能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能质量管理,是指综合采用技术、经 济、行政等手段,使电力系统电能质量限制在国家标准规定范围 内,以保证发电、供电和用电三方的正常运行和合法权益的活 动,包括发电电能质量管理、输配电电能质量管理、用电电能质量管理,以及信息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电能质量管理应当遵循“标准指引、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发电、供电和用电各方应在工程项目规划、设 计、建设、运行的全过程贯彻电能质量主动防治的理念,共同维护电气安全使用环境。
第五条 保障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是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的共同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履责 的机制,强化和落实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的主体责 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水平。因发电、电网或用户原因 引起电能质量问题时,责任主体应当按“谁干扰,谁治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能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电能质量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能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用户电能质量管理制度,协调处理电能质量问题诉求,监督各方落实主体责任;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能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情况。
第七条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能质量管理规定。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电能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负责电能质量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开展电能量管理和信息采集分析工作。
第八条 电网企业负责所属电网电能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所属电网电能质量监测和调控。负责发电并网点和电力用户公共连接点的电能质量管理。协助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督促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能质量治理措施落实。
第九条 发电企业负责所属厂(场)站电能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发电厂(场)站电能质量监测、电能质量问题防治,配合开展并网点电能质量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电力用户负责所属厂站(房)或设备(设施)电能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用电电能质量监测、电能质量问题防治,配合开展公共连接点电能质量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开展电能质量行业自律与服务,开展信息 分析与应用、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工作。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职业能力培训与评价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治理设备制造企业加强产 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确保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 鼓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使用经电能质量特性检测认证的发电和用电设备。
第三章发电电能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应当服从电力调度指令落实调频、调压有关措施,确保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新(改、扩)建的新能源场站、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电源和新型储能应当在接入电力系统规划可研阶段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采取必要的电能质量防治措施。治理设备、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运。在试运行阶段(6个月内),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监测,指标超标时应当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当在生产运行阶段开展电能质量监测工作,针对自身原因引起的电能质量问题主动采取防治措施。新能源发电场站应当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并配合问题调查分析,为电能质量指标统计和问题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六条 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电源应当配置具备必要的电能质量监测功能的设备,并进行电能质量指标超标预警和主动控制。电能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采取防治措施后电能质量仍不符合国家标准, 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或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时,应当配合电网企业执行出力控制或离网控制。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管理工作相关信息采集与问题分析治理能力建设,建立变流器等干扰源设备、治理设备、监测装置台账库,定期维护更新。
第四章输配电电能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网架结构、优化运行方式提高电网适应性。在发电设备和用电设备接入电力系统时,电网企业应当审核发电设备和用电设备接入电力系统产生电能质量干扰的情况,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发电设备和用电设备接入电力系统。
第十九条 高压直流输电、柔性输电等非线性设施规划设计阶段应当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必要时配置电能质量调控设备,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运。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对新能源场站并网点、10千伏及以上接有干扰源用户的公共连接点的电能质量问题分析。由于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影响电能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时,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应采取防治措施予以消除。对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电网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并报送本级电力管理部门、抄报所属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干扰源用户消除引起中止供电的原因后,电网企业应当在24 小时内恢复供电,不能在24 小时内恢复供电的,应向干扰源用户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管理工作相关信息采集与问题分析治理能力建设,建立电能质量监测、调控设备台账,定期维护更新。
第五章用电电能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干扰源用户接入电力系统时,应当在规划可研阶段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采取必要的电能质量防治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运。在试运行阶段(6个月内),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监测,指标超标时应当主动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在接入电力系统时,应当自行开展电能质量需求分析,采用耐受水平与电能质量需求相匹配的用电设备,以及配置合适的电能质量控制设备,确保电能质量满足自身需求。
第二十四条 存在电能质量问题的干扰源用户和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加强电能质量监测分析,针对自身原因引起 的电能质量问题主动采取防治措施,并配合问题调查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五条 干扰源用户和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建立干扰源设备、对电能质量有特殊需求的设备、治理设备、监测装置台账库,定期维护更新。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方为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提供有偿增值服务等。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能质量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能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能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能源局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及技术咨询机构等协助开展电能质量信息统计、指标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等相关企业应当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国家能源局、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报送电能质量信息。电能质量信息报送内容和程序由国家能源局另行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受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对电能质量问题的诉求,必要时可开展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协助开展电能质量问题分析、检验测试等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可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电力用户开展电能质量监督检查,受监督检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配合:
(一)进入受监督检查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受监督检查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
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调取、分析受监督检查企业的有关电能质量信息。
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电能质量专业相关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意见建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对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依法依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能质量,是指电力系统指定点处的电特性,关系到供用电设备正常工作(或运行)的电压、电流、频率的各种指标偏离基准技术参数的程度。电能质量指标包括电力系统频率偏差、供电电压偏差、谐波(间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电压波动与闪变、电压暂升/暂降与短时中断等,各项电能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1. 《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GB/T15945);
2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
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4.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间谐波》(GB/T24337)
5.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GB/T15543):
6.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26);
7. 《电能质量 电压暂降与短时中断》 (GB/T30137);
8. 其他电能质量相关国家标准。
(二)干扰源,是指接入电力系统的对电能质量造成影响的非线性、不平衡、冲击性发、供、用电设备或设施。
(三)电能质量监测,是指根据测量准确度要求,使用相应的电能质量监测设备(便携或在线)测量电力系统指定点处的电能质量指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 日起施行。原电力工业 部发布的《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电综〔1998〕第211 号)同时废止。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 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 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 有限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 划设计总院,相关电力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中国光伏发电电价十三次调整过程
国家发改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 )20210607
一、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二、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三、2021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四、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511号 )20200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光伏发电行业合理投资,推动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集中式光伏发电继续制定指导价。综合考虑2019年市场化竞价情况、技术进步等多方面因素,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35元(含税,下同)、0.4元、0.49元。若指导价低于项目所在地燃煤发电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则指导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二、降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5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所有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5元。
三、降低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8元。
四、符合国家光伏扶贫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的上网电价保持不变。
五、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20190428发改价格〔2019〕76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完善集中式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
(一)将集中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综合考虑技术进步等多方面因素,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40元(含税,下同)、0.45元、0.55元。
(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已经批复的纳入财政补贴规模且已经确定项目业主,但尚未确定上网电价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作废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规定执行;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导价执行。
(四)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对应的I~III类资源区上网电价保持不变,仍分别按照每千瓦时0.65元、0.75元、0.85元执行。
二、适当降低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
(一)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即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
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0元。
(二)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
(三)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0181009发改能源〔2018〕1459号-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一、今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备案、开工建设,且在今年6月30日(含)之前并网投运的合法合规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标杆上网电价和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二、已经纳入2017年及以前建设规模范围(含不限规模的省级区域)、且在今年6月30日(含)前并网投运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执行2017年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属竞争配置的项目,执行竞争配置时确定的上网电价。
20180531发改能源〔2018〕823号-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05元,I类、II类、III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元、0.6元、0.7元(含税)。
(二)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2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符合国家政策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保持不变。
20171219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一、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20161226发改价格〔2016〕2729号-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建光伏发电和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具体价格见附件1和附件2。2018年前如果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之前发布的上述年份新建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不再执行。光伏发电、陆上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20151222发改价格〔2015〕3044号-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
一、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光伏电站,下同)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为使投资预期明确,陆上风电一并确定2016年和2018年标杆电价;光伏发电先确定2016年标杆电价,2017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具体标杆电价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利用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选择“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20130826发改价格〔2013〕1638号-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投资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
20110724发改价格〔2014〕1594号-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一)2011年7月1日以前核准建设、2011年12月31日建成投产、我委尚未核定价格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统一核定为每千瓦时1.15元(含税,下同)。
(二)2011年7月1日及以后核准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及2011年7月1日之前核准但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除西藏仍执行每千瓦时1.15元的上网电价外,其余省(区、市)上网电价均按每千瓦时1元执行。
20100402发改价格〔2010〕653号-关于宁夏太阳山等四个太阳能光伏电站临时上网电价的批复
核定宁夏发电集团太阳山光伏电站一期、宁夏中节能太阳山光伏电站一期、华电宁夏宁东光伏电站、宁夏中节能石嘴山光伏电站一期发电项目临时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1.15元(含税)
20080721发改价格〔2008〕1868号-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上海崇明 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批复
一、核定内蒙古鄂尔多斯伊泰集团205千瓦太阳能聚光光伏电站和上海崇明前卫村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4元(含税)。
2008年至今
两次批复电价
两次特许权招标
八次发布标杆电价(指导电价)
十一个电价文件
十三次电价调整
中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
每kWh
从4元到全面平价
(直接执行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
每次光伏发电电价调整
都是中国光伏发展的里程碑节点
2008年国家发改委第一次明确项目光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4元(含税)
2008年7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8〕1868号文件中核定内蒙古鄂尔多斯伊泰集团205千瓦太阳能聚光光伏电站和上海崇明前卫村太阳能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4元(含税);
2020年3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I类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每千瓦时0.35元(含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511号 )文件中规定:将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I~III类资源区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分别确定为每千瓦时0.35元(含税,下同)、0.4元、0.49元。
导读-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
- 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本)》20210311
- 公开征求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200529
- 工信部关于开展光伏制造 锂离子电池 印制电路板行业规范公告工作的通知(工电子函〔2019〕75号)20190214
- 工信部公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20180115
- 20150325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 20131012工信部电子〔2013〕405号-关于印发《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30916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3年本)
企业名单
- 工信部公告2020第46号: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九批)/撤销企业名单(第四批)20201117
- 工信部公告2019第64号: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八批)/撤销企业名单(第三批) 20191231
- 20181229工信部2018第72号-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七批)、撤销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企业名单(第二批)、6家光伏制造规范企业变更公告信息予以公告
- 20180302工电子函〔2018〕107号-关于开展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 20170704公示拟公告的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六批)
- 20170609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拟撤销光伏规范公告企业名单(第一批)的公示
- 20160522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五批)
- 20150820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
- 20141120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
- 2014062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
- 20131230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导读-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
标签: 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 光伏领跑实施、 光伏领跑监测
基地 | # | 容量(MW) | # | 招标时间及结果 | # | 并网时间 |
第三批:2017年领跑基地 | 5000 | |||||
山西大同二期 | 500 | |||||
山西寿阳 | 500 | 20181230 | ||||
陕西渭南 | 500 | 20181220 | ||||
河北海兴 | 500 | 20180211 | 20181228 | |||
吉林白城 | 500 | 20181220 | ||||
江苏泗洪 | 500 | 20181228 | ||||
青海格尔木 | 500 | 20181229 | ||||
内蒙古达拉特 | 500 | 20181210 | ||||
青海德令哈 | 500 | 20181224 | ||||
江苏宝应 | 500 | 20181228 | ||||
2017年技术领跑基地 | 1500 | |||||
江西上饶 | 500 | |||||
山西长治 | 500 | |||||
陕西铜川 | 500 | |||||
第二批:2016年领跑基地 | 5500 | |||||
冬奥会光伏廊道 | 500 | 20181119 | ||||
阳泉采煤沉陷区 | 1000 | 20180928 | ||||
芮城县 | 500 | 20180707 | ||||
包头采煤沉陷区 | 1000 | 20181210 | ||||
乌海采煤沉陷区 | 500 | 20180629 | ||||
两淮采煤沉陷区 | 1000 | 20180927 | ||||
济宁汶上采煤沉陷区 | 500 | 20180622 | ||||
新泰采煤沉陷区 | 500 | 20170929 | ||||
第一批:光伏领跑基地 | 1000 | |||||
大同一期 | 1000 | 2016年6月 |
领跑者相关文件
20181128国能综通新能〔2018〕168号-关于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奖励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229国能发新能〔2017〕8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2017年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130国能发新能〔2017〕7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7年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名单及落实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71122国家能源局-2017年光伏发电领跑基地优选结果公示
20170922国能发新能〔2017〕54号-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领跑者” 计划实施和2017年领跑基地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60603国能新能〔2016〕166号-关于下达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导读结束-光伏发电“领跑者”计划:
序 | 省份+发文单位 | # | 公示 | # | 公告 |
17 | 安徽省能源局-风电 | 20181228 | |||
16 | 宁夏自治区发改委 | 20181112 | 20181226 | ||
8 | 上海市发改委-光伏 | 20181225 | |||
15 | 江西省能源局 | 20181224 | |||
14 | 吉林省能源局 | 20190107 20181221 |
|||
13 | 山西省能源局 | 20181219 | |||
12 | 陕西省能源局 | 20181212 | |||
11 | 湖北省发改委 | 20181212 | |||
10 | 甘肃省发改委 | 20181204 | |||
9 | 黑龙江省发改委 | 20181203 | |||
8 | 上海市发改委-风电 | 20181130 | |||
7 | 辽宁省发改委 | 20181123 | |||
6 | 福建省发改委 | 20181119 | |||
5 | 广西发改委 | 20181115 | |||
4 | 北京市发改委 | 20181102 | |||
3 | 天津市发改委 | 20181102 | |||
2 | 云南省能源局 | 20181101 | |||
1 | 海南省发改委 | 20181031 |
导读-光伏扶贫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20170925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1号)20151202
-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15〕153号 )20151127
- 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20150918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各地光伏/风电用地政策
- 陕西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20200708
- 海南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20200410
- 冀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9〕1104号)20190813
- 广西能源局关于规范我区光伏发电站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23号)20180702
- 20180616鲁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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