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函(内能新能函〔2021〕662号)20210825

内蒙古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函(内能新能函〔2021〕662号)20210825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函

内能新能函〔2021〕66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现将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完成情况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结果的通报》(国能发新能〔2021〕31号),2020年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实际消纳量为821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比重21.1%,同比提高2.8个百分点,超出国家下达我区最低总量消纳权重指标3.1个百分点;全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760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比重为19.5%,同比增加2.8个百分点,超出国家下达我区最低非水电消纳权重指标3.0个百分点

二、全区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2021年全区年度目标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20.5%,激励值为22.6%;可再生能源电力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值为19.5%,激励值为21.5%。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和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须提高认识,同心聚力,协同完成最低目标,力争完成激励性目标。

三、消纳责任权重分配

(一)分配原则

1.自治区消纳责任权重按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进行划分。

    2.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2020年实际完成情况的基础上,依国家下达的目标和两区域的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进行分配;后续年度在此基础上参照国家有关分配方式,滚动安排。

    3.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含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根据所在区域,分别归属对应经营区。

    4.同一经营区内市场主体承担的消纳责任权重,原则上按照同等权重进行分配。

(二)分配方案

    根据国家下达的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任务,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区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2021年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分配方案为:

2021年,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区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19.5%,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18.1%;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经营区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25.6%,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25.0%。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的1.1倍。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方案如下:

    1.电网企业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电力市场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含孤网运行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拥有自备电厂及孤网运行的企业的管理

    将《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内能电力字〔2021〕52号)中保障措施部分“现阶段,若自治区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则对自治区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不再进行单独考核”修改为“现阶段,若自治区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则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部分电量及孤网运行企业全部年用电量以外,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不再进行单独考核”。自治区能源局将会同自治区工信厅,进一步加强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部分电量对应消纳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管和考核。

    (二)其他要求

    1.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及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仍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能电力字〔2021〕52号)有关要求,履行消纳责任,做好信息报送。

    2.暂不具备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条件的企业,需根据(发改能源〔2019〕80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通过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补充履行方式承担消纳责任。(中国绿色电力证书认购交易平台:http://www.greenenergy.org.cn/

    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内各类市场主体需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力度,尽快达到自治区总体平均水平,后续年度将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的消纳目标。

    4.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需尽快从专业技术角度制定自备电厂参与调峰的相关办法,报送自治区工信厅、能源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内能电力字〔2021〕52号),由自治区工信厅牵头,研究制定自备电厂参与调峰的具体办法。

    5.自治区能源局会同自治区工信厅,对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公示考核,按国家有关要求定期进行评估。

2021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即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

2020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 ),这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发布后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文件中明确:

在各地测算的基础上,我们统筹提出了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9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中明确:

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超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一定幅度确定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1. 省级行政区域确定消纳责任权重。
  2.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落实责任
  3. 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4. 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
  5.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6. 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监测评价。
  7. 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

消纳量核算方式: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同时可通过以下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
(一)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简称“超额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
(二)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什么是可再生能源配额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指政府为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使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一个有保障的最低水平而采用的强制性政策手段。是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控制机制。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一个以数量为基础的政策机制,它可以视为一种固定产量比例法,即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总发电量中占一定的比例;国家通常规定发电商或经营电网的配电商,保证一定比例的电力必须来源于可再生能源发电。

配额制就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一个保护市场。而其电价则由竞争性的市场决定,在这个市场中,可再生能源可以互相竞争,寻求最低成本。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基本特征[2]

传统的配额制有以下明显的特征:

  1. 配额制是基于立法制定的,具有法律强制性。凡是没有完成法定配额义务要求的企业都将受到处罚,目的是确保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
  2. 配额制规定了一定时期内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这个目标既可以是可再生能源增长的绝对量,也可以是一个增长比例,目的是保证可再生能源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有一个固定的市场需求。
  3. 配额义务可以通过市场上绿色证书的自由交易完成。绿色证书交易为企业间的竞争提供了便利。

从以上配额制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出,配额制是一种基于立法的、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是一种公正、透明的政策工具。一般不需要进行价格补贴,因此,可以避免政府进行大量的资金筹集工作。政府的作用通常表现在监督配额完成情况并对未履行义务的企业进行处罚。其最大优势是,通过市场机制以最低的成本开发给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

2018年3月、2018年9月,2018年11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名义向有关方面发函征求了<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意见。

之前发展历程: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清洁能源消纳

新能源/清洁能源消纳 相关重要文件

  1. 2021年一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 20210427
  2. 2020年四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20210205
  3. 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关于发布2020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0525
  4. 南方电网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 20200525
  5.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布《服务新能源发展报告2020》20200520
  6.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 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0519
  7.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 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 )20200518
  8. 内蒙古电力公司关于发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 20200515
  9.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0518
  10. 2020年一季度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评估分析20200512
  11.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国能发新能〔2020〕31号)20200506
  12.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答记者问
  13.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20190510
  14. 20190115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负责同志就《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答记者问
  15. 20181030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

2020年新能源/清洁能源消纳

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2020年5月25日发布的全国本年度新能源新增消纳能力的公告,2020年
累计新增新能源消纳能力85.1GW,
风电36.65GW,
光伏发电48.45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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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每年4~5月发布全国各地新增风电、光伏消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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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能源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风电、光伏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申报资格的公示20200528

  • 内蒙古自治区公示2020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项目名单,11个项目共计1.4GW。
  • 其中蒙东600MW,蒙西800MW;
  • 其中,国电投、国能投各350MW,华能200MW,天合光能、东方日升各200MW,京能、大唐各100MW。
  • 从投资企业来看,大部分均为央企或者国企,此外天合光能、东方日升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 从项目规模来看,单体规模100MW起,最大的项目为国家能投鄂尔多斯的250MW采煤沉陷区生态治理项目。

内蒙古能源局转发关于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能新能字〔2020〕170号)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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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本文观点不代表光动百科|PVMeng.com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原文链接http://nyj.nmg.gov.cn/tzgg/tz/202108/t20210825_1812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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